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银团贷款适用于哪些客户?
中国银行银团贷款适用对象:
1、借款人有大额资金的贷款需求;
2、借款人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实力为大多数银行所认可;
3、借款人对银团贷款的操作方式有所了解,愿意配合牵头行、代理行开展银团贷款相关工作。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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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的银团贷款是指什么?
中行境内银团贷款,指中行境内机构与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协作分工,按相同的贷款条件,经过筹组包销程序,共同向境内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融资方式,包括一级市场银团贷款和二级市场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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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
一.概念:
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当借款人寻求的资金数额太大,以至于任何一个单一的银行都无法承受该借款者的信用风险时,就产生对银行团体的需求,银团贷款市场的使用者是在银行贷款市场寻求大额融资的借款者,涉及的会计科目为1324。
二.银团成员组成:
三.主要成员职责:
1.牵头行
2.代理行
3.参加行
四.了解银团贷款
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
3.银团贷款操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
4.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五.收益
贷款利息+贷款费用(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杂费等)
(1)承诺费:也称为承担费。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贷款人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偿。
(2)管理费:此项费用是借款人向组织银团的牵头行支付的。由于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与借款人谈判等,所以要额外收取一笔贷款管理费,作为提供附加服务的补偿,该费用通常在签订贷款协议后的30天内支付。
(3)代理费: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作为对代理行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补偿。
(4)杂费:是借款人向牵头银行支付的费用,用于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时间所作的支出,如通讯费、印刷费、律师费等。
六.流程
1.银行关注客户的融资需求;
2.收到客户贷款信息/融资招标书;
3.与客户商讨、草拟贷款条款清单、融资结构;
4.银行获得银团贷款牵头行/主承销行的正式委任;
5.银行确认贷款金额;
6.确定银团筹组时间表、组团策略及银团邀请名单;
7.准备贷款信息备忘录,拟定组团邀请函,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邀请;
8.参与行承诺认购金额;
9.确认各银团贷款参与行的最终贷款额度;
10.就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各方达成一致;
11.签约;
12.代理行工作(贷前,贷中,贷后)
什么是银团贷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会计科目中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编号1324
本科目核算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参与行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发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发放贷款时,按其承担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期末,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利息时,牵头行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对银团贷款利息中属于参与行享有的部分,牵头行应在表外进行登记。参与行应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牵头行实际收到银团贷款利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其享有的份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利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同业存款”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利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三)期末,应对银团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银团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到期收回本息时,牵头行或参与行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参与行的贷款本息由牵头行代收的,牵头行应于收到属于参与行的贷款本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本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本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本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作为牵头行或参与行发放的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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