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贷款条件新政策
银监会规定的贷款借新还旧四个条件:
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2、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3、贷款担保有效。
4、属于周转性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按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间借贷借新还旧是否合法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新还旧违法吗
法律分析:借新还旧,即以贷还贷,是金融机构常用的贷款重组手段之一。“借新还旧”的最初依据源于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发布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被宣布不再适用。此后,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第3条明确了对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即鼓励和允许小微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借新还旧”。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第三条 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企业贷款合同用途可以填写借新还旧吗
可以,1、旧贷与新贷为同一保证人的情形。旧贷与新贷为同一保证人的,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借新还旧合同的保证人,都必须承担借新还旧借款的保证责任,即便保证人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或是借款人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这是因为,对保证人而言,新贷款的保证责任与旧贷款保证责任在数量上是相等或是更少的,新贷款的保证中并没有加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2、旧贷与新贷不是同一保证人的情形。一是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偿还旧贷款(如:借款合同用途中载明“借新还旧”),或者银行、借款人能够证明保证人知道贷款是用于借新还旧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明知借新还旧事实仍然愿意提供担保的,不存在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保证人对借新还旧事实不知情。旧贷无保证人或者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贷款可能是一笔坏账,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担保,对保证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将会被认定为无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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