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贷款男方去世怎么还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债务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有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就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划拨清偿。
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担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而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拓展资料
简单地说,这和这些企业的性质有关。如有的企业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这企业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做为股东,不会分担公司的债务。如果遇到双方经营开办个体营业执照的生产机构,也对外负有债务,则这时的债务的分担就是与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释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也可以区分为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但是,其中的婚后债务与共同债务、婚前债务与个人债务范围并不完全一致。虽然大部分时候共同债务都是在结婚之后产生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却不一定就是共同债务。因而,我们要注意区分婚后债务与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法律准许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个人负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约定个人债务,可以与财产所有的约定一并约定,也可以单独就个人债务进行约定。举债时没有夫妻的共同约定,但是举债之后对方配偶追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买的房子人死了房子归谁
婚前买的房子人死了房子归谁 1、你说问题属于遗产继承。
2、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所以要看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
4、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
5、不论怎样房子应该有你继承的份额。 1、如果房屋没有贷款则完全属于丈夫一人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2、如果房屋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则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妻子的财产从中分离出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剩余部分属于丈夫的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拓展资料】
1)《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的房子有贷款婚后老公去世了这房产妻子有份吗?
这个房子你当然是有份的,因为婚后的贷款是属于你们两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后去掉首付,然后贷款这些,这个房子你付出了多少肯定都是有你自己一份的。
妻子婚前购房,夫妻共同生活10年,妻子因病死亡,遗产怎么分配
近日,因小秦意外死亡,其家人悲痛欲绝过后,就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休。购房首付款是小秦父母出的,房屋贷款是小两口婚后还的,小秦的父母和妻子各执一词,都认为对方不应该继承小秦的遗产。 小秦和晓莉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小秦的父母拿出钱来,出了50万元首付款为他们买房,房子登记在了小秦的名下。结婚五年以来,小秦用自己的工资还房贷,晓莉的工资用于共同生活。然而,谁也不曾料到,厄运突然降临这个家庭。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小秦出了车祸,因抢救无效死亡。 晓莉认为:“这房子当然是我和小秦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了,他的遗产自然应该由妻子继承。我可以适当补偿他的父母一部分钱款。” 但是小秦的父母认为:“在我儿子结婚前,他就购置了这套房屋,而且是我们出资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婚后还房屋贷款,用的也是我儿子个人的工资,根本没动用你晓莉的工资。所以,这房子应当是我儿子的个人财产。现在我儿子去世了,房屋应当由我们来继承,没有你晓莉的份额。”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配偶和父母继承权均等 对于晓莉和小秦父母的疑问,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进行了细致剖析。 小秦的合法继承人都有哪几位呢?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此案中,小秦和晓莉婚后未生育子女,所以,小秦去世后,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配偶和父母。“由于小秦的合法继承人晓莉和小秦的父母并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他们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房子属于小秦个人财产 张海霞律师认为,小秦名下的这套房屋,是小秦在婚前购置的,并且登记的是小秦的名字,首付款用的是小秦父母的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此案中,小秦的父母在小秦和晓莉结婚之前,为小秦购房出资付了房屋首付款,当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小秦和晓莉双方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只是对小秦个人的赠与行为。 张海霞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张律师说,本案中,小秦死亡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了,婚姻关系应当自然终止。所以,本案发生的情况,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小秦去世后,他与晓莉的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小秦的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成为其遗产,应当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先还债和补偿再分遗产 但是,婚后小秦还房贷的行为怎么认定?张海霞律师认为,虽然小两口婚后只用了小秦的工资来还房屋贷款,并未使用晓莉的工资,但是,因为小秦的工资在其婚后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所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婚后小秦和晓莉共同还贷的款项部分包括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晓莉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具体到本案中,可以在遗产划分中,先把晓莉和小秦婚后还贷部分划分出来,按照增值后的价格,对晓莉给予适当补偿,其余再按照遗产分割。”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小秦去世时,房屋贷款未还完,还欠银行贷款部分,应该如何处理?张海霞律师认为,小秦未还完房款的部分属于其个人债务,应在其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所以,小秦去世后,尚未归还银行贷款部分,成为小秦的个人债务,在小秦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清偿完毕后,再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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