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要承担还款吗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也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除非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均参与了借款,对民间借贷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应当由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实际用款人不是借款人的贷款在法律上怎么处理
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后,可根据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协议向实际用款人进行追偿。如与实际用款人可以串通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还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法律分析
借款人为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向其他个人借款并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的,在法律意义上即为真正的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向出借人支付借款利息并按时足额的清偿借款本金。
借款人以本人并非实际用款人的理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任何约定只在双方之间有效,并不对外发生效力。以自己的名为帮助他人向银行借款的行为是非常冒险的,将成为相关债务的直接承担人,借款人只能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后再根据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协议向实际用款人进行追偿。
另外,如果借款人以获取一定利益为目的,与实际用款人恶意串通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有可能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将依法受到刑法处罚。
不建议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进行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实际用款人不是借款人的贷款在法律上怎么处理?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在借款之前,双方都明知实际借款人是谁,都同意由实际借款人偿还,可以由实际借款人偿还。如果不是这种情况,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各自根据合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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