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第三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第二章 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 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贷款的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分行的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第五条 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门,下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须逐笔报经总行批准。经分行授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其他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7天的短期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短期再贷款。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六条 短期再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的信誉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作质押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七条 短期再贷款划分为3个月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第八条 分行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总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第四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九条 分行短期再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在申请贷款之前3个月内未发生透支行为;
(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净拆出资金的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为向上级行净存放资金的,对其发放短期再贷款的期限应不超过7天。第十二条 分行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应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第十三条 分行短期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第五章 贷款的操作程序和内控制度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签章后,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对受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申请,应建立集体审批制度;中心支行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分行审批。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借款合同》、贷款额度通知书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发放质押贷款的,还应凭据《质押担保合同》。第十七条 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的短期再贷款,可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八条 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留存的贷款额度通知书,监督短期再贷款限额的执行情况。对超限额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不予办理。
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是否适用流动资金贷款
不适用的。
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主要是针对于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所发布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
各机构要本着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三大原则,对包括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偿还。各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各机构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
一是对于“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的存量部分,各机构要加大贷后管理力度,通过认真的借贷双方协商,修订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的方式,实现调整还款方式。对于平台贷款,要作为重点进行清理规范,根据平台自身现金流情况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工作,调整还款计划,实现平台贷款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的转变。对于平台贷款以外的中长期贷款,也要加强管理,确定符合项目现金流情况的还款方式,提早暴露信贷风险。
二是对于已签订贷款合同,但未完成放款过程的“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各机构应利用发放后续贷款前的有利时机,抓紧与客户协商对贷款合同及时补充完善和进一步修订,调整贷款还款方式,避免贷款本金集中到期偿还不科学的问题。
三是对于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各机构要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建设期内宽限期以及本息科学的还款方式,原则上项目技术建成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同时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有效监控资金流向,适时掌握风险因素变动情况,及早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二、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
各机构要科学考量中长期贷款的现金流、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宽容工程延期和超概算行为,更不可利用宽限期变相延长总贷款期限。完善现有项目融资业务、固定资产贷款等内部管理办法,将中长期贷款合同及执行管理作为信贷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全覆盖,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三、完善中长期贷款风险分类制度
各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根据中长期贷款对应项目的建设、生产情况,对中长期贷款风险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实时监控。
一是对于处在建设期的中长期贷款,如果项目逾期末开工,或是超过原定建设期末建成完工的,要充分考虑逾期时间长短对贷款风险产生的影响,对贷款风险分类情况立即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对于完成达产期的中长期贷款,需要对贷款项目的产能规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如果项目在达产期后仍末达到预期产能规模或是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也应在原有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立即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对于已进入还款期的中长期贷款,各机构要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科学评估中长期贷款资产质量。四是各机构要从严审慎把握贷款重组和展期,充分评估重组和展期对贷款质量造成的影响。对于重组类中长期贷款,原为正常类的下调至不良类,原为不良类的更应从严分类,准确把握。
四、健全中长期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各机构要建立健全中长期贷款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通知要求改进完善各类中长期贷款管理办法,对还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分类等方面要求加以明确和规范,并经董事会审批后报监管部门备案。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问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
据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今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通知称,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在全国统一的贷款利率下限基础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信用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怎么写
1、如果诉讼时效未过,比如付款期限两年,在两年内催款,发出逾期催款通知书,当事人在通知书上签字,那么诉讼时效中断,从签字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
2、如果诉讼时效已过,比如付款期限两年,在两年后发出逾期催款通知书催款,当事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则一般不认为是诉讼时效中断,而在从签字确认之日起双方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也从当日起算两年。
所以,不同的情况,后果是一样的,只是法律关系有变化。
贷款形态调整通知怎么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贷款形态上调、贷款形态调整通知怎么写的信息您可以在本站进行搜索查找阅读喔。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