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涉税处理怎么做
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非关联企业之间,只要借款的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关联企业,不仅需要考虑利息需要符合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债资比的问题。
1、非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处理:
如果企业之间不存在控制以及被控制的关联关系,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就是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
利息想要在税前扣除,也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票一方,也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所以,在开票时还是不要发错,以免给自己和别人带来麻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无偿使用的,也是需要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的。
2、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处理: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想要在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考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债权投资与权益投资的比例问题。对于债资比来说,具体的规定是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 2:1。之所以限制债资比,就是为了防止利益之间的输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符合统借统还的相关规定或者是免费无偿使用的,在这个过程之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债权转让后能否由受让人向原债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债权转让后由受让人向原债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
境内A公司与B银行境内分行(以下简称境内分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B分行向A公司提供一笔流动贷款。合同签订后,境内分行向A公司提供了贷款本金。
应该由境内分行向A公司开具发票。增值税没有穿透概念,不能因为境内分行转移了该笔债权而否认提供贷款服务的事实,纳税义务不能因此免除。在判断一项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应该由谁开具发票时,应基于税法、依据合同来判定,核算科目不是应税行为的判断标准,未赚取利差更不能成为拒绝开票的理由。实务中,由于借贷双方地位不对等,出现意见分歧时,资金需求方往往谈判能力较弱,但如果A公司不能取得境内分行开具的发票,则相关成本费用将面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境内银行也有少缴税款的嫌疑。
资产包债权处置需要缴纳哪些税
资产包债权处置需要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
一、所得税
1、转让所得应否纳税
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对于 转让财产收入具体含义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收入因此转让债权公司有超出债权转让所得应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
2、转让损失否税前扣除
尽管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债权转让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般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存限制条件企业除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损失作坏账作税前扣除外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发生债权损失般均允许税前扣除故若转让方债权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税前扣除;
相反若系借款、担保债权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应收款项则其转让损失般允许税前扣除。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动产征税而 债权转让并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
同时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经营活动单位和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发票系因经营业务而开具转让方转让债权行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需开具发票 。
三、印花税
印花税采用列举方式确定征税对象《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债权转让合同作应税凭证故律师认除非债权转让涉及动产、股权等财产转移否则应征收印花税。
小额贷债权转让的具体规定的有哪些
小额贷 债权转让 的具体规定的有哪些 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 抵押 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监管办法》的负面清单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禁止的是类证券化业务和类金融业务,即禁止跨界融资性质的债权转让。负面清单中之所以禁止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债权转让, 一是,因为该类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已经属于“发行证券”的本质,应由证监会来监管,并需要获得相应的金融牌照; 二是,信托、基金等产品均有合格投资者条件限制,而对于信托、基金等产品通过分拆打包方式进行销售,打破了合格投资者的限制,使得信托、基金等产品的风险传递范围无限制的扩大,许多不能承担风险的投资者超限承担了风险。 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 小额贷款的债权转让会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问题的处理中需要自己积极的进行问题的阐述,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重要的事实基础,但是此类平台风险较大,一旦有关的当事人不能合理的进行规划就会导致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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