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欠的信用卡跟贷款需要还吗
人死了欠的信用卡跟贷款是需要还的。因为人死了以后是有继承人的,在继承死者的遗产以后,死者所有的债务都需要继承人承担。如果没有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话,这个时候银行会对死者的银行资产进行清算,如果不够还欠款的话,只能当成坏账进行处理。如果有担保人的话,如果贷款人去世了,担保人有还款的责任。
扩展资料
一、人死了银行卡要销户吗?
不是必须注销,但最好把钱取出来。人在死亡之后银行卡是不会自动注销的,需要死者的亲属带相关证件是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如果不想注销的话,也可以继续使用其银行卡。因为银行无从得知持卡人是否去世的消息,所以不会自动注销卡片。如果要注销卡片的话,亲属需要携带持卡人的死亡证明、生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其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到银行柜台去主动申请注销。
二、人死了定期存款怎么取?
人死了定期存款要取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操作:
1.知晓存折密码且存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
如果死者生前告知家人存折的密码,且存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家人只需携带死者生前的身份证、自己的身份证,前往银行直接输入密码取款即可。
2.不知道存折密码:
死者生前并未将存折密码告知家人,家人需要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关系证明,然后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家人携带关系证明与死亡证明,到银行先办理挂失手续,然后才可支取。
3.取款金额超过5万元:
取款金额超过5万元,家人即便知道存折密码,也必须要携带关系证明与死亡证明前往银行,经银行工作人员验证后方可支取。
人死了信用卡欠款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人死了,所持信用卡欠款应由其遗产继承人负责偿还。死者的遗产原则上需要先完成债务的清偿后才能被继承;如果没有遗产,持卡人的直系亲属也有还款的责任,其配偶是第一债务人,实在没有还款能力或无继承人的,银行会将这部分欠款划为坏账。
另外,如果持卡人死了,信用卡欠款比较小,银行会终止其账户,不会向其直系亲属追偿。
1、持卡人未婚
如果持卡人未婚,、在他去世前有财产将被偿还;如果没有,银行只能接受厄运,并将欠款拖欠坏账。然而,即使该卡在生前有不动产,收款银行也很难收回债务。应该知道持卡人可以将钱存入家中,也可以将存款存入其他银行。其他银行有义务保密存款人,因此收款银行在他去世前无法定义其财产。
2、持卡人拥有合法继承人
如果持卡人拥有遗产和合法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将会被追回。从法律上讲,欠债也是个人遗产的一部分,优先考虑债务,然后分配剩余的遗产。当然,持卡人的继任者也可以选择不继承。
在我国《继承法》有这样的规定:遗产的继承应该偿还继承人应当依法支付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仅限于其遗产的实际价值。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他就不用承担继承人应依法支付的税款和债务。
3、持卡人已婚
如果持卡人结婚,配偶的另一半也将确定是否有必要偿还债务。如果丈夫(妻子)的贷款发生在婚前,则是他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在婚后发生,无论配偶是否主张以个人的名义要求债权,均应按照配偶的共同债务处理,除非配偶一方证明开证行和持卡人明确同意是个人债务。
4、已婚不偿还的
还有另外两种情况,配偶不需要承担债务
(1)丈夫和妻子之间就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配和归属达成协议:相应的财产由对方拥有,各自的债务由对方承担,因此配偶无需承担另一半的债务,但有偿还的责任。
(2)配偶以个人的名义借钱。如果不是为了家庭生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当然,配偶必须向银行证明。类似的借款用于一起生活的家庭。是一项联合行动,这绝对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丈夫和妻子有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偿还。
假如人去世了银行贷款家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银行向谁要钱,取决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类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担保责任,银行都可以自由选择向贷款人的子女或者担保人催款。
法律分析
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是一般担保,银行向担保人要求还款,担保人享有抗辩权,也就是说,担保人可以拒绝还款,请法院先强制执行贷款人的抵押物,如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再来追讨担保人的责任,但是如果贷款人的抵押物是房产,而且该房产是其惟一住房,则法院不能轻易处置其房产导致对方流离失所,除非银行为其家人安置好住处;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债务人不还,银行要求担保人还,担保人就得无条件执行还,但还完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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