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与P2P信贷的四大区别!看看你都知道么
小额 贷款 公司,则是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服务对象多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
P2P(peer to peer)信贷,简单地说,就是有资金并且有财富管理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中,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
P2P信贷与小额贷款虽然都是服务个人及中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机构,但是有四大不同之处
区别一:运营模式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运营模式是线下的服务,投资者和借贷者都是在线下面对面来合作,有地域的限制。而P2P信贷主要的运营模式是线上的服务,投资者和借贷者都是在网上直接完成合作的,部分需要通过线下审核联系来完成。
区别二:公司性质不同
在整个的借贷关系中,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业务就是提供各种小额贷款,吸引广大的借贷者前来贷款。而P2P信贷是不参与任何的资金交易的,仅仅是作为中间的关系,将借款人和投资人联系在一起,为他们提供相对应的服务而已。
区别三:收取费用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相对应的利息。而P2P信贷机构只是作为一个中介的身份,所以会向投资者和借贷者收取服务费用。
区别四:两者 利率 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都是来自于股东,所以,利率相对稍高一些(无其他隐性费用)。而P2P信贷机构的借贷资金全都是来自于投资者的,是个人对个人的服务。所以,利率稍低(有其他附加费用)。
采取P2P 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违法吗?
不违法。
人人贷信贷服务中介(即“P2P”)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监管部门的态度,尤其是银监会的态度。从法理上可以有很多讨论,但从金融法实务上来说,监管部门说你不合法你就不合法。
2011年9月,银监会办公厅专门下发了一个《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人人贷的合法性基本还是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承认,但同时也提示了包括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难控、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信誉、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信用风险高贷款质量差、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存在风险隐患等七大风险。
监管部门并没有否定人人贷整个行业存在的合法性,但已经意识到了其中隐含的金融风险,某些具体公司的业务和不实宣传可能会被视为非法。
参考资料:《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P2P金融又叫P2P借贷。其中,P2P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
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目前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P2P金融和传统线下的P2P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P2P融资违法吗?
违法。P2P属于第三方金融中介,不允许有资金池,有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如果采用P2P融资显然违法。\x0d\x0a法规:\x0d\x0a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x0d\x0a经营原则:\x0d\x0a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银监会指出了三条路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途径: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x0d\x0a定义:\x0d\x0a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x0d\x0a小额贷款普遍采用的融资模式:\x0d\x0a1、联合出资。\x0d\x0a2、增资扩股。\x0d\x0a3、从银行融资。
小贷公司与P2P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详见下)。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借贷,法律并没有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08年3月,商务部已正式批准了我国第一家可跨省连锁经营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至此,我国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存在已经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承认。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正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近期成立的普惠金融部将会在年底前出台详细的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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