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互联网科技发达的时代,各行各业在不断地涌现,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更是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展现在人们眼前,那么正上海注册一家科技型企业,有哪些财政税收扶持优惠政策?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上海注册科技型企业财政税收扶持优惠政策吧。
一、创新基金
1、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研发、中试项目。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3)、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2、融资辅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贷款难矛盾,与银行联手运作。
(2)、单个项目贷款数额原则上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二倍,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
3、匹配资金(实施细则另订)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二、专利资助
1、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2、授权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3、发明专利的授权费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费,按实际缴纳费用资助。
5、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后每项最高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6、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7、国内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8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300元。
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财政专项资金对其专项研发给予扶持。
经认定的创业投资公司,对其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50%,并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上海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上海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1、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结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更是可以节省最高80%的企业所得税;
2、人才引进走高新技术企业绿色落户通道(最快一年工作经历即可落户上海,且无名额限制);
3、低息贷款科技履约贷、担保基金贷;
4、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
黄浦区:首次认定20万,重新认定10万。
长宁区:首次认定及迁入20万,重新认定10万。
静安区:首次认定5万。
普陀区:对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管理团队3—48万元的奖励。
虹口区:首次认定及新迁入20万,重新认定10万。
杨浦区:首次认定20万,新迁入10万,重新认定5万。
闵行区:首次认定25万,新迁入20万,重新认定5万。
闵行区梅陇镇:首次认定15万,新迁入12万,重新认定3万。
宝山区:首次认定25万,重新认定25万,新迁入20万。
嘉定区:首次认定20万,新迁入20万。
浦东新区:首次认定及新迁入25万。
金山区:首次认定15万。
松江区:首次认定及新迁入20万,重新认定5万。
青浦区:首次认定及新迁入25万,重新认定5万。
临港新片区: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奖励25万。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次认定及新迁入25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上海企业扶持政策
1.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3.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4.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5.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一条 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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