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太高骗贷怎么办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措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及省有关信用建设政策法规的规定,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9〕1号)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条修改为“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第六条修改为“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
(一)责令限期退款;
(二)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
(三)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公开;
(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五、第十七条序号改为第十六条。
六、第十九条序号改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序号合并改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公开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相关信用信息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并依据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八、增加一条为第十九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指公积金中心对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缴存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九、第二十二条序号改为第二十条。
十、第二十三条序号改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对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单位或其员工,公积金中心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三)属于金融机构的,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四)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现将修订后的《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主要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设备材料发票等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工作调动转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主要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条 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缴存职工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暂停时限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立案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或者上门取证,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缴存职工进行询问调查,做好询问笔录,缴存职工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
第九条 调查终结,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予撤销立案并立即通知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缴存职工。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向缴存职工下达处理决定书。
(三)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行政救济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和日期。
第十一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缴存职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缴存职工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书后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充分听取缴存职工的陈述、申辩,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缴存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未到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处理决定告知书、处理决定书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如通过其所在单位转达或者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
(一)责令限期退款;
(二)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
(三)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公开;
(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令限期退款是指公积金中心责令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职工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已骗取的资金。
第十七条 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公开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相关信用信息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并依据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指公积金中心对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缴存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条 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是指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公积金中心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单位或其员工,公积金中心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三)属于金融机构的,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四)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公积金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骗提套取公积金有什么后果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五十一条规定
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重新划定了提取范围,首次把缴纳物业费加入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体如下: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骗取公积金贷款如何定性
通过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购房合同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是属于贷款诈骗行为,数额达到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套取公积金贷款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以欺骗手段非法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不超过正常可贷额度的50%。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接受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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