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贷款三查制度
首先要加强对一线信贷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法制教育,基层信用社外勤主任定期对信贷员和客户经理进行业务培训和达标上岗测试,努力充实信贷员的知识面,真正做到知法、懂法、遵章、守纪,贷款放得出、收得回。
其次,贷款审查小组切实履行好其职能作用,小组成员在贷款审查时,应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实事求是地对贷款进行合理的论证,不搞“串联”,不搞“好人主义”,力求做到对贷款审查公正、严格、无漏洞,达到贷款审查的真正目的,为一把手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主管在贷款制度执行过程中,应做好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按各自权限和制度规定开展信贷工作。
只有这样,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三查”制度才能真正得到落实,贷款质量才能得到保证,信用社的信贷工作才能更上一层楼,才能更好的为“三农”服务,才能更有力的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急需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贷款审查委员会科学决策、民主管理、高效运行的作用,明确贷款审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水平,按照“审贷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联社信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结构
1、贷款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分别是:联社分管信贷副主任、资金营运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组成,联社分管信贷副主任为贷审会主任。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可列席或派代表列席会议。
2、贷款调查组成员为拓展部成员组成,组长为分管拓展部的联社副主任担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贷款审查委员会是联社经营管理层贷款审查、审批的决策机构,对联社主任室负责,接受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2、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拟定信贷政策、管理办法、年度信贷计划和工作目标、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信贷资金计划等。审议相关部门规定的信贷和风险管理专题报告,确定阶段工作管理目标和重点。
3、对超过授权(联社分管主任)范围的贷款发放进行审核和决策,对授信企业和年度贷款客户分类管理进行审核和决策,对企业执行优惠利率进行审核和决策,对超授权外的票据业务进行审核和决策。
4、审议提交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的其它信贷事项,以及其它认为有必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事项。
三、审议程序
1、贷款审查委员会需3人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成员确定后,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2、会议由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指定人员代为主持。
3、贷款调查组可派一名成员参加会议,负责调查结论陈述,会议材料准备、会议内容记录、材料收集整理。同时按档案管理规定保管装订入档。
4、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首先由贷款调查岗成员对审贷项目作简单的说明。并提供企业相关资料、调查报告等。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依据调查岗汇报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风险防范的要求,对每一笔贷款慎重审议,并明确发表意见。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表决意见为“同意、否决、复议”三种,不得弃权。
5、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采取与会人员3人以上表决一致,可形成决议,由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签署明确审批意见。另行复议的复议事项要明确。联社主任在授权内对贷审会同意发放的贷款具有一票否决权。
6、需要复议的项目只能复议一次,复议时,表决意见仍为复议的,视为“否决”。
四、会议时间规定
1、贷审会采取例会制度(时间为每周三晚5:00-6:00)
2、如遇其它紧急工作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五、贷审会成员职责
1、准时参加会议,积极发表意见,客观公正地对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对因怕担责任怠于行使权利的成员,连续3次对所审议项目都表决“否决”,而被审议项目在事后无风险按期收回的,将取消其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
2、实行责任追究制。业务拓展部对贷前调查承担责任,合规风险管理部对贷时审查承担责任;贷款审查委员会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资产损失的,承担一定的经济、行政责任。
3、对需报请省联社、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备案的审议事项,按照相关制度程序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1、根据风险管理要求,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大额业务的审议应按照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整理备案,进行风险评价,联社理事长、主任对评价的信贷业务认为风险较高,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2、对需报监事会备案的资产业务,按相关制度程序运行,监事会对贷审会审批的事项可进行质询,对风险较高的,认为存在违规失实的贷款业务,可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3、本制度由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
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的内容是:
(1)实行主任负责制。
(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
(3)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
(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6)建立离岗审计制
贷款通则的贷款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下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第四十条 建立审贷分离制: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离职审计制: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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