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被骗子诈骗诱导在安逸花贷款三万余元,已经报警立案,钱还用还吗?
近年来,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相信大家最关注的问题还是赃款的去向,那么诈骗案立案了钱到底能不能追回来呢?

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吧,张三每天沉迷网游,在游戏里大把氪金,又没有收入,他就和在网吧认识的李四一合计,打算骗点钱花花。于是两人就在网络上自称是幼师,想去“看望山里的孩子”。随后二人在网络上不断发布支教的相关照片,当网友们信以为真之后,二人便开始以支教助学为由,劝网友捐钱。谁能想到网络上心地善良、楚楚动人的幼儿园老师竟然是两个一米八的壮汉。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规定,通过ATM机进行的非同名转账在24小时之内可以撤回;在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业务时,如果选择的到账方式是24小时到账,转账后24小时内也可以申请撤回;包括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时,选择的是24小时到账的,在24小时内也可以申请撤回。
现在支付宝、微信在转账时也有到账时间的选择,所以我们在给陌生人转账时,如果选择24小时后到账,在24小时内是可以撤回转账,追回自己被骗的财产的。
如果犯罪分子已经将骗取的钱财挥霍一空,但是犯罪分子自己还有财产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财产,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基本就追不回被骗的钱财了。
所以,我们被骗走的钱还是有可能追回的。如果我们真的被骗了,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转账流水,这样也可以增加被骗钱财追回的可能。
诈骗分子太狡猾,为了骗钱,也是无所不用其极,希望大家在生活中能够擦亮双眼,避免落入歹徒的陷阱。
上诉人韩聪聪因与被上诉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1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聪聪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鲁0103民初11773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法律关系为刑法关系,不是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刑法关系,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受刑法的规范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韩聪聪从齐鲁银行处的“借款”行为,实际上是侯女(音侯筠婷)和其一个男友等实施的涉嫌共同诈骗行为。名义借款人韩聪聪实为刑法关系中的受害人。章丘区公安局接报案后,已经立案侦查,由《立案告知书》证明。侦查阶段的案件,韩聪聪无权收集证据。法律关系是法院职权和职责的审查范围,请求法院调查收集,审查核实,以正确确认本案法律关系。从认识、交友到婚恋,被骗,是传统“杀猪盘”诈骗套路。诈骗团队分工合作,共分5步:取得信任,怂恿投资,大量投入,无法提现,销声匿迹。韩聪聪3天被骗百万元之多。本案是典型的上述诈骗套路。二、本案应发回重审或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由齐鲁银行承担民事责任,不是由韩聪聪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为诈骗犯罪,非民商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三、齐鲁银行所诉借款,被上述犯罪嫌疑人因该诈骗行为而非法占有,韩聪聪实际上没有真正得到借款,韩聪聪依法没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合同案件,贷款人的义务是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借款,借款人有权利实际取得和使用贷款人的借款,贷款人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才有义务偿还贷款人借款。本案齐鲁银行实际上没有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交付款项义务,借款被诈骗。这正是刑事犯罪与民事行为的根本区别。上述犯罪嫌疑人及齐鲁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将借款合同等手续,形式上做得可以,然而不论他们怎样规避法律,只不过是犯罪行为给自己编织的所谓合法外衣,改变不了韩聪聪没有实际取得借款的客观事实。这恰恰能够证明,案件不是民事案件,是刑事诈骗案件。从法律角度讲,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韩聪聪实际上没有取得借款款项,依法依约没有偿还借款的义务。齐鲁银行没有尽到出借款项的义务,就没有要求韩聪聪偿还借款款项的权利。本案的责任主体为犯罪嫌疑人,非韩聪聪,齐鲁银行应当通过刑事追缴程序解决,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四、齐鲁银行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审慎性审查义务,明知答辩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积极协助上述犯罪嫌疑人完成诈骗行为,涉嫌诈骗共同犯罪,并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齐鲁银行工作人员王小斌,由侯女提前联系好,后因其不在,侯女又联系了王小斌的女同事,由其女同事经手了15万元贷款的违法行为,不仅给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严重摧残了韩聪聪的身心健康,把韩聪聪推入了深渊,人为制造了无尽的灾难。《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齐鲁银行严格的审查义务,借款合同也做了约定。齐鲁银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受托支付管理不到位(简单、轻率,没有监督管理)、贷款用途不真实(根本不是购买家具)、贷款资金未按约定使用(被诈骗了,却不核查),银行信贷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齐鲁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韩聪聪作为一个工作在山区的小学老师,收入甚微,没有相应的偿付能力,买房也只是交个首付,不可能花巨款用于购买家具。齐鲁银行无视之,将巨额款项贷出,造成受害人终身难以偿还的严重后果,损失是银行和工作人员自身过错所致。为什么齐鲁银行会无视贷款审查义务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韩聪聪无力偿还的事实?为什么不核查贷款资金未按约定使用?显然不是齐鲁银行不懂法,不是看不出韩聪聪不符合贷款条件,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银行发放贷款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审慎性审查义务,说明其与上述犯罪嫌疑人熟悉又合作,有意不进行审查。事发后,齐鲁银行不是协助受害人积极报案,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而是要求受害人承受因上述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五、一期不支付视为借款全部到期,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应驳回诉求。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合同约定,韩聪聪一出现不能偿还,就认为贷款全部到期,齐鲁银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韩聪聪注意该条款,擅自加重了韩聪聪的责任、排除了韩聪聪的主要权利(得到和使用借款),齐鲁银行也没有对该条款对韩聪聪予以说明。上述合同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效力性规定。贷款期限尚未到期,齐鲁银行无权起诉。请求依法驳回齐鲁银行诉求。六、本案此后利息和违约金及第二项诉求不明确,根本不符合立案条件,请求驳回起诉。综上所述,齐鲁银行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1177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维护韩聪聪的合法权益。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案例分析(中行和光大的进)懂行人回答好了,追加全部积分
是可以办理贷款的。只要把你的工资清单搞出来,银行贷款紧缩也是分一期期的。所以不影响你的贷款,而且数额也不高。
按揭贷款的具体情况,请参照下面:
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后防务评估价50%的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二手房按揭贷款通常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或评估价格的50%。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减去房屋已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减去房屋已使用年限。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申办程序
1、借款人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一下资料:
(1)买卖双方签订的经过有权部门签定的房屋交易合同;
(2)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文件;
(3)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和收入证明(包括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哪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4)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5)借款人及共有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文件。
2、买卖双方在贷款行开立账户,购房者将首期购房款足额存入贷款行指定的账户。
3、经贷款行调查、审查和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划款扣款授权书》。
4、办理房屋过户、保险、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5、移交产权证明。借款人将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所购房屋的保险单(正本),一并交贷款行抵押。
6、划付贷款。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行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内,再根据《划款扣款授权书》的授权,将贷款一次性从借款人账户划入售房者账号。
信贷风险审查要点
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偏低,传统的信贷风险管理缺乏主动性的理念,信贷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普遍较差。接下来请欣赏我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风险审查要点。
信贷风险审查要点
银行所说的"贷款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所谓贷前调查就是在发放贷款前对借款的收入情况、还款来源、担保等情况进行系统的调查;
贷时审查就是在发放贷款时,经过贷款调查人员进行详细的贷前调查后向审核部门提供借款人申请借款的相关资料及调查报告等文件,再由贷款审查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
贷后检查就是在发放贷款后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跟踪调查,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信贷风险的存在问题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建立和健全内部授权授信制度,制定、贯彻和执行信贷操作程序,以及建立信贷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等诸多相互协调、制约的制度系统及其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系统。狭义上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仅指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工作、贷款存续期间的管理工作以及贷款出现风险后的监督、控制和处理工作。本文采纳狭义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概念,在分析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实际操作对策。
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二、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机构设置迟缓;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三、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四、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⑴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⑵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⑶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⑷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⑸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五、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⑴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⑵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⑶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六、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造成违规账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包括:⑴前几年规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层行权力过大,加之地方经济发展过热,资金需求与规模控制矛盾突出,导致了一些基层行经营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违规经营逐步扩大;⑵个别行领导受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驱动,无视国家金融法规,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结果漏洞越来越大;⑶部分行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从根本上看,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贷管理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机构以及激励和约束系统。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授信规定、信贷工作程序、信贷工作每一程序的内容和目标。信贷管理机构主要解决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分工,从机构这个角度确保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分清信贷工作部门的职责,保证信贷工作中的每一项权力都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激励和约束系统致力于发挥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明确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信贷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保证信贷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信贷风险的应对对策
一、修订、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确保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首先,从制度上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尽快制定、实施《信贷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就信贷档案的收集、交接、检查进行明文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对企业财务资料虚假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四相符审核"和"财务报表审计失实责任赔偿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银行本身对借款企业的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和重要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四相符";另一方面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委托事务所对银行贷款申请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银行审批贷款的依据,并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如因其报告不实而致使贷款损失,注册会计师本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负责全额赔偿银行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其次,进一步完善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集体审批、贷款"三查"等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岗位权限以及行使权限的条件进行运作,加强不同岗位、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对业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制定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检查的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应该包括的内容、调查方式、核实手段等,以避免流于形式。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信贷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严格考核,防止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实行信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首先要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尽快将贷款的审查和批准权分别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贷款审查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规范贷款审批部门的工作制度、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
其次,对大额贷款和疑难问题贷款,应建立专门的贷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贷款审批决策问题。该委员会可以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但应当由行政领导和业务专家组成,业务专家负责提供贷款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及专家意见,贷款审批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将贷款风险评估具体落实到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职能部门。贷款风险定期评估是监测贷款风险度的一项具体工作,需要独立、科学、客观地对每一笔贷款生命周期中的风险状况作出量化评估,达到一定风险水平的贷款,就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转移风险。因此,为了保证贷款风险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时效性,这项工作需要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其他部门来独立完成。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机构是为了防范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利用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在信贷权力分配中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但为了保证信息的流动性,保证各个部门都能充分占有、共享收集到的借款人的资信信息,还应该建立信息在有关部门流动的制度,防止划地为牢、公共信息被一个部门私自占有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上述两项措施旨在解决商业银行单个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问题,但是由于单个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仅限于某一地区,不可能全面掌握现有借款人,特别是未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因此,商业银行还应该在其系统内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系统,让其所有的信贷业务部门全面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地方经济运行状况、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宏观或微观经济政策。借款人信用系统可以收集有钱不还、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企业运行状况较差、贷款风险度过高的借款人的信息,通过在系统内交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的形式,禁止其分支机构向不良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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