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xq 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北京网贷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及目的】 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 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章 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工商注册登记】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 营业执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 公司名称 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 经营范围 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七条【设立条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 (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备案申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备案材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的 房屋产权证 明或 租房合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五)合规经营 承诺书 ;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和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等; (八)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等; (九)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其主营业务; (十一)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 2、风险管理制度, 3、反欺诈、反xq 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 (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合规经营承诺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业务系统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四)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补充材料】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并提交第九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和整改情况说明等。 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 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应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监测预警、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办理时限及要求】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对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区金融办或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未准予备案的,市金融工作局应出具本市不予备案登记书面告知材料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四章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 第十四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 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条【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 第十六条【数据接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各区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 第五章 备案公示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 市金融工作局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业务数据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后,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网上公示后,方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内容】 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应加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根据风险情况对备案机构定期开展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市工商局应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示风险,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评估分类】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分类标准,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一般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区金融办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所在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各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报送所在区政府和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管理】 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公司备案登记文件送达所在区金融办。 各区金融办在日常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京外公司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未向本市报备的,应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通报,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条【自律管理】 支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包括开展自律检查,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纠纷等 。 第七章 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经营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 股权变更 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依法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情况核实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备案注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书面报备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办理备案注销。 报备的资料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情况,代偿资金及投资人基本情况,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 清算 完成情况,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等; (三)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备案自动注销。鼓励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化解风险,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市金融工作局应及时公示备案注销信息,并向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通报,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对备案登记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拒绝监管、不按规定报送数据、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北京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评估类别、进行信用惩戒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 、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取缔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非法集资的,纳入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处理。 第二十九条【银行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或有关规定报送材料或告知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银监局有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换存管银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机构档案】 市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各区金融办等进行共享,加强日常协同监管。 第三十一条【时限解释】 本办法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受社会公示监督及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一般来讲只适用于北京,别的地方可能并不适用,但是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网贷虽然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要提醒大家,使用网贷之后一定要及时还款,否则会给自己的征信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自己后期的贷款问题。
2016年最新出台的P2P网贷监管细则有哪些
一、明确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网贷管理细则有什么法律依据?
一、网贷管理细则有什么法律依据? 关于 借款协议 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 借款合同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 债务 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 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 合同订立 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二、网贷运营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 2018年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7] 账户监管 P2P平台出现跑路和诈骗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P2P平台拥有中间账户资金的调配权。 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其设立是P2P平台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国内网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资金的调配权仍然在平台手里。若是对时间差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极大。 因此,中间资金账户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详细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以及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户专款专用”监控,可以避免P2P网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的可能性,也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 国内P2P网贷平台普遍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中间的转账结算。而资金托管方的普遍态度是允许开户,但不承诺监管。监管部门或许可以考虑指定托管机构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使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账户明细,而不能随意调用资金。此外,成立专业的认证机构对独立于P2P平台的资金安全进行认证也可以尝试。 政策监管 由于P2P网贷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因此国家尚没有对其有针对性进行监管。毋庸置疑的是,P2P网贷业务对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是有帮助的,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尽管贷款成本较高,但资金到账时间快、贷款门槛相对银行更低都是企业选择的原因,特别对解决短期临时性资金周转有很大意义。 监管思路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1、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2、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3、不得搞资金池 4、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 管制 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综上,网贷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广大网友应当适当权衡网贷的利弊,减少欺诈受骗的事情发生。同时,网贷的消费群众多为年轻人,大学生居多,在网络管理办法中应当正对大学生的网络教育加大力度,杜绝以欺骗、非法方式取得钱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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