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你好!公积金除了最常见的贷款,在生活中的很多场景中都用得上。如果你提前知道这些技巧,无论是给子女购房、装修、租房,还是看病,其实都能用上公积金。
想更全面了解公积金的相关知识,可以先看下这篇文章
公积金是什么?有什么用?看完你就懂了
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 如果公司在职,需要携带公司开具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且盖有财务章,然后提交给住房公积金中心;如果不是公司在职,可以自行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填写申请表,提交公积金提取资料。
2、 公积金中心收到个人申请后,便会开始审核是否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公积金提取金额。
3、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会委托银行将公积金余额转入到指定的银行卡中。
每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都大致相同,但是时间上有一定区别,通常在一周内可以完成。
公积金全额提取需满足一定条件:离开工作地/退休注销公积金账户;去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享受低保生活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申请提取;账户封存满 2 年,且失业满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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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以的只要是满足提取的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因此,您再行购买房屋时,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
住房公积怎么样提取要怎样的条件
住房公积提取主要有以下的第二章跟第三章的两类: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度按照其在该自住住房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列明的权利人平均计算份额。
第九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第十条 职工本人未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但其配偶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情形的,经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共同申请,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 职工因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购买一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或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前款规定中的购房合同,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职工已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就同一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不予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审定当期可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发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中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直接办结该项提取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能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未能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其他能证明职工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第十八条职工因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证明、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交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第二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前款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职工未能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票据)。
前款规定中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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