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里可以欠学费么?
不可以。
如果家庭困难,或者有其他经济原因,可以申请迟交,但是也要看每个学校的情况。不过,很多学校有免息的助学贷款,可以申请,然后在毕业时一定期限内还清。
学校里面有规定,如果拖欠学费者,在本学期内的学籍档案就不会给你继续登记的,等于那个学期没有报名读书。这样会影响你本学期和下学期的所有成绩以及档案。如果实在家里有困难可以实行银行贷款,每个学期学校也会有助学金的,不用这样做,影响你的诚信就不好了。如果不按时还清,你的个人信用银行记录就会被列入黑名单,以后买房买车贷款时候就很困难了。
扩展资料
学费,指办学的经费;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应缴纳的费用。
大学交不起学费可以这样做:
1、可以去银行申请助学贷款,但是材料和程序会比较麻烦。具体什么材料可以去银行咨询 不知道是不是所以银行都有助学贷款,但是我知道农村信用社是有的,因为我一大学同学就是申请了。
2、一般大学一年学费是几千块,可以不用一次交齐,学校问了可以说明情况。高考结束后有两个多月时间,你可以去找一份工作,也许几千块就拿到手了,也许就够了。要是还不够,就不一次付清,大学期间兼职,大一暑假再找工作,只要努力,不怕辛苦不怕累没什么不可以的。
3、去学校之后可以申请贫困生补助,这也是需要当地居委会或者你父母所在单位开具的贫困证明的。
4、努力学习,争取拿到奖学金,奖学金也是不少的。
5、大学期间好好学习之外,抽空出来勤工俭学。找兼职什么的。大学的自由时间相对还是挺多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学费
大学生可以拖欠学费吗?
即使是大学生,也不应当拖欠学费。既然是拖欠,肯定就是不正常的。
当然,如果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相应的救助金、也可以申请学费减免、或者申请助学贷款。总之,对于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实际上国家是有相应的扶持政策的,拖欠学费的方式并不可取。
攀枝花经济案件律师解答
贷款方和借款方谁是债权人
贷款方和借款方谁是债权人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也就是你说 贷款人(但这只是在借贷关系中的特殊称谓)债权人与债务人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他们的职责在不同的法律条件下会有很多细微的差别。但总的来说。债务人就是履行债权人所要求的特定行为。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贷款承诺。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还完贷款。 希望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银行属于借款方还是贷款方?
银行是贷款人,使用方是借款人。
我向银行借钱是贷款方还是借款方
向银行借钱一方是借款方,银行是贷款方。
借款方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方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贷款方是指在贷款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由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人或金融机构。
私人贷款,债权人跑了
不是啊,发现他有什么财产、包括劳动收入、房地产、车、股票等收入、及时提供给法院、便于法院强制执行的。
起诉债权人借款纠纷和诈骗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一般的借款纠纷,只要债务人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就不能认定诈骗,就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攀枝花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律师解答
股东借款可以当作债权人吗
谁借款出借人都是债权人,不分股东与否。所以股东可以当作债权人。
借款合同可以更改债权人吗
借款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想要更改债权人,出借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自通知达到债务人时起,出借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新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后期如需进行债权转让,可以将资讯释出到华债网这类债权转让网站。
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借款人知道并自愿同意债权人所提出的借款利息时,债权人借贷的利息过高是否够成犯罪。
借贷利率高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犯罪,除非是有胁迫或是欺诈的情况才有可能。民间借贷是法律允许的。
借款人不还可以去法院起诉,不过法律最多承认4倍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借贷利息,法院认定时可能会对利息做一些扣减。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债权人遗失了借条怎么办
打个收条,你和他签字后各自都留一份,收条上注明之前的欠条作废,债务以全部偿还。最好都按个手印
债权人找借款.人要帐借款人老拖能找招保人要吗
债权人找借款人要账,借款人不按约定偿还欠款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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