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信用贷款 用途
1,自2013年11月起,对在信用社拖欠有不良贷款的国家公务员实行扣薪还贷。2,2014年3月底前仍未还清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县人民政府责成欠贷人员所在单位公务员贷款逾期不还实行停岗;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起诉!3,信用社内部干部职工自借或为他人担保的不良贷款。必须在2014年元月31日前还清。凡2014年元月31日前未还清贷款(含担保)的,实行停职、停薪、停岗;在2014年3月前仍未还清贷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信用社依法解除与欠贷职工的劳动合同。4,自2013年11月起,属企业职工的,由欠贷人员所在企业实行扣薪还贷。属离退休人员的,由县人社局根据县清收提供的欠贷人员名册扣薪还贷。扣薪还贷期间,只留给欠贷人员基本生活费,剩余工资、津贴全部用于归还所欠信用社贷款。5,凡2013年12月31日前未还清不良贷款的干部职工,由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进行约谈,贷款未还清前不调动、不提拨。欠贷干部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一把手年度考核不予评定等次,取消欠贷干部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一把手年终奖励性工资。6,2014年3月底前仍未还清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县人民政府责成欠贷人员所在单位对欠贷公职人员实行停岗;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起诉。
银行信贷员离职被要求清收经办的不良贷款,这合理吗?
银行信贷员离职被要求清收经办的不良贷款,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是正常的。这些不良贷款有可能是信贷员故意与贷款客户相互勾结的,有些是贷款客户确实暂时还不上的。经办合同上还有信贷员的签名印章等。只有经办的信贷员去清收是最为合理的,换为其它不明旧事的人是不利于收回不良贷款的。被要求清收实属正常。
在全面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以责任追究推动清收处置工作,按照自主清收、在岗清收、离岗清收、“三停”清收(停薪、停职、停岗)、移送司法清收等阶段分步开展清收处置工作。继续实行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制,通过采取签订责任状、诫免谈话、末位淘汰等措施强化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小额不良贷款由支行与客户经理签订责任状,大额不良贷款由总行与各支行行长签订责任状,明确清收责任,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
个别信贷员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责任追究难以起到震慑大众的效果,影响了不良的清收处置工作成效。现在有些银行已经实行自负盈亏,不象那些国有银行,可以把损失推给财政。那么经手办理的贷款,客户不按时还款,那么银行的信贷员就要负责的。
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按照县联社清收千元以下不良贷款相关文件精神,为圆满完成清收任务,我社成立了千元以下贷款清收领导组,社主任任组长,并制定了清收方案。
在对全社千元以下不良贷款摸底以后,领导组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清收:
第一.社主任、副主任带头包户清收;
第二.挨门逐户,跟踪催收。各社信贷员要把本片区不良贷款列出明细,逐户签发“催收通知书”,讲清不按期还款的严重后果,使贷户寝食不安,坐卧不宁,主动还款还息;
第三.要通过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对违规发放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对一些收回难度大的贷户,动员其亲属和村上有威望的人进行协助清收;
第五.实行不良贷款奖励机制,鼓励广大员工全体动员积极清收。
建议: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清收涉政不良贷款公告及拖欠贷款人员名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了社会知晓面,有效的促进了涉政贷款清收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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