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牵头行比例不能超过多少?
; 各种贷款形式层出不穷,银团贷款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简单的来说,是指几家不同的银行,都按照相同的贷款条件,会签订一样的合同,共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其中每个银行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来说,银团贷款牵头行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
一、银团贷款牵头行比例是多少?
举个例子,现在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融资,有时候高达数百亿,单个银行可能“吃不下”,需要多个银行共同来贷款,这种就是银团贷款。
从来看,各个行业的比例都不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比3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占比23%;制造业占比15%;房地产业占比11%;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比10%。每年的经济形势不同,各行业的比例也有所不同。
二、银团贷款牵头行比例不能超过多少?
每个银团贷款都有一家牵头行,主要工作是筛选有贷款资格、资金雄厚、有权威性的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一起完成融资工作。另外,还需要做各种调查,形成书面文件,向贷款人告知所有的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剩余的需要银行之间,监管部门共同协商。
银团贷款
一.概念:
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当借款人寻求的资金数额太大,以至于任何一个单一的银行都无法承受该借款者的信用风险时,就产生对银行团体的需求,银团贷款市场的使用者是在银行贷款市场寻求大额融资的借款者,涉及的会计科目为1324。
二.银团成员组成:
三.主要成员职责:
1.牵头行
2.代理行
3.参加行
四.了解银团贷款
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
3.银团贷款操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
4.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五.收益
贷款利息+贷款费用(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杂费等)
(1)承诺费:也称为承担费。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贷款人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偿。
(2)管理费:此项费用是借款人向组织银团的牵头行支付的。由于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与借款人谈判等,所以要额外收取一笔贷款管理费,作为提供附加服务的补偿,该费用通常在签订贷款协议后的30天内支付。
(3)代理费: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作为对代理行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补偿。
(4)杂费:是借款人向牵头银行支付的费用,用于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时间所作的支出,如通讯费、印刷费、律师费等。
六.流程
1.银行关注客户的融资需求;
2.收到客户贷款信息/融资招标书;
3.与客户商讨、草拟贷款条款清单、融资结构;
4.银行获得银团贷款牵头行/主承销行的正式委任;
5.银行确认贷款金额;
6.确定银团筹组时间表、组团策略及银团邀请名单;
7.准备贷款信息备忘录,拟定组团邀请函,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邀请;
8.参与行承诺认购金额;
9.确认各银团贷款参与行的最终贷款额度;
10.就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各方达成一致;
11.签约;
12.代理行工作(贷前,贷中,贷后)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第四条 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第五条 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第六条 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第二章 银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 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八条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九条 银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第十条 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行。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第十一条 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第十二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十三条 银团贷款项目由牵头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行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询。牵头行和代理行有义务如实向其它成员行通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第十四条 银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第十五条 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进行。第十六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共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协议是借贷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代表应分别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各单位的公章。第十八条 银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贷款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它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
(四)各成员行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代理行的权利与义务;
(六)有关银团会议的召集及银团会议决定的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第十九条 银团贷款根据贷款种类分别按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第二十条 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办法计收利息。第二十一条 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办理。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付到各成员行。第二十三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银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代理行应依照协议规定,根据成员行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行。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
银团贷款抵押权份额
银团贷款抵押权份额单个不低于20%。
抵押是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合同等为抵押物,取得银行贷款并按合同约定分期还本付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将返还抵押物。抵押是指抵押人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受益人,作为还款的担保。
抵押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让给抵押人。在此过程中,抵押人享有房屋使用权。现代普通工薪阶层普遍使用抵押贷款买房。按份共有,又称单独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同财产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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