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贷款买房婚后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男方 贷款买房 婚后是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 要分情况: 1、婚前男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应增值的部份属于 共同财产 ; 2、婚前男方贷款买房,婚后把对方名字加上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 离婚 时分割要看双方 结婚 时间长短、过错程度、有无小孩子综合考虑,一般会分给对方20—50%的份额; 3、婚前的首付和还贷部分归男方所有,房子就属于这个人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可视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一人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买房男方还贷款是共同财产吗
是。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贷款购房,无论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也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 如果离婚时贷款已经还完,双方按市场价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场价以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 如果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双方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净值,房屋净价值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减去未还款本金(不含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男方首付共同还贷款写两个人名字可以吗
可以。买房时候男方出首付,两个人一起还贷情况,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写谁的名字,两人可以进行协商,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可以只写一人名字,也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只要男方愿意,就是不一起还房贷,也能够写上两个人的名字。
婚后男方贷款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
答:男方贷款购买的房屋如何分配,首先需要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主要几点因素为:是否存在协议、是否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情况,出资情况等,如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系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全款或贷款购买,但出资均由登记一方的父母进行出资的,则有可能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婚后男方贷款购买的房屋经综合所有因素判断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才涉及如何分配的问题。
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在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的原则是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折价款。针对具体的折价款计算,法院首先确定房屋的现值,双方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评估。确定房屋现价值后,法院会确定分割的比例,按照现价值减去剩余贷款后,按照分割比例计算折价款。影响房屋分割比例的主要因素如下: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出资情况、婚姻过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女方、对家庭有重大贡献的一方等。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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