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向个人借款规定
1、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2、向不特定人借款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可被处行政、刑事责任。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都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3、企业与企业之间贷款,当前被贷款通则所禁止,且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虽然该规定仅是行政规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是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通则。
根据《贷款通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
贷款人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
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哪些用途是禁止的
关于贷款用途,其实也有很多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贷款不能用于赌博、股票、基金、高利贷、投资房产等用途。
在我们去办理的时候都会要求填写贷款用途,我们要知道,其实贷款用途填写合适的话,会增加我们的通过率,而不合理的贷款用途可能会导致你的房产抵押贷款被拒。
贷款用途被允许用于个人消费和企业经营两种,个人贷款可用于大额消费品、家居家装、旅游、结婚、留学等消费,也包括医疗等特殊合理消费用途。
关于贷款用途,其实也有很多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贷款不能用于赌博、股票、基金、高利贷、投资房产等用途。
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需留意贷款用途,用途不合规不能贷款。而在贷款发放后,如果被查实资金未用于指定用途,贷款机构会认定借款人违约,可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哪些用途是不会被审批的。
1、购买股票、基金等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无论是股票、基金还是期货,这种投资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为不可控。为了将风险放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银行会拒绝此类贷款需求。
2、以消费贷款的名义付首付
贷款有严格的规定,消费贷款是不可以直接用以买房的。化解房价泡沫,恢复市场秩序,
国家限购限贷政策便是这样实施执行的。
3、违法行为
赌博、高利贷、贩毒、购买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银行是不会发放贷款的。不光银行,正规的金融机构甚至民间借贷机构,如果明知借款者是借款去赌博的,依然放款,借款者不还,机构即便上诉到法院,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拓展资料:
根据资金用途的不同,住房抵押贷款分为抵押消费贷和抵押经营贷。
1、抵押消费贷,也就是贷款资金用于日常消费;比如,用于旅游、装修、教育等。这些用途在填写贷款申请时,都是要说明的,并且需要提供对应的佐证资料,主要是合同及相关费用的发票。
2、抵押经营贷,也就是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经营;办理抵押经营贷的借款人,一般是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公司股东。在申请经营贷时,需要说明这笔贷款的具体用途,且必须是和企业经营相关,申请时需提交上下游购销合同等资料。
一般法人之间借贷受到限制为什么
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
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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