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如何申请?
助学贷款一般是去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
流程如下:
1.带上身份证、户口本、高校录取通知书、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领取申请表进行填写后,将填好的表格连同资料一并提交上去。
2.当地资助中心根据资料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然后开具合同回执单。
3.借款学生开学办理入学手续时将合同回执单交给学校,学校会录入信息,接着将合同回执单寄回学生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然后发放贷款(一般是先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然后系统再划转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
怎么申请助学贷款?
助学金贷款怎么办理:
1.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提出贷款申请(贷款申请应直接向所在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个人贷款申请);
2.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4.学校根据在校生的困难情况和国家确定的贷款额度,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送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由银行与学生签定贷款合同;
5.对于一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又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报请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拓展资料】
大学生助学贷款(Student loans)一般指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毕业后分期偿还,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因家庭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由所在学校审查同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助学贷款在渭南的办理方式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00年9月22日)
陕政发[2000]52号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条款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特制定《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有关银行开办、省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适用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含学杂费和住宿费)为目的,是省政府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
(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均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统称“贷款人”)。贷款人要按照国家要求,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
(四)贷款人对年满18周岁的学生(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未年满18周岁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或担保助学贷款。
(五)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操作规程,由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制定。贷款人要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二、管理体制
(六)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各经办银行陕西省分行组成“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教育厅设立“省教育贷款与教育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业务。
(七)省协调小组依据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确定的有关政策,领导本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协调本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确定学校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省协调小组成员中,省教育厅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制定学校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筹措、拨付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按实际发生数额足额贴息),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主要负责指导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监督贷款执行情况;各经办银行陕西省分行主要负责制定助学贷款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八)管理中心依据省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并抄送贷款人;统一管理省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银行;根据贷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量,按季度向贷款人划转贴息资金;与贷款人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贷款人提供有关信息材料;接受国内外助学捐款,扩大济困资金来源;办理省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九)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规模达万人以上的学校要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配备足额专职人员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管理中心报送学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贷款人(每个学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与贷款人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贷款人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统计并向管理中心和贷款人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国家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合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为学生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6�1
三、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十一)省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人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十二)贷款人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低不低于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标准与学杂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之和。
(十三)年满18周岁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在申请无担保(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时,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国家助学金贷款办公室等)。其职责是:负责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纳入学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之中,送管理中心和有关贷款人统一报批;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负责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即借款人的同班同学或老师,其中二人见证即可),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人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十四)在校学生申请无担保(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3.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十五)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十六)贷款人在接到学校送达的学生申请贷款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放贷的决定,并对同意放贷的随即编制放贷通知书,将已核准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名单及其所获贷款金额及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学校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贷款人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十七)学费贷款以及生活费中的学杂费和住宿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日常生活费贷款由贷款人每月5日前按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储蓄所开立的活期储蓄帐户。日常生活费贷款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十八)借款人如果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学校指定部门向贷款人申请中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需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申请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四、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申请,具体确定每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具体视学制、借款人经济状况等情况而定;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二十)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二十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省财政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借款人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省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管理中心要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贴息额度,省财政厅经审核后于每年一月、七月按规定向管理中心足额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二十二)2000年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中划转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原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仍由中央财政负责。
(二十三)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贴息。
五、贷款回收
(二十四)借款人所借贷款本息原则上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还款方式灵活运用,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二十五)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否则,所在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有责任通知有关部门拒绝办理其出国(境)手续。
凡需转学的借款人,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贷款人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贷款人办妥该生贷款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休学、退学、被开除或死亡的借款人,其介绍人、见证人和所在学校有责任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二十六)借款人毕业后留在本埠工作的,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贷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汇款贷款入帐户归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二十七)征得贷款人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但逾期部分省财政不再给予贴息。
(二十八)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其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商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即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九)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其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人督促其偿还国家助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人。
(三十)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借款人按规定签写借款合同时,要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其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三十一)各贷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帐,分别由各贷款人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2016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生源地贷款什么时间可以办理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生源地贷款在每年7月份办理,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教育局。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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