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的常用手段
第一,助学金、无息助学贷款等诈骗方式。现在有不少的网络诈骗平台,也就是网贷的依托平台。很多平台不知道在哪弄到了不少学生的个人信息,于是通过电话营销,告知对方可以无息贷款,用于助学金和大学期间生活费用。如果你同意了,就需要提供你的身份证,学生信息等等。你以为你贷到了不用付利息的贷款,实际上用你的信息,对方已经在平台上为你办理了借贷,钱是到了,但高昂的利息也会继续产生。
第二、名人效应。此前有不少明星代言的借贷app出现了问题,也反映出,在网贷平台里利用明星效应是惯用的招数。通过签约明星代言人,然后吸引投资商的加入,至少一种平台非常靠谱的错觉。并且全国性的铺天盖地的广告,加上明星、名企做背书人。对于用户而言,这就是证明这款产品有用的标志。实际上,借贷平台背后的陷阱和危机数不胜数,即便名人效应能够起一时的作用,但时间已久,问题就会暴露出来。
第三、高息诱惑和无息诱惑。不少网贷平台都是p2p的模式,对于投资者最大的诱惑就是产品的高盈利,然后平台就把钱收入囊中,投资者以为自己一直都有高收益,实际上已经掉入了陷阱。最后不仅血本无归,还有可能陷入更大的麻烦。而对于使用者而言,借贷平台尽可能的吸引着你借钱,一开始的无息,到后来的分期无息等等。都吸引着你进入他的圈套,一旦你开始借钱,就没有真正的无息。
总的来说,网贷诈骗近年来屡见不鲜,如何避免踩雷?最佳的方式自然是远离网络借贷,更不盲目相信低投入高回报,无偿借款等具有高诱惑的事情。
6种贷款骗局,让你倾家荡产!
随着人们对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网络上 贷款 骗子也越来越多了。那么,贷款骗子都有哪些常见的手段呢?
帮你包装资料
某些黑中介宣称:你需要什么资料,我都可以帮你做,轻信他们,办理假资料,本想空手套白狼,结果极有可能“被贷款”。网上这种泄露资料帮别人“背债”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
钓鱼网站
当你在一个网站上看到集“门槛低、利率低、放款快”三大优势于一体的贷款条件,你可要当心了。这些附的网址大多是钓鱼网站。
之后若你进入钓鱼网站,输入了 银行卡 账号和密码登录个人账号,你的信息就已经泄露,等待你的将是账户内资金被洗劫一空的窘境。
短信诈骗 信用卡 提额度
时不时有收到各种“银行短信”让你提高信用卡额度,我在想我都没有这个银行的信用卡,怎么会给我提高额度呢?
你也会接到一些所谓相关银行的人员给你打电话,银行卡号、安全码、这些都是及其隐私的信息,涉及到你信用卡被盗刷危险。
放款前先收费
贷款的基本流程是这样的:
借款人提出申请→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发放贷款
正规贷款机构是不会在放款之前向申请人收费的。诈骗团伙则会在这个过程中给借款人下套,起先可能只是收取少量的手续费,骗取对方的信任后,则会变本加厉,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帮助你洗白 征信
只要两万五千元,就能洗 个人征信 记录,无论你有多黑,都能洗白。”如此充满诱惑力的描述,近期正在朋友圈中广泛传播。难道征信真能洗白?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客户发生还款违约等行为后,在更正该违规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会展示5年。5年之后不良记录将被清除。因此不良记录并非终身跟随,无须花费高价“人为”清除。
正规的贷款一定会有基本的流程,很多骗局都是用“0利息”“当面放款”,利用借款人急用钱、贪便宜的弱点,诱导其上当。所以,急用钱时务必擦亮眼睛,找正规机构!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有哪些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如下:(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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