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减值贷款利息收入与增值税的关系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两者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已减值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文件在新税法出台后是否已失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明确废止。
现行法规下,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执行,即: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贷款-已减值是什么意思
就是贷出去的款不一定能完全偿还回来,有的要不回来了,这样原来的账面资产就要减值了,是一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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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贷款--已减值具体计入的什么内容?属于银行的资产类还是负债类?
在新的会计准则中新增了一个科目,贷款——已减值
是用来反映在本金中有多少是发生了减值的,这是一个明细科目。在金融资产中,确认减值损失:未来的现金流量低于计提减值准备前的摊余成本,差额要确认贷款损失准备。贷款减值后,贷款下设所有的明细账都需要转入一个新的明细账“贷款——已减值”。这是确认减值损失和减值实际发生的区别
属于银行的资产类被抵科目!
已减值贷款还款顺序有规定吗
债务还款顺序的法律规定: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倘若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如果个人的财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如果债务人死亡的,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个人债务纠纷的处理方式:
1、和解。协商和解的方式是解决问题最简单最便捷的方式,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来履行债务。也可以是在第三人的调和和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
2、调解。调解也是一种能解决问题的方法,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的过错和程序,双方达成一直意见后,法院会发出调解协议;
3、仲裁。对于涉及到财产利益关系的案件,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因此,个人债务的处理也可采用仲裁,仲裁的成本相对于诉讼的成本要低得多且保密性强。
4、诉讼。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的程序来解决纠纷。交由法官来判决和裁量,采纳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指定的处理方式来进行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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