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怎么样?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是2007-05-16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路与环城路交叉口。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222682075965J,企业法人徐传戍,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的经营范围是: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6363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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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赵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结伦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222民初69号
原告:程金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璧,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仇玉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苏晓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王立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程金根诉被告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金根及委托代理人陈火扬,被告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金根诉称:2012年,赵璧、苏晓俊因家庭资金周转需要,向程金根借款。2012年3月5日及2012年3月16日,赵璧、苏晓俊先后向程金根出具100万元及50万元借条两张,约定月息3分2,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及利息至程金根起诉时,仍未归还。经查,赵璧与仇玉珍系夫妻,苏晓俊与王立华系夫妻,上述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程金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共同归还程金根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自2013年3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承担。
程金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程金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程金根告主体资格;
2、赵璧与仇玉珍婚姻登记信息一份、苏晓俊与王立华婚姻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基本情况,赵璧与仇玉珍系夫妻,苏晓俊与王立华系夫妻,借款的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
3、借条,证明借款事实;
4、繁昌县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在另案中,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情况;
5、银行卡流水一份,证明程金根累计借款给苏晓俊是1937000元。
赵璧辩称:1、借条是程金根提供的格式借条,借款并未用于家庭资金周转,一般家庭也用不到150万元进行周转。2、程金根起诉要求月息三分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3、程金根将我的前妻仇玉珍作为被告是不合适的,借款时仇玉珍根本不知道,我与仇玉珍也已经于2013年11月9日离婚了,离婚时仇玉珍没有分得任何财产,我们在离婚协议上也注明了各人债务由各人自己承担。
仇玉珍辩称:1、赵璧和程金根的借贷关系我并不清楚。2、我们离婚前家里也并未用到150万元的资金周转。3、我与赵璧于2013年11月9日离婚时明确约定各人债务归各人偿还。
苏晓俊辩称:1、借条是程金根提供的格式文本,这两笔借款也不是用于家庭资金周转,而是给博莎公司用于资金周转,程金根对此是知情的。2、借款的时候,程金根向我们指定的账户分别汇了968000元和464000元,预先扣除了利息。
王立华辩称:1、苏晓俊借程金根钱我毫不知情,我也不认识程金根。2、我和苏晓俊已经于2015年离婚,其在外借的钱也从未用于家庭共用。3、对于程金根起诉苏晓俊的借款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为证明自己的辩称意见,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身份证复印件;
2、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离婚证复印件、赵璧与仇玉珍离婚协议复印件、苏晓俊与王立华离婚协议复印件;
3、借条复印件两份;
4、汇款凭证复印件六份、银行流水一份。
赵璧对程金根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不予认可,判决书上我的名字也是错的。证据5、第一笔借款我并没有参与,我不知情。
仇玉珍对程金根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借款情况我不清楚。证据4、这个案件我们并不清楚,我们也没有到庭。证据5、我不清楚。
苏晓俊对程金根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不予认可。证据5、第一笔485000元已经归还了。
王立华对程金根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借款我不知道,借条我也从来没有看到过。证据4、这个案件我也不清楚,当初我也没到庭。证据5、不清楚。
程金根对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赵璧和仇玉珍的离婚协议时间是在2013年12月19日,均发生在借贷关系之后,因此本案债务仍是夫妻共同债务;苏晓俊与王立华离婚登记是在2015年10月23日,同样是在出具借条之后,因此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证据3、程金根不知道该借贷关系,也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这是苏晓俊转给他人的行为,程金根不清楚。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和辩论,对程金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共同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一、程金根提交的证据1、2,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共同提交的证据1,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查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二、程金根提交的证据3,虽仇玉珍、王立华表示其不知情,但作为借款人的赵璧与苏晓俊均不持异议,因此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三、程金根提交的证据4,首先该份证据材料并非本院出具的正式裁判文书文本,其次程金根提交的该份判决书并不完整,且该案件与本案亦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四、程金根提交的证据5,其中2012年3月5日与2012年3月17日的两笔记录与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共同提交的证据4中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一致,因此本院对该两份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的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
五、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共同提交的证据2,经审查离婚登记日期,赵璧与仇玉珍、苏晓俊与王立华的离婚事实均发生于本案借款之后,但仇玉珍与王立华是否据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将在后文详述。
六、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共同提交的证据3,该两份借条反映的是发生于洪兵与博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无关联性,因此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七、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共同提交的证据4中的六份汇款凭证,从汇款凭证中反映的资金往来亦非发生于程金根与赵璧、苏晓俊之间,因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5日,赵璧、苏晓俊共同向程金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000000元,月息三分二,当日程金根通过银行转账向赵璧、苏晓俊指定账户汇款968000元。2012年3月16日,赵璧、苏晓俊共同向程金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500000元,次日程金根通过银行转账向赵璧、苏晓俊指定账户汇款484000元。
另查明,赵璧与仇玉珍于1988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9日登记离婚;苏晓俊与王立华于1995年10月4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3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一、关于赵璧、苏晓俊的还款责任。
1、赵璧、苏晓俊共同向程金根出具的两份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合计为1500000元,但根据程金根自己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其向赵璧、苏晓俊指定账户累计汇款数额仅为1452000元,同时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剩余的48000元是如何给付的,而苏晓俊在庭审中亦辩称程金根在向其汇款时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因此本院认定赵璧、苏晓俊应当归还的借款本金数额为1452000元。
2、2012年3月5日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2012年3月16日的借条中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苏晓俊在庭审中陈述程金根在给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16000元利息,因此本院认定该笔借款双方亦约定了利息按照月息三分二计算。现程金根按照月利率3%主张借款利息虽低于双方约定,但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核减,确定赵璧、苏晓俊应当承担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关于仇玉珍、王立华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
赵璧与苏晓俊向程金根借款时间均在赵璧与仇玉珍、苏晓俊与王立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均未未举证证明其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有约定,且该约定已为程金根所知。因此对于该1452000元借款及利息,仇玉珍、王立华与赵璧、苏晓俊负有共同归还的义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共同归还原告程金根借款本金人民币1452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968000元自2012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484000元自201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程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金根承担800元,被告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共同承担22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璧、仇玉珍、苏晓俊、王立华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周礼春
人民陪审员程积祥
人民陪审员高红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朱 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繁昌县的经济
2010年全年生产总值(GDP)107.5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9.5%。财政收入17.2亿元,增长36.4%,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0.1亿元,增长40.4%;固定资产投资146.9亿元。增长46.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1.1亿元,增长20.3%;农民人均纯收入7653元,增长11.5%。全县规模工业企业发展到324家,净增89家;实现产值241.9亿元、增加值73.9亿元,分别增长70.2%和37.3%;综合效益指数达245.8%,提高18.3个百分点。产值超亿元企业发展到35家、10亿元企业5家,富鑫钢铁、金鑫水泥进入全省民营企业100强。全县新增城镇就业岗位5500个,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98%。人口出生率7.72%。出台了大力推进创业富民工作的实施意见,完成职业技能培训3139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325万元。
2011年,繁昌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0.5亿元,同比增长22.3%;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6.7亿元,增长29.6%;财政收入25.9亿元,增长5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4亿元,增长20.4%。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科技、教育、文化、人口计生等10多项工作先后获得国家级表彰。县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入均位列全省第一。
2012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1.83亿元,比上年增长22.3%;财政收入30.6亿元,增长18%;固定资产投资159.4亿元,增长25.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22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888元,分别增长15.1%和14.9%。
2013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6.6亿元,增长12.2%;财政收入34.6亿元,增长13.2%,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2.4亿元,增长21.2%;固定资产投资191.5亿元,增长20.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3.9亿元,增长14.4%;自营进出口总额1.7亿美元,增长30%,其中出口1.6亿美元,增长31.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48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2332元,分别增长11.5%和13.3%。城镇新增就业7113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9%。 繁昌县是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县,全县人口80%分布在农村。建国前,封建土地制度和文化科学技术落后,生产力受到束缚,农业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生产水平低下。建国后,人民政府改革封建土地制度,实行生产资料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进行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电力、农机、化肥、农药等方面的投资;在调整作物布局,推广优良品种,改良土壤,防治病虫害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农业总产值(当年不变价,下同),1949年997。7万元,1978年4751万元,1986年1。08亿元,按可比口径1978年和1986年分别比1949年增长1。8倍和4倍。主要农产品的产量,1986年同1949年相比,粮食增加2。4倍,油料增加10倍,棉花增加128倍,生猪饲养量增加5。2倍。
三十八年来,农业生产发展几经曲折。1958年“大跃进”,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造成1959——1961年粮食产量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片面强调“以粮为纲”,排斥多种经营;1978年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经济,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林牧渔业得到全面发展,加速了繁昌县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
2008年,全县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1.9亿元,比上年增长6.2%。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23627公顷,比上年增加1518公顷。其中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2238公顷,增加447公顷;油料种植面积4736公顷,增加850公顷;棉花种植面积1329公顷,增加279公顷。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9.3万吨,增产15%;油料产量1.1万吨,增产23.6%;棉花产量1411吨,增产6.2%。全年生猪出栏4.9万头,增长4.3%,年末存栏3万头,增长7.1%;家禽出栏361万只,下降6%,存栏193万只,增长12.2%。肉类总产量1.1万吨,增长5.1%。水产品产量1.2万吨,下降11.9%。全县具备认证资格的农产品数量增加,其中无公害产品发展到25个,绿色食品23个。已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11个。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已发展到31个,增长40.9%。2008年末,全县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19.6万千瓦特,增长5.7%。大中型拖拉机耕作机械12台,小型拖拉机4789台。农用排灌动力机械3.3万台,5.5万千瓦。水稻机械化插秧和收割面积分别2080亩和14.6万亩。全年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6521吨,增长1.2%;农用薄膜使用量43吨,下降2.3%。新增旱涝保收面积200公顷。
清末民初,县内传统私有制工业、手工业主要有7类30余种。1949年,工业总产值189。3亿元(旧人民币)。
建国后,经过恢复、改造与发展,到1986年全县已形成以国营企业为主导的包括集体、乡(镇)办、村办、联户办、户办等多种体制的工业实体。全社会工业总产值24369万元,其中轻工业12032万元,重工业12337万元。全民所有制市属工业1706万元,占7%;县属国营工业3474万元,占14。2%;县属集体所有制工业3188万元,占13。1%;乡镇工业7544万元,占31%;村办工业2152万元,占8。8%;联办工业1827万元,占7。4%;个体工业4478万元,占18。5%。
2008年,全年工业增加值41.3亿元,同比增长26.3%,占全县生产总值的58%,对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73.6%,拉动增长14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到201家,净增67家,共实现产值102.6亿元,增长41.9%。规模以上工业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69.6%,比上年提高了5.1个百分点。年末工业总产值超亿元的企业15家,其中超十亿元的企业2家。全县规模工业27个行业中有23个行业生产保持增长,其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增长46.6%,服装制造业增长55%,医药制造业增长28.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长50.1%,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增长5.1%。主要工业产品产量中,水泥增长48.2%,水泥熟料增长26.8%,服装增长18.9%,食用植物油增长111.1%。全县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79.8%,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97.9亿元,增长44.2%;实现利税8.8亿元,增长8.5%,其中利润3.7亿元,下降12.2%。全部工业品价格指数(PPI)99.5%。其中轻工业93.1%,重工业107.8%;生产资料104.5%,生活资料88.2%;铁矿采选业108.7%,植物油加工业128.4%,水泥制造业98.9%,钢压延加工业119.5%。规模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251.7万吨标准煤,规模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1.7%。
对于芜湖繁昌贷款和繁昌金繁担保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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