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豪吴东等被控骗贷420亿一案复庭 吴东否认骗贷
备受关注的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美天元集团)被控单位骗取银行 贷款 及单位行贿犯罪一案,于2017年1月首次开庭休庭后,公诉机关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在审理中,发现有遗漏被告人及遗漏罪行,以及发现中美天元集团涉嫌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犯罪事实,三次补充追加一并起诉后,于今日上午9时30分,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复庭审理,5家受害银行代理人参与诉讼。被告单位中美天元集团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吴东等13名被告人悉数听审。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称,经查明,广西中美天元集团系由被告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中美天元集团)为核心成员组成的企业集团。该集团对外以中美天元集团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业务涵盖金融、能源、医药、房地产等领域,集团通过关联企业的控股、参股及业务担保等方式有效管控其经营活动。被告单位为实现单位利益,通过操控多家贷款主体(大部分系关联企业,少部分为借壳企业)和他人向银行贷款,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直接提供和授意贷款主体向银行提供虚假申贷材料,以取得银行的信任获得巨额放款;被告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还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
被告人吴东系集团及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朱锦华、杨静分别系集团财务总监、办公室主任,系集团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吴浩系集团北方地区业务负责人、原系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洲系集团南方地区负责人;被告人吴世民系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高新科技支行副行长;被告人张作鹏系关联企业广西桂红八角香料贸易有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实为集团普通员工;被告人谢世民和曹美玲均系关联企业广西众乐家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黄绍滨系集团员工;被告人周云飞原系辽宁省盘锦盘山国土资源局抵押登记股股长;被告人陈坚和黄冬敏,分别系广西明冠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玉林惠佳分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其中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周云飞、黄冬敏、陈坚、张作鹏、曹美玲、谢世明、黄绍滨被控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同时涉嫌单位行贿罪。
1 骗取贷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单位以被其操控的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正晨石化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及他人名义,以票据承兑、信托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通过伪造相关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凭证、购销合同等申贷材料;制作虚假土地权属证书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位于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国有土地权属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伪造上述盘山县太平镇的土地评估报告,虚增土地评估值等手段,分别向柳州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 光大银行 (3.840, -0.13, -3.27%)南宁分行、农行玉林分行、农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等5家银行,骗取贷款394笔420多亿元。截止案发,上述贷款已结清267笔共计312多亿元,未结清127笔共计108多亿元。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张作鹏、曹美玲、谢世明、黄绍滨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周云飞、黄冬敏、陈坚共同作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2 单位行贿罪
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为能在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事项获得帮助,由被告人吴东、朱锦华经手,送予北部湾银行原董事长滕冲共折合人民币190多万元;送予柳州银行原董事长刘忠港币350万元、人民币10万元、920多万元房产两套(未遂);送予柳州银行南宁分行行长牙廷周人民币29万元、副行长何晓春人民币10万元、副行长陈小汕人民币13万元,柳州银行董事会秘书廖云晓人民币11万多元。
2013年底,李耀清接任柳州银行董事长后,发现中美天元集团贷款总量过大,授信集中度太高,抵押物有虚高现象,遂要求对该单位贷款总量控制,逐步收缩。中美天元集团为能继续贷款,于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东在柳州跃进路“毛家饭店”约见李耀清期间,吴东安排被告人朱锦华将装有100万元港币的袋子送给李耀清。李发现后,于次日在柳州银行纪委书记见证下,并由该行董事会秘书廖云晓退还被告人吴东。
以上行贿财物共计652万港币、人民币91万元、1万美元,价值人民币920多万元未遂房产两套,共计折合人民币1551万多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中美天元集团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张作鹏、谢世明、黄绍滨伙同被告人周云飞、黄冬敏、陈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美天元担保公司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期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美天元担保公司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除被告人吴东和吴洲外,其余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东表示对骗取贷款罪指控不予认可。他辩称,自己是柳州银行的大股东,且与该行签订有银企协议,与银行方有“投一贷十”和“存一贷三”的约定,且贷款并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不应构成骗取贷款罪。至于他们集团提供申请贷款材料真伪问题,被告人吴东称,是柳州银行审核的,材料是否造假,银行方面是明知的。对于单位行贿罪名和金额的指控,被告人吴东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即他给予滕冲的款项全部为索贿;对经予刘忠款项除10万元是其主动给予外,其余全部系刘忠索贿。而给予李耀清的100万元港币,因对方已经退还,李耀清不构成受贿罪,他对这笔给予款项则不应构成行贿罪。至于自己给予柳州银行其他中层干部的财物,被告人吴东认为,是自己作为银行大股东给予员工加快业务办理,加班加点的“辛苦费”,至于是否属于行贿,他表示由法院来认定。
另一被告人吴洲则辩称,自己并非中美天元集团的南方地区业务负责人,他对指控其骗取贷款罪不予认可,一是银行并没有损失,二是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
当天中午12时10分,法庭宣布休庭,下午仍继续审理。
关于中美天元事件了解一下
若非一宗血案,吴东家族持续的骗贷和贷款诈骗行为,可能至今都不会收手。
1血案发生在2014年5月10日15时许,一个周六的下午。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准备去运动的柳州银行董事长李耀清步行到小区门外的修鞋摊补好鞋后,与司机一同原路返回小区。
此时,小区大门外一辆雪佛兰轿车上走下一名年轻男子,迅速拔出插在后背的20厘米长菜刀,猛烈砍向李耀清,三刀下去刀刀见骨。一名目睹惨状的妇女被当场吓晕。
李耀清后背长长的刀伤触目惊心。
事发后,李耀清司机迅速将其抬上车,赶到最近的医院救治。就诊记录显示,李耀清总共出血3500毫升,几近丧命。李耀清的伤情后来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警方事后查明,砍人的是一90后青年,名叫吴斌,广西博白旺茂镇六田村人。砍完人后,吴斌迅速跑掉,钻进停在附近的雪佛兰车,接应的30岁同乡青年吴世华迅速将车开上了高速。几经辗转,两人来到玉林陆川县躲藏。
2
2014年5月11日晚22时许,警方在玉林市陆川县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涉案的另外9人也相继落网。经查,涉及“李耀清遇袭案”的12名嫌疑人中,有3人是吴东的儿子,分别是长子吴洲、三子吴浩和四子吴世忠。
3
2016年9月27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浩和吴世忠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吴世华有期徒刑5年,判处吴斌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窝藏罪分别判处吴洲等6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刑罚。
4
2017年1月18至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东、吴浩、吴洲等13人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一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相关被害单位、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骗取贷款罪律师:从23个无罪判例看骗取贷款罪的12个有效辩点
前言:
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证明,针对此缺陷,该罪是补救性立法,只要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手段并且确实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之行为,就适用该罪名,以全面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具体骗取贷款的行为方式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骗取贷款罪“骗取行为”的理解,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类犯罪来解释。“骗取”与“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相同,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认识错误并发放贷款,从而使行为人获取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必须规定或者认定为犯罪”,要“采取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贷款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自由协商达成的合意,因此,是否必须将所有提供了虚假资料的违规、违法贷款行为均纳入刑法领域予以规制,必须在刑法的语境下考量。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无罪判例表明,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应该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关注银行是否遭到实际损失,银行是否真实受骗,行为人是否有行骗的故意等方面。
笔者通过比对23个骗取贷款罪无罪判例和数百个有罪判例(本文仅作部分列举),通过分类整理,总结出如下几类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1:贷款人的提供名义贷款人身份及具体的签字行为都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实施,贷款人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人有骗贷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贷款人有骗取贷款的故意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2:行为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行为人没有伪造并提供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骗贷的行为
主要辩点3:行为人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骗贷的行为
主要辩点4:原判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无法认定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即使最终未能归还贷款,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客体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5: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6: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7:案发时,还未到贷款的到期还款日,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合意续贷,银行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犯罪对象不符合
主要辩点8:行为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犯罪对象并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是他人财物,行为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五、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9:银行对贷款人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时,无证据表明银行对贷款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无法认定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10: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骗取犯罪
主要辩点11:贷款人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银行是因为其他真实材料而决定放贷,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贷款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六、未达立案标准
主要辩点12: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
正文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1:贷款人的身份及具体的签字行为都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实施,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人有骗贷的主观故意
参考无罪案例:(2015)济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理由: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1、根据证人贺某、张某某、蔡某的证言以及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袁某某经张某某介绍认识北海支行行长蔡某,经与蔡某、信贷部沟通,袁某某向北海支行提供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在苗新花到场签字前银行已完成了贷款的审查程序,符合贷款条件,且信贷员不认为有欺诈行为,银行也按合同违约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已判决生效;2、根据证人苗某乙、程某甲的证言,证实是袁某某让二人担保贷款150万元;3、根据被告人苗新花的供述、证人苗某甲的证言,证实贷款当日,是袁某某让苗新花和苗某甲签订购买水泥、钢筋的合同,签订合同时信贷员在场,说明银行知道合同的签订情况;4、根据被告人苗新花提供的袁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贷款情况证明,证明中提到张某某帮袁某某办理贷款情况,并说袁某某有贷款,让苗新花做借款人,贷款当天袁某某给苗新花打电话让她到北海支行签字,因信贷员说大额贷款都有协议书要签,并拿了样板协议,袁某某让苗新花和苗某甲签订了购买合同,贷款第二天,袁某某打电话让苗新花给他人还款。根据上述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苗新花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在袁某某未到案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苗新花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2:当事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当事人没有伪造并提供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
相关无罪案例:(2013)汨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戴某甲虽然是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的股东,与戴某乙又是父子关系,但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并未经手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只负责公司生产,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向汨罗市某某资产公司申请借款时,被告人戴某甲的具体行为只是在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申请贷款的承诺书、股东决议书、公司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被告人戴某甲向汨罗市某某担保公司考察人员所作的公司经营状况还好的陈述,对借款的取得不具有实质性积极作用,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而公诉机关提供的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借款时向汨罗市某某资产公司、汨罗市某某担保公司提供的汨罗市某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伪造并提供这些材料;在借款发放过程中,借款的办理及转移,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参与了策划、经手办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骗取贷款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故意。
主要辩点3:行为人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
参考无罪案例:葫刑抗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关于抗诉机关所提,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获取银行贷款并私自改变贷款用途,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抗诉意见,经查,关于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并要求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规避S信用社贷款60万元的贷款限额的限制。并不是邵某某的主动决定实施行为。从办理贷款及办理催款转贷的过程中看,银行对邵某某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至始至终是明知的,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关于邵某某改变贷款用途,经查,邵某某取得贷款后用于浴池经营,并未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购买工程器械的用途。但邵某某将贷款用于浴池经营的行为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S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故被告人邵某某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予以支持。
类似无罪案例:(2015)招刑初字第161号(部分贷款行为无罪)
参考有罪判例:(2016)浙0109刑初1813号,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贷款用途,且在贷款发放后没有按申请时的用途去使用也没有变更申请用途,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罪要件。
主要辩点4:原判认定当事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无法认定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即使最终未能归还贷款,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无罪案例:(2013)浙嘉刑终字第274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2008年7月14日,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应用集成膜技术日处理印染工业废水2000立方米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获得平湖市经贸局备案,因要申报国家项目,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斌让范兆科制作“印染生产线系统节水项目书”,项目总投资为5300万元。2009年2月,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对该项目制作了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通过了该项目的申报。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未按要求建设节水项目,而采用廉价设备替换项目中的高价设备等手段,以达到通过国家验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以节水项目名义,向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申请专项资金贷款3000万元。为顺利取得贷款,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及被告人张斌隐瞒了上述情况,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工矿购销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与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两份合计3000万元的节能减排专项借款合同。后兴业银行按约将3000万元发放,由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支配使用。至案发,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仅归还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问题。经查,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所提检察意见,亦予以采纳。
三、客体方面不符合
骗取贷款罪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用安全,而根据《刑法》175条之一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孤立的套用该追诉标准,如果发行为人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自然不能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辩点5: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
参考无罪案例:(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号
裁判理由:虽然上诉人邓宏在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远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并未给兴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诉人邓宏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邓宏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但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原判认定上诉人邓宏犯骗取贷款罪的定罪不当。上诉人邓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不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邓宏的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某,予以支持。
类似无罪案例:
(2016)粤12刑终186号
(2015)珠香法刑重字第5号
(2016)(2016)粤20刑再6号
(2014)澄刑初字第1779号
(2013)罗刑初字第21号
主要辩点6: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
参考无罪案例:(2014)成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理由:被告单位交大扬华公司及被告人王晖、徐洪良在银行机构开具敞口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敞口贷款共计3.90916亿元,但涉案的3.90916亿元均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可不以犯罪论处。
参考有罪判例:(2017)鲁0302刑初63号,被告人孙某伙同侯某同以淄博德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淄博市淄川区农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虚构贸易背景及贷款用途,贷款400万元,到期后未归还,其行为已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类似无罪案例:
(2013)南法刑初字第236号
(2012)罗刑初字第111号
主要辩点7:案发时,还未到贷款的到期还款日,且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合意续贷,银行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
参考无罪案例:(2015)湘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肖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提供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和变造虚假证明从望春门信用社获得贷款400万元,借期两年,到期后,被告人肖某某归还了400万元贷款。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变造虚假证明、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从望春门信用社获得贷款600万元,借期三年。该600万元贷款在案发时尚未到到期也未还清(到期日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与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春门支行(原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春门信用社)签订了该600万元贷款的续借合同,借期19个月,到期日2017年7月9日。
被告人肖某某骗取贷款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无其他严重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不成立。
类似判例:
(2013)扬广刑初字第0009号
(2013)龙刑初字第216号
四、犯罪对象不符合
主要辩点8:行为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犯罪对象并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是他人财物,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无罪判例:(2014)郓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张恩英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恩英构不成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恩英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后,自己没有还贷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全部贷款,这种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人的财产,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张恩英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恩英构不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9:银行对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时,无证据表明银行对贷款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无法认定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
参考无罪案例:(2016)苏0581刑初1339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9笔贷款,均由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公司)提供担保,被告人方某某将自己实际控制的连云港土地向国发公司(承诺)抵押作为反担保。在国发公司对常熟市中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所做的调查报告中显示“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方某某”、“借款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国发公司证人金某、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亦证实其均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贷款资金用途不实、财务资料有水分。在中信银行对常熟市方氏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向其申请贷款的审批表中显示“从经营需求看,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连云港东海县投资房地产”、“考虑到本次授信由政府控股背景的国发公司提供担保,能有效控制最终授信风险……拟继续授信”,中信银行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亦证实方某某后来几年向银行贷款是为了周转贷款、续贷。可见,国发公司、中信银行人员对于被告人方某某申请贷款的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是明知的。同时,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四家银行对贷款的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并因虚假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而受骗。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涉案银行因虚假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发放贷款。此外,被告人方某某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涉案贷款8700万元,其中700万元已经归还,4000万元已由国发公司代偿,被告人方某某尚有土地未及处理,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其行为会给银行造成多少实际损失、是否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并应科以刑事处罚。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实施了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骗取贷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予纠正;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相关有罪案例:(2016)苏1181刑初181号,被告单位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他人财产作质押物质押,采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并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银行在转贷过程中对虚假资料及质押物不足等是明知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不存在骗取贷款之辩护意见。经查:银行发放贷款须经多层审批,最终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实现放贷。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向银行隐瞒了用于质押的粮食(绝大部分)系国家储备粮的事实并提供了虚假材料,即便银行具体办理业务的人员明知材料有假而予以上报,但其后的一系列环节均受该虚假事实所欺骗,从而向被告单位发放贷款500万元,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实施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该笔贷款还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银行的贷款可以收回,不存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之辩护意见。经查:从案发至今,担保单位和个人均没有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被告单位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的重大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且目前担保单位和个人均无履行能力,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主要辩点10: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犯罪
参考无罪案例:(2014)湖浔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理由:盈晖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间多次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贷款并续贷。相应证人的证言可证实,钢材市场内的商户贷款时系先向市场部提出,由市场部汇总后再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在2012年8月份,该行已知晓钢材市场经营行情较差,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银行经营上的考虑,仍在盈晖公司归还贷款后予以续贷。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南浔银行东迁支行在2012年8月份系因被告人肖国安提交虚假资料而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发放贷款,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国安犯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
类似无罪案例:(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号
主要辩点11:贷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间没有因果关系,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但出于经营需要,决定放贷
参考无罪案例:(2014)太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理由:这两笔贷款在获得太湖县农商行的批准后,城西支行作为贷款方与严炜签订了借款合同,太湖县农商行系城西支行的上级,对贷款有最后决定权,根据该行出具的《关于对严炜在我行贷款行为的看法》,其明确表示之所以向严炜发放涉案两笔贷款,是基于严炜对这两笔贷款均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较完备的抵押担保,如果严炜没有提供抵押担保,该行不会向严炜发放贷款,也就是说直接影响该行最终决定贷款给严炜,是其提供了相应的真实抵押担保,即使严炜在申请贷款时有一些欺骗行为,如在《个人贷款客户面谈记录》中没有如实申报自己对外举债、夸大收入及所承包工程规模之行为,但这些欺骗行为与其取得贷款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人严炜相应获取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严炜及辩护人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六、未达立案标准
主要辩点12: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参考无罪判例:(2012)社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理由: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提供虚假担保分别于2007年4月12日、5月24日骗取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贷款6万元、3.5万元共计9.5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自套虽有骗取贷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但数额达不到规定的追究骗取贷款罪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故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
类似无罪案例:(2012)金刑初字第84号
广西北海无息贷款买车买房是诈骗和传销吗
是传销,之前还出现过所谓的凭借人民银行开的个人征信报告就可以获得无息贷款,那都是谣言,不存在这种说法。
普及一下关于传销的知识,希望更多人能了解传销的本质和危害。
传销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传销六大特点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5、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6、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传销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
“违规贷款买房”被揪出,购房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觉得购房者需要承担责任,而且违规买房的行为本来就是严格禁止的,有些人总会利用所谓的违规贷款去买房,通过这样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投资行为,我觉得这样的行为非常可恶,换一句话说,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才让很多地区的房价偏高。
我们都知道很多地区的房价特别高,特别是一些一二线城市,比如我所居住的深圳,现在的房价已经达到了均价8万一平米的程度,有些地方的楼盘甚至已经达到了30万一平米,可以想象一下,一个正常的工薪族是绝对买不起这样的房子的,同时这样的房子也给了社会上的年轻人很大的负担。在这样的一个情形之下,很多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的房地产管控措施,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稳定房价,同时让房价回归到一个价值平衡的位置。
很多违规贷款买房的人都被揪出来了。
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一个两个了,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新闻,有些人利用所谓的企业经营贷款来买房,然后通过这样的加杠杆的方式进行投资,有一些人也会利用所谓的消费贷款来付首付,虽然说买房的心切,我们都可以理解,有些人确实不是炒房客,他们买房房子也是自己住的,但是这样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现在的规定,而且在杠杆买房本身就会给自己带来非常大的风险,对于这样的一个情况,很多地方都严格禁止违规贷款用来买房。
我觉得如果购房者用违规贷款买房,就需要承担责任。
上海有一个新闻,有一个男子利用信贷资金买了一个房子,然后当银行查出这个现在资金来源的时候,便要求这个用户在两个月还清300万的贷款,并且支付所有的利息,对于这样的一个事情,网上很多人非常支持,我觉得这个情况就是一个关于处理此类违规贷款买房的典型案例。
违规贷款买房本来就是禁止的。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即便是一个正常市民用自己的收入来买房,他都需要在承担了首付之后去偿还月供,更何况是一个加了杠杆的人,这样的人本身就是属于投机主义者,这样的行为也非常危险,不仅会使自己陷入到财务的困境当中,还会把相关地区的房价带动起来,而且如果让这样的投机主义者赚钱了,那么更多的市民的利益将会受到伤害。
对于北海贷款诈骗和北海诈骗新闻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