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债的区别?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在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在权利要求上处于一种类似的地位。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收益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则享有请求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是特定的,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并无财产上的利益。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受托人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一定存在信任关系。信托与债的区别还具体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上;
1.关于破产时权利的区别
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债的关系,当某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此债权人只能与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破产后的财产。某债权人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若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托关系,即债权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债务人是受托人地位,则此债权人(受益人)在债务人(受托人)宣告破产时,则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清偿的权利。
2.关于利益承受的区别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举债将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此收益当然归债务人所得.债权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原借资金的权利。但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于债务人地位,受益人处于债权人地位.受托人用收取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受托人(债务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应归于受益人(债权人)。
3.关于风险承担的区别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对待定的借款负责。如所借财产发生遗失或损失,其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并不因此减轻。但在信托关系中,如严格按信托文件规定运用,发生信托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资金受损,均应由受益人(债权人)承包,受托人(债务人)不承担损失责任。当由于受托人(债务人)本身造成的过失而使财产受损,则应负责填补。
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主要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
关于CFA考试问题:为什么要投债券
一、为什么投资和投资什么
生在一个信用货币的时代,我们每个人生下来就被金融绑架,一生积累的财富不再是金银铜这些实物资产,而是货币当局的信用符号。因此,每一个活在当下的人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如何投资?因为,即使选择不投资,也只是投在了各国央行印出来的数字上而已,可能更加危险。这恐怕是大多数客户投资的根本动力,也是一个行业的人赖以养家糊口的饭碗。
无论是大众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在清楚自己必须投资之后,都要面临投什么的问题。也就是选择一个或几个大类资产。每个大类资产能够长期存在,大体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有个逻辑来告诉投资者为什么投这类资产。股票、期货、债券、(融资类)信托是国内最常见的几个大类资产。单独看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类机构,由于专长的局限或者监管的规定,对大类资产选择可能是相对稳定的,但是综合看整个市场,几大类资产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逻辑去吸引资金。这个逻辑主要就是风险和收益两个要素的匹配。如果横向比较这几大类资产,投资逻辑的两大要素大体是在动态中不断追求着平衡,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风险偏好)。比如,债券一般只能满足8%以下的客户需求,融资类信托满足了8%到12%需求的客户,而12%以上的客户一般会选择股票和期货。
大多数客户对于投资的要求是确定性,避免赌博,除非贪欲被勾起,投资往往是被动接受风险(职业投资人的观念则截然不同)。只有精明的投资人会进一步去不断拷问每类资产背后的投资逻辑,优化自己的组合。
二、债权类产品
多数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是保守的投资者,债权类(固定收益类)资产会是其主要选择。目前存量较大的债权投资品种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标准化债券和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不是基础资产,不算在内)。债权类资产有着极为相似的特点,都只能取得固定的收益,都需要承担信用风险,都有一定的流动性(包括信托、存款和银行贷款)。因此,不仅在融资方看来,三种债权融资方式有着极强的相互替代性;在投资方看来,债权类资产也是可替代的,区别的根源在于业务模式上的差异。
有的客户会主动接受“债券比信托安全,收益率低”的观念,精明的客户却会诘问为什么安全?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和标准化债券的业务模式怎么不同,关键点在哪里?
(一)护城河里的王者
银行贷款是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基础业务模式和定价基础。虽然银行贷款是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难以进入的领域,但是银行贷款的存在却切实地影响着每个债权类投资者的投资逻辑。
首先,银行贷款体量最大,可以说银行掌控着企业的资金命脉,一个企业一旦被银行抽贷,其还款能力将岌岌可危,反之,则信用风险可控。
其次,银行掌控着资金账户,对企业的了解程度是非银行类机构无法企及的。
第三,银行信贷经理每天生活在企业身边,一旦企业有融资需求,银行往往是吃第一口肉的人;同样,一旦企业遭遇困难,银行也是最有可能取得优质资产的人。
如果再考虑到当地银行与企业和地方权利机关可能存在的各种联系,银行与其他机构投资者之间相当于建立了一条不可逾越的护城河。即使有信贷类ABS出现,银行在打包过程中的信息优势和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也让大多数投资者难以真正承担购买银行贷款的风险和收益。因此,银行虽然充分竞争,但是它的竞争优势来自于业务模式,来自于网点支撑,不是职业投资机构可以依靠自身力量平衡的。
(二)护城河外的山贼和小姑娘
无论是(融资类)信托投资者还是债券投资者,通常是被拦在这道护城河之外的人,既没有遍布全国的网点,也没有客户的一手账户信息。
虽然信托产品定位于高收益率要求客户,债券产品定位于低收益率要求客户,但是债务主体却往往是同一批债务人,有着一样的信用评级,甚至公开信息。是什么让两者的投资收益率可能相差巨大?
于是,客户提出这样的疑问:相同的借款人,信托和债券放在纸面上的区别仅在于发行程序和交易托管场所的不同。信托公司放款速度快、利率确定,债券发行审核繁琐,借款人当然愿意为时间和确定性付高价。此外,信托公司还有刚性兑付的潜在担保和一批更有经验的贷后管理人员。我为什么要舍弃10%的信托,而去投7%的信用债券,债券到底安全在哪里?流动性好在哪里?资金紧张的时候,爆仓的不都是债券吗?
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
理论上,公开信息可以让市场监督借款主体的行为,债务人的资质被市场认可,从而带来流动性溢价。但实践中,债券投资经理对于借款主体的监督能力十分有限,至少远逊于做项目出身的信托经理。结果,债券投资机构遇到问题往往恐慌性地封杀一类机构或者盲目地拼爹,造成发行人再融资压力。但这些压力并不能改变债务人的行为,甚至会造成“虱子多了不咬”和“被迫挑烂苹果”的结果。投资人之间的相互惩罚,又会反过来削弱债券的流动性优势,让资质差的信用债更加类似信托产品。如果比较安全性好的AAA级信托产品和同等资质的债券产品,由于信托产品本身收益率高,流动性也很好,它的流动性溢价甚至会低于债券。
在贷后处置上,债券投资者往往缺乏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专业机构可以多参加几次实地调研,大多数机构只能依靠评级报告。真出现违约风险,专业投资机构往往难以迅速行动,多数时间只能站在个人投资者后面,到监管机构去寻求保护。反倒是信托公司的业务人员能发挥对项目熟悉的优势和在银行锻炼出的业务能力,表现出更强的处置能力。
总之,投资者的疑问并不无道理,债券安全性高和流动性好的逻辑依据并不在业务模式本身,而是在监管保护、舆论监督(违约多了,效果会降低)和个人投资者盾牌(处置机构会区别对待机构和个人)这些比较隐晦的因素。
那么问题来了:是“债券是相对安全的资产,信托是风险较大的资产”的投资逻辑错了,还是债券投资者应该去改变业务模式,建立自己的贷后管理机器来摆脱对监管保护的依赖?
这样的问题难以有确定的答案,但是有两点比较明确:标准化债券产品的投资者不应该去试图做银行已经做的事情,额外的保护(实践中只能来自于监管和制度)是债券市场“安全、流动性强”定位的基础。作为低风险资产的投资者,债券投资者购买的产品本就应是低风险的。这是基本的投资逻辑,也是被大众投资者接受的心理预期,更是债券市场发展多年积累下来的无形财富。因此,债券市场的发展绕不过保护债券投资者这道坎,在公开信息监督力度不够的环境(也就是失信成本不高的客观环境)下,监管保护才是债券吸引力的基石。随着信用事件的增多,本就模糊的监管保护势必逐渐弱化。如何在让市场承担信用风险的同时,强化监管保护的制度性安排可能是促进债券市场良性发展的方向,也是考验监管智慧的关键点。
(三)站在债券品牌形象的高度看,监管保护的重要性
信用风险上的“买者负责”理论上是正确的,但是实践中连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都难以打破。凡是理论上正确而又在现实中屡屡碰壁的事情,通常需要格外小心。
换一个角度看,让远隔千里的投资者去放心地把钱交给一个只见过评级报告(最多每年调研一次)的借款人。在没有强大的舆论监督环境下,这本身就是一厢情愿的想法。任何金融产品的最终投资方一定是非专业投资者,是老百姓,专业投资机构不过是靠老百姓信任和专业自信谋生的中介机构。如果真按照买者负责的原则来处理债券市场的违约问题,大众投资者对债券市场的信赖感一定会受到打击,信用债券恐怕都会被殃及。这和信托不敢打破“刚兑”是一样的道理。让老百姓吃一次亏容易,回头再融资就难了。
一旦债券市场低风险低收益的品牌形象被破坏,最终受损的一定是参与债券市场的机构和发债企业。货币当局也难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为低风险偏好资金(比如今后的海外人民币投资信用债)提供投资品种。维护这一形象就需要正视“资产处置能力缺口”这条护城河,没有跨越这条护城河的桥梁,就不会有信用债券的安全性优势、流动性优势、低融资成本优势和对全世界投资者的吸引力。因此,对债券的保护不仅需要,而且需要制度化。
三、政策稳定
泱泱五千年中华文明史,没有辉煌的金融史。自乾隆时代有外国人记录中国的商业信息以来,兴也高利率,衰也高利率,这种不正常状态不是用经济本身的兴衰能解释的。纵看数百年,长期未有改变的只有不稳定的“政策”和从未建立起来的制度信用。如果后面一个文件永远比前面一个文件大,发一个文件就可以造成投资者的损失,那么未来的损失就没人能预见,资金使用者就只能靠支付高利率去弥补借款人可能的损失,信用借贷体系会陷入恶性循环,甚至压垮实体经济。很难说这个问题在乾隆末期国家经济的衰落过程中到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但类似的循环真实存在。
希望在大国崛起的过程中,我们能稳定政策,打下一个信用经济的基础,在此之上才可能有被人尊重的商业文明,甚至一个可以与盛唐并称的伟大时代。
信托存款存款人的债权是普通债权还是优先债权
信托存款存款人的债权是优先债权;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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