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员离职被要求清收经办的不良贷款,这合理吗?
银行信贷员离职被要求清收经办的不良贷款,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是正常的。这些不良贷款有可能是信贷员故意与贷款客户相互勾结的,有些是贷款客户确实暂时还不上的。经办合同上还有信贷员的签名印章等。只有经办的信贷员去清收是最为合理的,换为其它不明旧事的人是不利于收回不良贷款的。被要求清收实属正常。
在全面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以责任追究推动清收处置工作,按照自主清收、在岗清收、离岗清收、“三停”清收(停薪、停职、停岗)、移送司法清收等阶段分步开展清收处置工作。继续实行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制,通过采取签订责任状、诫免谈话、末位淘汰等措施强化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小额不良贷款由支行与客户经理签订责任状,大额不良贷款由总行与各支行行长签订责任状,明确清收责任,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
个别信贷员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责任追究难以起到震慑大众的效果,影响了不良的清收处置工作成效。现在有些银行已经实行自负盈亏,不象那些国有银行,可以把损失推给财政。那么经手办理的贷款,客户不按时还款,那么银行的信贷员就要负责的。
中国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有几种?
中国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
1、借款人申请中行小额担保贷款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人应与当地政府委托运作此项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2、双方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担保机构向借款人承诺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担保机构应在经办银行开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中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账户余额的五倍;担保机构应在收到银行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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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职的银行信贷员对在未来出现的不良贷款需要负责吗
已经离职的银行信贷员对在未来出现的不良贷款不需要负责。
离职手续交接清楚,当事人与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承担工作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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