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还款人算二套房吗
若是夫妻的话,不属于首次买房,属于二套房。婚前一方已买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买房的话,会被算作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名下所有房产如全部卖出再购新房,则新房为首套房。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属于一个家庭,以未成年子女名义买房,会被算作二套房。
此外对于贷款购房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名下无房,没有贷款记录,这是首次购房;名下有房,用自有资金全款购买,没有贷款记录,这是首套房;
用自有资金全款买过一套住房,并且已经出售,再次买房属于首套房;名下有房,用过商业贷款,但贷款已结清,这属于首套房;名下有房,用过公积金贷款,但贷款已结清,这属于首套房;曾经买过住房,已经卖掉,目前名下无房,但有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经结清,这属于首套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共同借款人离婚后再买房,算首套房吗
如果离婚后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为0的,则购房属于首套房。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第二条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共同还款人影响首套房认定吗?真实情况是这样
; 在贷款买房时,银行会对还款能力不足,或者是工作不稳定的贷款人,要求他们增加共同还款人,来作为按时还款的保证。而有很多人担心共同还款人会影响首套房认定,自己贷款买房不能享受房贷利率优惠,下面就一来讨论讨论。
1、共同还款人的义务和权利:
一般共同还款人是在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存在无法按时足量还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贷款人增加一名共同还款人来增加审批通过率。可以成为共同还款人的对象包括,贷款人同户口下的直属亲戚:如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或者是非亲属,比如:同事,好友。
不管是谁成为共同还款人,都必须在贷款人无法还款时,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毕竟共同还款人属于第二债务人,贷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这笔债务就等于是转移到了共同还款人的名下。如果再逾期不还,则会上共同借款人征信。
2、共同还款人影响首套房认定吗?
在不同城市,首套房认定标准有认房不认贷、认贷不认房、认贷又认房三种情况,如果是按认贷不认房实施的话,共同还款人是否影响首套房认定,这个要看其是否拥有房屋产权。
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共同还款人的名字,表示共同还款人无法享有房屋产权,自己名下没有房子贷款买房是可以认定为首套房的,因为不是主贷人。房产证上有共同还款人的名字,那么就享有房屋的产权,如此再买房就不能算首套房了。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后无房方贷款买房是否算首套?
是的,算首套房。
按揭贷款中人们最关心的是条件及程序,首先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2、购房协议书正本。
3、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
5、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扩展资料:
办理规则
1、客户申请
按要求填写贷款申请书。
2、客户提交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有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1)、个体业主的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等。
(2)、所申请的贷款要求提供担保的(含抵押、保证)应提交担保材料。
3、审查
(1)客户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贷款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是否相符,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
(2)信贷业务的币种、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借款用途与协商的内容。
是否相符。
(3)信贷业务申请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是否一致。在有关决议上的签章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组织文件规定。
(4)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
(5)抵押或保证材料的审查,抵押物是否充足,保证人是否有能力足额保证。客户申请材料审核后,如材料不全,经办人需将申请材料退还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如材料齐全,再核对原件并由客户在影印件上签署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名。确认后再填写《信贷业务评价交接单》。进入调查阶段,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4、信用评价
(1)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含人民银行的信用状况和社会信用状况。
(2)资产负债状况,房产状况。
(3)贷款用途,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4)抵押或保证是否可行。
5、审批
6、落实贷前条件
7、签订合同,包括保证或抵押合同
8、支用
9、信贷登记
10、会计核算
11、贷后检查
12、贷款回收
根据《贷款通则》: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经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条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一条 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
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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