房贷转银行怎么办理
按揭贷款期间不能换银行,但是可以把房子转按揭给其他人:
1.找到新银行,寻找一家可以为房贷给出更大利率优惠的接收银行。
2.带齐申请材料,包括原来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无复印件也可)、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还款记录(一般是供银行扣月供的存折复印件),到接收银行网点填写“转按揭”申请表。
3.信用查询,申请后,欲“转按揭”者须授权接收银行进行“个人信用档案”查询。
4.记录要良好,若申请者个人信用记录中没有恶意拖欠贷款的记录,接收银行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转按揭”的决定,同时会电话通知申请人;若个人信用记录中有拖欠贷款或刷爆信用卡的记录,接收银行可能会拒绝接收“转按揭”。
5.提前还完款,获得接收银行认可后,向原来的贷款发放银行申请提前全额还贷。由于许多银行要求“提前全额还贷”须提前一个星期申请,所以此过程大约需要半个月。
6.签订新合同,向原贷款发放银行提前全额还贷并拿回抵押的房产证后,到接收银行网点签订新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
7.重新办抵押,拿着房产证、全额还款证明(由原贷款银行出具)、与接收银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到各房屋所在地房屋抵押登记部门(一般在房交所),先办理解押手续,后办理新的抵押手续。
8.手续交银行,将房产证、解押手续、抵押手续交给接收银行。
【拓展资料】
转按揭是指在,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简单说就是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该房屋的买方仍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房款。二手房市场存在同行转按揭和跨行转按揭两种情况。
按揭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转按揭手续怎样办理:1、交易双方达成买卖意象,双方签订买卖合同。2、提交申请由卖方向原贷款行提交转按揭业务的书面申请买方向贷款行提交办理转按揭业务的书面申请。3、取得卖方原贷款行的书面同意办理转按揭的意见书。4、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银行根据评估价、原买入价、现卖出价中的低者发放贷款,(如买方的贷款额度不变或属法院等机构判决生效的情形,不用进行评估操作)。5、买方支付首付款。首付款的支付金额为:现卖价-贷款额6、见律师,审查贷款人资格,收讫贷款人的各项证件资料,律师将意见书及贷款人的证件资料提交现贷款银行。7、现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给原贷款银行,解除卖方的房产抵押,并由经纪公司为现贷款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8、卖方与原贷款行办理房产解除抵押手续,取回房产证件。9、买卖双方到房产所在区房地局进行产权交易过户,买方取得新房产本。10、为买方办理新产权证的抵押手续,完成转按揭的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子转贷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流程:
1、客户至贷款银行或人民银行出具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_(须借款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办理)
至人民银行查询并出具;(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到场)
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并打印;
2、 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通过后,客户至担保公司签订转贷协议,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转贷协议签订所需资料:(房产证、土地证、抵押人身份证、结婚证)
抵押担保手续办理所需资料:(详见《抵押担保手续提供资料》)
3、 抵押办结后担保公司通知客户领取垫资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
4、 客户将原商贷银行提供的结清证明、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交至担保公司;
5、 原商贷抵押注销办理完结后担保公司通知客户领取房产证。
拓展资料: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开户和偿还等业务,特重申并补充规定如下:
办理登记:
所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均应由各级债务人在转贷协议签定后1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但转贷协议中规定以人民币偿还的除外。
开立专户:
由于财政部逐步将所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专用帐户的管理权限下放,将地方的出国团组的审批和提款工作交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各省级财政厅局可以凭财政部授权文件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协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项目报
帐的专用帐户,并可从此类帐户中按有关规定提取外汇现钞用于支付贷款项目执行中出国培训和考察费用。
还款: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的偿还须由债务人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各级债务人在申请购汇偿还贷款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转贷协议、外汇(转)贷款登记凭证和上一级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书。
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偿还时,各级债务人应首先以自有外汇支付。无自有外汇收入时方可购汇。自有外汇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购汇。
2、对下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偿还,各级债务人中,只能有一级债务人购汇,不得重复购汇。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健全管理,防止以对外还款的名义重复购汇。
国家统借统还、各级转贷协议中规定以人民币偿还的,由财政部统一购汇;其它情况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内容办理。
下级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上级债务人只有在自有外汇收入不足时方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自有人民币购汇。上级债务人如以自有外汇收入垫款,下级债务人在偿还垫
款时可以申请购汇。上级债务人如以人民币购汇垫款,下级债务人在偿还垫款时不再购汇。
3、鉴于农业、扶贫、教育、卫生、环保类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涉及面广,转贷层次多,为简化购汇手续,避免多主体购汇,以上项目(项目清单附后)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由财政部统一办理对外还款购汇手续,具体做法为:为维持转贷关系、记帐货币、汇率风险承
担责任不变的前提下,上述项目每期需对外还款时,由财政部对转贷部门按应计的外币金额和即期人民币汇率收取相应的人民币,然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购汇。
各级转贷单位不再就此类项目还款办理购汇,但仍可选择以自有外汇对上还款。本办法如行之有效,将推广至所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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