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贷款额度上浮20%
1月4日,安徽省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共计12条措施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方面提出,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贷款额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六安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在六安现行最低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即单职工缴存家庭最低贷款额度为36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低贷款额度为48万元。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个家庭年提取额提高到不超过1.5万元。缴存职工家庭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押房产在交易过程中,无需提前还款办理解押手续,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六安实施“二孩”“三孩”家庭购房契税补贴。“二孩”“三孩”家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及规划性质为公寓的,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可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的50%申请契税补贴,补贴资金由税收受益财政负责。认定契税补贴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时间为准,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六安要求各县区要通过多种方式,缩短回迁安置周期,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可通过购买新建商品房、货币化补偿、发放购房券等方式进行安置。对于选择购房券安置的群众,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安提出要积极引导非公企业、新市民等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1.非公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市县区给予非公企业按当年新增缴存职工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补贴(100元/人.月),不足一年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计算。2.取消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缴存限制。
《政策》在落实企业帮扶措施方面,提出调整土地出让金付款方式,土地竞买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土地起始价的20%,成交后1个月内缴纳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在成交后6个月内交清。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期限办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政策》在完善房地产市场金融服务方面,鼓励采取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鼓励商业银行向部分优质房企出具保函,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住建部门在收到银行保函后高效办理,及时释放相应额度的监管资金。
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简称“金融十六条”),特别是要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为“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等。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将贯彻落实金融十六条政策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安徽安庆:买新房公积金贷款首套首付20%
据安徽省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月7日消息,安庆市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等11条举措。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措施》显示,安庆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增加到50万元,单方缴存的由35万元增加到40万元。
凡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二手房最低为30%);首次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30%(二手房最低为4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措施》显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提高租赁商品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按每户家庭每月1200元为限,在最高限额内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信贷政策:合理延后购房者还款期限,灵活调整还款计划
《措施》提出,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引导在宜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贷款,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灵活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力争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后当天放款。鼓励金融机构免收合同变更费等费用,承担个人住房贷款客户的抵押登记费、二手房按揭押品评估费等费用。
安庆市还提出,对企业项目贷款予以支持。各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抽贷、断贷、压贷,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通过展期等方式予以支持,并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引导各在宜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贷合理增长,缓解市场主体流动性困难。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针对房企,安庆市还提出多项支持措施。
优化新出让地块商住比。允许新出让商业地块建筑容量总体平衡。同一时间新出让的同一宗地内的相邻地块,土地性质均为商业用地的,允许地块之间可按不超过最高总计容面积进行建筑容量的整体平衡,并同步报审规划建筑方案。
同时,允许顺延交房期限。因疫情影响,未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阶段性困难的,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坚持市场规则的同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积极帮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措施》显示,安庆市将探索项目分期验收方式。建立完善验收标准,在满足规划许可前提下,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单独竣工验收。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开发项目不得在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阶段性调整预售许可形象进度。2022年12月31日前,项目首次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仍执行原标准。再次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调整为完成正负零以下施工:1.同一项目已批准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套数已达50%以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数据为准;2.项目前期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规定,无违规现象;3.工程建设进度正常,未停工停产。“双限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仍按原标准执行。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适当调整监管资金拨付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2022年12月31日前,适度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控制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进度拨付。同一集团公司在安庆市范围内(含县、市)有多个开发项目的,按照一市一策的原则,在确保本项目开发建设和保交楼的前提下,监管资金可统筹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
安徽六安: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最高额度提高至70万元
观点网讯:6月24日,安徽省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该通知首先表示“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在六安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双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单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执行时间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此外,缴存职工在六安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购新建商品房是一次性付款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职工所购新建商品房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备案合同记载的首付款金额。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商品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安徽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法律分析: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基本公积金首次贷款,额度30万,若有补充公积金,额度10万,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40万。夫妻二人以家庭为单位最高60万,都有补充公积金,最高80万。签好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如果是纯公积金贷款,到各区县受理网点办理。如果是组合贷款(有商业有公积金),直接在商业银行一并办理。公积金还不能申请大装修贷款。根据日前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投机性购房,三套房全面叫停,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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