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不良贷款是什么意思?该如何操作呢?
土地置换不良贷款是什么意思呢?如何置换不良贷款呢?
其实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少数申请人在申请改制前采取各种非审慎方式重组不良贷款,这种现象显然不利于现在的经济发展,政府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率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计提数量试行了土地 置换 不良贷款的政策,那么土地置换不良贷款是什么意思呢?如何置换不良贷款呢?
土地置换不良贷款是什么意思?
一、政府拿出一些土地,先进行评估,然后将土地出让给银行,用以冲抵不良贷款。
二、此不良贷款一般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所贷。政府与银行,对置换工作中的地块位置、出让年限、出让金及 税费 进行研究协商,终将 逾期 时间长、收回难度大的不良贷款作为核销对象。
三、清收不良贷款是消化农信社不良贷款历史包袱,加快改革与发展的有效手段,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作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检验新领导班子执行力的一个重要标杆,全力推进清收不良贷款工作。
四、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是地方政府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本着真正化解风险、推进改革的原则,消除“为置换而置换”的错误认识,银行对外的不良贷款置换政府的公园绿地 土地使用权 ,并且要求该 无形资产 10年内摊销完毕,10后由政府收回置换出的公园绿地。
土地如何置换不良贷款?
1、首先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争取资产,各县级联社要通过有效途径,对政府拥有的土地、林地等资产进行摸底,遴选 产权 清晰、易于变现的资产作为置换不良贷款对象,坚决在资产选择上的随意性,和为置换不良而采取“饥不择食”的冒进行为。
2、进行严格的评估程序,以资产价值来确定置换不良额度,保证在选择有效资产的前提下,选择资质和度比较高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总价值来计算置换不良贷款的额度。
3、确定置换额度,在置换过程中接收的林地等无形资产的及早进行变现处理。
4、后由政府部门清收,借助外界专业清收人员清收的,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清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代理人承担,按现金收回本息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置换不良贷款是什么意思以及土地如何置换不良贷款的介绍了,政府对土地置换不良贷款实行全员清收,鼓励系统内员工按照“谁清收、谁受益”的原则,对辖区内置换的不良贷款择优清收,根据有关清收政策规定的标准对员工进行奖励。
土地置换补偿
法律分析:农村地区的补偿标准有别于城镇地区,在实际的拆迁工作当中,农民朋友们除了能够得到房屋建筑的赔偿外,还能够得到土地的赔偿费用。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后,农民朋友们可以选择现金赔偿和土地置换两种赔偿方式。所谓的土地置换,也就是指给被拆迁人置换一处新的宅基地土地。土地置换主要是利用土地位置和土地价格的区别,将两处房屋的土地进行调换,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在选择补偿方式的时候,很多被拆迁人都会产生纠结的情绪,不知道到底是选择现金赔偿还是土地置换。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都选择了现金补偿和土地置换两种相结合的方式,其实最终如何选择主要是要根据当事人自身的情况来看。土地置换又分为土地置换和异地置换,被拆迁人在选择土地置换时一定要咨询清楚拆迁单位具体的情况,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置换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权 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权利,且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人。在我国, 土地所有权 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 集体经济组织 ,而 土地使用权人 实质就是指 土地使用证 记载的权利人,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置换担保物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条款:
1、土地使用权或者在该土地上房屋的抵押权,具体如下: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上抵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抵押当事人不能用合同的方式排除这两种法定抵押的适用,不能单独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开来抵押,也不能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抵押,当事人签订的这类分开抵押的合同无效。
2、留置权。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无须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法定留置权的适用。
3、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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