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服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现代化建设。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归口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自来水的生产、供应,管理城市供水设施,行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职能。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的利用和保护第六条 城市供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第七条 西流湖、邙山提灌站、花园口水源厂等为本市市区城市供水地表水水源地。
城市供水地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负责水源保护,制止危害水质、水量的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源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调度。各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当服从调度。第九条 城市供水地表水水源地主要是为城市供水提供水源。在城乡用水发生矛盾时,应当保证城市用水。第十条 在城市供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城市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各种污水、废水;
(三)倾倒、堆置、存放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五)人工养殖或者放养家禽;
(六)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七)破坏护岸林和水源保护植被;
(八)在禁止游泳的水体内游泳;
(九)其他危害水质和水量的行为。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重污染水源工业企业、村庄,应当限期治理或限期搬迁。第十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凿井取用地下水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十三条 在城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
(二)禁止利用渗坑、废井、裂隙、溶洞等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和含有病源体的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三)水井周围三十米范围内不准堆放废渣、垃圾和积存污水、修建粪坑等。第十四条 地下水位降低过量的地区,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人工补给地下水。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冬灌夏用或者冬休。
人工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应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水质检测。第三章 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为城市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地、沉沙池、引水渠、泵站、输配水管道、净水厂、水源井、配水厂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应当在挖掘现有设备潜力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更新改造和新建供水设施,提高综合供水能力和供水水质。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以采用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贷款等办法解决。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所采用的管材、管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内衬、外防腐处理。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水表为界划分。总水表及总水表以上部分,属城市供水单位所有;总水表以下部分及表井属使用单位所有。
新建城市供水管道总水表及总水表以上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产权及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养护维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安全工程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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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本科毕业论文 范文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现状及对策
摘要: 文章 分析了宣城市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现状,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
0引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效解决了项目区农村长期饮水不安全的历史,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水污染、水生态恶化加剧,水源地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保障这些工程的供水水质安全,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水质现状
2014年,通过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抽查监测结果表明,水质合格率整体不高。全市共监测水样440份,合格270份,合格率仅61.36%。7个监测地区中,饮用水合格率最高的是宁国市,为88.57%,最低的是绩溪县,为21.05%;宣州区及泾县均超过70%,分别为80.30%和76.19%,广德县为68%,郎溪县和旌德县均低于50%,分别为44.00%和43.18%。共监测指标12501项次,合格12250项次,合格率为97.99%。其中,毒理学指标全部合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合格率为99.43%,微生物指标合格率为89.68%,消毒剂指标合格率为80.08%。从监测结果看,不合格指标主要是微生物和消毒剂指标,尤其是单村工程,水质处理工艺简单,还有部分工程没有安装消毒设备,有的即使安装了消毒设备,但使用不规范或根本不用等等。主要表现在2011年之前建设的大部分单村工程未按要求配备消毒设备,枯水期易受山林腐殖质、野生动物活动等影响,水源水质不稳定。已配备消毒设备的少数工程存在操作使用不当。
2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调查水质存在问题如下:
(1)水源地保护问题依然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水污染、水生态恶化加剧,水源地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与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比,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对乏力,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大多数只是由水利部门设立了一些警示标志或标牌。部分工程未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未制定具体的水源保护 措施 ,水源地和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没有设立标志,一些工程在水源地树立水源保护牌,但没有将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禁止行为进行明确告示,有的水源保护范围、措施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水源保护。
(2)水质检测能力整体不高。目前,各县市区主要依托本县卫生部门的疾控中心开展水质检测,但整体检测能力不高。大部分检测指标偏少,宣州区检测项目为水源水21项、出厂水和末梢水33项;郎溪县检测项目为水源水24项、出厂水和末梢水34项;广德县检测项目为水源水24项、出厂水和末梢水32项;宁国市检测项目为水源水17项、出厂水和末梢水26项;泾县检测项目为水源水20项、出厂水和末梢水32项;绩溪县检测项目为水源水13项、出厂水和末梢水27项,旌德县检测项目为水源水13项、出厂水和末梢水33项。部分规模水厂没有按要求配备水质自检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有的配备了检测设备和人员,水质检测的频次和项目也不规范、不全面,导致部分工程供水水质难达标准,全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验和监测工作不容乐观。
(3)水质监测不能实现全覆盖。截至2014年底,全市已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746处(其中规模水厂82处,单村工程664处),但列入2014年度省农村改水项目水质监测县的监测点只有114处,监测覆盖率仅15%。目前,除了列入省农村改水项目水质监测县的每个监测点每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规模水厂由卫生监督部门定期抽检外,其余工程只在建设前和建成后各开展一次水质检测,后期运行后几乎没有开展过水质检测,不符合相关检测频次要求。
(4)管理人员服务水平低。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中,绝大多数 文化 水平较低,还缺少专业技术培训,管理技术服务水平不高。尤其是单村工程,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当地村组的农民。规模水厂涉及机电、管路安装及水质检验等各个专业,管理维护专业性强,亟需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管理人员对配备的加药、消毒、检验等设备不会使用或不能按有关规范要求使用,难以适应工程日常管理工作要求。
(5)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群众对于水源保护区的概念不太清楚,有的不知道有哪些禁止行为。虽然已建工程基本上都配备了消毒设施,但大部分单村工程因群众饮水习惯或口感问题而未正常使用。从平时开展的检查和走访来看,部分群众对饮水安全的概念不够清楚,觉得只要不喝生水,细菌超标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3对策
3.1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
安徽省环保厅、水利厅2014年12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提出了明确的划定要求。2015年6月底前完成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的级别、范围和禁止事项等。目前,我们正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宣州区已完成2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对于位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村组,通过建设生活垃圾集中外运、调整 种植 结构和规模以减少农药化肥使用、圈养畜禽等措施强化污染治理。同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及专项整治等 方法 ,对工业企业设置排污口、非法排污等违纪饮用水源安全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维护水源安全。
3.2建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
鉴于我市县级水质检测能力严重不足,检测项目和频次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为规范水质检测工作,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很有必要。目前,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市已完成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 实施方案 编制和审批,全市县级水质中心建设批复总投资1224.54万元,计划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各县市区水质检测中心将具备地表水源水29项和出厂水、末梢水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按有关要求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进行抽检和巡检,及时监测供水水质状况,实现水质检测全覆盖,确保供水安全。
3.3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工程运行管理人员素质直接影响工程运行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已建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特别是规模水厂涉及机电、管路安装及水质检验等各个专业,管理维护专业性强,对技术服务要求更高。建立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利用各种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消毒设备使用以及供水管道和设备维修的培训工作,逐步推行水质检测人员培训上岗制度,进一步提高各运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积极利用各种宣传途径、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卫生 安全知识 ,帮助广大用水群众提高饮水卫生意识,同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投诉热线,鼓励公众举报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参与维护饮用水安全的良好氛围。
4结束语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在水利部考察时指出,努力让所有农村居民喝上干净水,为群众创造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是政府应尽职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既要充分落实环保、卫生、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责任,也需要广大群众和供水单位共同参与保护和监督。我们将以讲话为动力,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十三五”提质增效规划编制,统筹谋划,逐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准,进一步加强工程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提高供水水质合格率,确保供水安全。
[参考文献]
[1]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Z].2012.
[3]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Z].2014.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S].2008.
[5]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Z].2001.
安全工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二:多目标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形成研究
〔摘要〕文章主要从投融资角度,对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的形成机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投融资;水价;机制
1概况
巴彦浩特及沿线苏木镇饮水安全工程任务是为解决当地及沿线苏木镇缺水问题,实现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工程设计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工程设计供水量1298万m3/a,工程供水规模最大日供水量4.98万m3/d。工程主要由取水工程、四级加压泵站、输水管道、净水厂等组成。
2融资方案
巴彦浩特及沿线苏木镇饮水安全工程由项目法人作为融资主体,进行融资活动,负责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本工程资金来源按照资本金占工程总投资70%,其中,政府投入50%,供水区自筹50%考虑。按国家对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考虑该项目的实际情况,银行贷款占工程总投资30%,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6.55%。
3成本费用估算
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本项目总成本费用包括水资源费、燃料及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 修理 费、 保险 费、其他费用、折旧费、摊销费、利息支出等费用。经营成本是指项目总成本扣除折旧费、摊销费、利息支出以后的费用。总成本费用9634.28万元;单方供水成本4.46元/m3。其中,经营成本5550.51万元,单方经营成本2.55元/m3。
4主要财务指标
4.1生存能力分析
本工程总投资收益率为6.20%,投资利税率为5.75%,资本金净利润率为6.28%。多年平均净现金流量为8327.27万元,现金流较充足。
4.2偿债能力分析
本项目可用于还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折旧费及未分配利润,贷款采用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方式。工程可在15年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项目还贷期资产负债率最高为31.50%,随着工程投入运行,资产负债率很快下降,还清借款本息后,资产负债率下降到0.37%,说明本工程在拟定的资金筹措方式下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4.3盈利能力分析
在财务收入与利润分配计算的基础上,进行不同资金的现金流量分析,主要指标如下: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6.34%,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税后)为41282.05万元,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6.01%,资本金财务净现值(税后)为124.39万元,投资回收期(静态)为15.29年。
5敏感性分析
选择销售价格、经营成本及固定资产投资这3个主要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选择变化幅度为-20%~20%时,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在4.84%~10.01%之间变动,各方案均高于投资财务基准收益率4%,说明本项目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6结论与建议
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新水源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供水、工业供水和农业供水的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社会资金参与新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享受本省民营经济和民办水利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利发展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第六条 新水源工程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以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应急供水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公益性项目;既有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应急供水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旅游和养殖等经营性功能的工程为准公益性项目;以工业供水、服务业供水和水力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经营性项目。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
准公益性项目以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结合,其防洪、抗旱等公益性部分以政府投资为主,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部分以社会资金投资为主。
经营性项目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体,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形式开发经营。第八条 新水源工程的投资分摊比例采取按库容比例分摊投资和按效益比例分摊投资两种办法。政府投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库工程按防洪库容和兴利库容的比例确定政府和社会资金投资比例;以农业灌溉为主的水源工程,政府除按防洪库容所占比例分摊投资外,还可以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吸收社会资金投入。
以供水、发电、旅游、养殖为主的经营性项目和灌溉效益较好的准公益性项目,可按效益比例分摊投资,政府投资可以作为对其公益性部分的补偿。第九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规划,向社会公告,投资人自行选择申报项目。公益性为主的项目的经营性部分应当向社会招标,确定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投资者在确保发挥项目公益性效益的前提下,享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的优先开发权。
防洪工程建成后形成防洪效益的,投资者可以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获得补偿。
因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或者其它公益性建设项目。
供水和发电工程建设,可以水费电费预期收益和生产能力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第十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的征地和移民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以防洪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和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准公益性项目的征地和移民安置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以供水和发电为主的经营性项目,按其形成的防洪、生态等效益比例确定政府的出资比例。第十一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制。第十二条 以社会资金为主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实行核准制。项目单位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防洪安全;
2、工程安全;
3、水资源开发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
5、水工程布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防洪安全、水资源配置、水工程布局等内容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并对投资经营者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予以评估。
省管河道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区的市、县管理河道上的项目,由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 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投资者不按工期进行新水源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商原核准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投资者。
政府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哪些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水源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重大项目布局提出建议并协助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并对生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督促检查;(二)公安机关负责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 环境污染犯罪 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以及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水源保护相关规定;(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水源保护区内村镇建设与管理以及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监督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六)农业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并对化肥、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林业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规划与建设,加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八)卫生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的卫生监测工作,并做好保护区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防止介水传染病病原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九)旅游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十)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源保护区专项规划;(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水源保护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对于保护水源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资助平台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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