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商开发商与刘德兵的工程项目有几个
原告诉称,被告诚达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于2016年8月1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诚达公司出租钢管、扣件、顶丝等货物,被告诚达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诚达公司交付租赁物,但被告诚达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截至目前,被诚达公司告共拖欠原告租金725638.3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G某某在租赁合同承租方处签字,是共同承租人,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刘德兵系诚达公司股东,在诚达公司承接正商经开广场项目和正商国际广场项目时,正商公司将正商经开广场6套房屋和正商国际广场4套房屋用于抵扣拖欠诚达公司的工程款。被告刘德兵作为公司股东,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及其配偶名下。被告刘德兵擅自将公司资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构成财产混同,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诚达公司、G某某向原告返还扣件30310个、顶丝101个、套筒头350个;2、被告诚达公司、G某某向原告支付租金725638.36元及第一项未返还租赁物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货物或付清赔偿款之日止的租金;3、被告诚达公司、G某某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25638.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刘德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诚达公司辩称,涉案租赁合同目前处于履行状态,剩余租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要求返还租赁物、支付利息损失等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诉请的租金数额、计算标准等错误,应予纠正。被告G某某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将其列为被告属于滥用诉权。
被告刘德兵辩称,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刘德兵主体不适格,原告将其列为被告属于滥用诉权。原告主张被告诚达公司、刘德兵财产混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财产混同与本案的租赁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需另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综上,应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被告G某某辩称,其并非租赁合同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将其列为被告属于滥用诉权。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原告(出租方)与被告诚达公司(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正商智慧城A-09地块工程;日租金计算标准为钢管0.006元/米、扣件0.003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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