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知识:陕西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及条件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5万
一、陕西省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贷款对象为住房公积金按月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认可省中心的担保方式(抵押+阶段性担保)。组合贷商业贷款部分按照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四)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不低于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具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贷二次);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单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时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5万元。
2.核定借款申请人配偶收入时,已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未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实际收入金额计算(需提供收入证明,并出具可证明有效收入的银行流水)。
3.首付比例
(1)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144 (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建筑面积在144 以上的首付款不低于30%;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144 (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建筑面积在144 以上的首付款不低于55%。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为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总额的60%。
(3)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应当同时满足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要求,目前为不低于30%。
(二)贷款期限
1.购买、建造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相关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2.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
3.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三)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现行贷款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年利率2.75%,5年以上的年利率3.25%。办理第二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在标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组合贷中商业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还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3.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借款期内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作变动。
三、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已婚职工应一并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三)购房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非本中心缴存的,需要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及近12个月内缴存明细(配偶工作单位未缴纳公积金且收入参与还款,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符合条件的工资流水)。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印章(1.6x1.6cm正楷方章)。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征信报告。
(八)购买二手房还须提供:1.《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2.《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首付款入账凭证》;3.所购房屋产权证明;4.省中心无偿提供的房屋价格询价单或省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九)组合贷还须提供商业银行所认可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
(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包括: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也称利随本清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三)住房贷款发放6个月以后,借款人可随时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其中提前部分偿还贷款限3次。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金额”或“月还款金额不变自动缩短还款期限”任意一种方式。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四)组合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应当一致。贷款发放6个月以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组合贷款。提前部分偿还时,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按贷款比例分别偿还。
个人住房贷款以1万元为例月偿还本息测算表附后。
五、贷款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咨询和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省中心受托经办银行(受托经办银行地址、电话等可在省中心网站查看)咨询办理程序,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银行受理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中心审核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公司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放款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六、注意事项
(一)为了保证借款申请人早日获得贷款和使用贷款资金,缩短审核时间,申请人应认真阅读相关政策法规,并保证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可靠。
(二)申请借款金额和期限时,在符合贷款政策的前提下,要考虑自身的还款承受能力,要求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且偿还借款本息及家庭负债后的生活费每月不得低于1500元,以保证还款后不影响家庭日常生活。
(三)未办理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的二手房贷款,受托银行收到担保方出具的《担保办结通知单》后,需将借款划入担保方指定的账户,由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支付房款,不得将借款转入第三方账户。
(四)单位职工团住房、职工集资建房等批量办理个人购房借款的,单位可直接与省中心资金部联系,我们将与承办银行提供上门服务。
(五)个人住房借款事项的具体规定,可查阅省中心网站公积金贷款业务专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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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积金贷款最高能贷多少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为75万,其中单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夫妻双方缴纳公积金,并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5万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2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山东临沂市9县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其中,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行为12个月)。
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
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西安公积金贷款额度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行念肢额度具体如下:
1、职工本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均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100万;
2、具体可贷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标准、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档世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公积金贷款一致;
4、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15倍计算,计算结果取千位整数,计算结果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公积金贷款流程具体如下:
1、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具体材料如下: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高余、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2、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审核;
3、中心进行审批;
4、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承诺书》;
5、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6、借款人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7、中心核准发放;
8、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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