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商铺抵押贷款需满足什么必要条件?
; 我们都知道申请商铺抵押贷款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一是是必须拥有商铺的所有权,所经营的商铺不能够是租用的,其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银行会根据商铺的面值、市值、地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二是贷款期限与房龄不得超过30年。那个人需满足什么条件呢?
商铺抵押贷款申请人需满足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在北京地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征信记录良好,无恶意违约记录;
5、抵押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 产权明晰;
6、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商铺抵押贷款条件有哪些?
商铺抵押贷款需要得手续和其他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手续基本相同;\x0d\x0a一、房屋抵押的申请条件:\x0d\x0a1.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别墅、商品房、成本价房、经济适用房(对经济适用房要求严)并且产权明晰20年以内\x0d\x0a2.抵押人(年龄正常值18-65周岁)并且身体健全\x0d\x0a3.抵押人征信近24个月不得连累6\x0d\x0a4.抵押人可以证明还款来源以及其他资产(大额定期存单,二套房产,股票,基金等)\x0d\x0a5.实际用款用途明确\x0d\x0a二、准备资料:\x0d\x0a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单身需开单身证明)\x0d\x0a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x0d\x0a3.家庭房产、车产权属证件及复印件,其他资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原件及复印件)\x0d\x0a4.个人主要银行账户近6至12个月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x0d\x0a5.工作单位收入证明\x0d\x0a6.家庭民间借贷条等证明材料\x0d\x0a7.评估报告\x0d\x0a三、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x0d\x0a1.提交材料\x0d\x0a2.签署银行文件\x0d\x0a3.房屋评估\x0d\x0a4.银行审核通过\x0d\x0a5.银行放贷\x0d\x0a6.抵押登记\x0d\x0a7.按月还贷
商铺使用权抵押贷款如何办理
商铺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流程:首先,请到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并带齐资料申请个人贷款;接受银行对您的审查,并确定贷款额度;办理借款合同且由银行代办保险;办理使用权抵押登记和公证;最终银行发放贷款。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用店面抵押贷款,可以贷多少年?
商铺按揭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10年。
申请人条件
①具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
②具有购买商铺房的合同或协议;
③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④有不低于所购商铺全部价款的50%的购房首付款;
⑤同意以所购商铺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人保证人。
扩展资料:
申请资料
①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已婚者还需提交个人婚姻状况证明;
②借款申请人填写《商用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③首期款支付凭证;
④购买商铺的合同或协议;
⑤借款人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⑥借款人身份证明;
⑦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贷款通则》: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经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条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一条 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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