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怎么处理
呆账即坏账的处理办法是:
1、直接销帐法:
即在坏帐发生的当期直接从应收帐款中注销,记作坏帐费用。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没有从时间与数量上反映应收帐款与坏帐损失的配比关系,所以不符合配比原则。
2、备抵法:
即根据各期应收帐款数额的多少和不同拖欠期,按期估计各期的坏帐损失并计作当期的费用,记入备抵帐户。
一、呆账发生的原因
坏帐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是由于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者诚信准备抵赖此笔货款,从而使债权人发生呆帐的。这是从债务人方面来看的。但是如果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发生呆帐主要有如下原因:
1、销售管理不当
许多企业以销售量而制定业务人员的提成,造成业务人员一门心思搞销量。没有很好地调查对方的诚信程度、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同时有些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差价,制定的价格过高,造成积压。在此情况下,企业把回款问题当成相对次要问题了,久而久之、日积月累,从而形成企业的呆帐积压。
2、调查过程过于草率
有些销售人员仅仅听过别人说过对方资金和诚信如何如何好,而没有采用进一步的调查措施,如亲身观察、与对方尽可能多的相关客户交流等,就开始了销货措施。
3、合同内容不严谨
由于合同知识的欠缺,致使对于合同内容过于草率和疏忽,从而导致合同漏洞,为对方抓住把柄。同时对财务票据也没有必要的知识,特别是支票的处理上没有知识或经验,没有预防空头支票、虚假帐票等知识,就开具相关的无余地的认可收据,从而导致追索不能,造成呆帐。
4、质量问题引起纠纷
对方在接货后,可能提出质量借口,致使因为质量问题而买卖双方各不相让,导致局面的僵持,日久天长造成呆帐。
其次,从债务人的角度再看一下呆帐发生的原因
(1)存心讹诈
这是债务人的品质问题。
(2)不良债务过多
由于对方不注意呆帐管理,从而引起不良债务过多,最终偿还无力。由于债务企业其自身不良债务过多,或者金融政策收紧,企业贷款困难,造成企业资金运转不畅,产能不足、费用加大,从而获利能力低,市场萎缩造成恶性循环。
(3)行业萎缩与经营方针失误
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导致市场销售利润率降低。同时公司的经营方针上出现偏差或错误,如过多资金投入到基础建设中,造成资金周转不灵。
二、核销条件
商业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的程序下和范围内,商业银行才能核销其呆账准备金。商业银行提取的呆账准备金用于弥补商业银行的下列损失: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被破产,经过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款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的逾期贷款。
呆账核销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核销呆账。外汇贷款应提取相应的人民币呆账准备金,不得提取现汇,如发生外汇贷款呆账损失,经审查批准后,可申请购买外汇,用于冲销外汇贷款损失。
三、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
核销的贷款呆账应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年初贷款余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
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要符合两项原则:
一是及时性原则;
二是充足性原则。
前者是指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进行;后者是指银行应当随时保持足够弥补贷款内在损失的准备金。
由于损失的不可避免性,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就成为帮助银行保持经营稳健的有效工具。
扩展资料:
呆账的预防
根据在业务联系过程中,相关客户所表现的各种迹象进行判断,以便防止可能发生的呆帐行为:
1、经营者状况:
能力如何、精神状态如何、公款处置是否公司分明、董事会权利是否过于集中等;
2、组织状况:
组织是否冗员过多、工作情绪是否低落、责任是否分明;
3、销售管理:
是否管理严格、回款状况如何、市场竞争力如何;
4、库存状况:
是否采购没有章法、库存是否超量、采购价格是否过高、下脚料如何处理的;
5、财务状况:
资金状况如何、现金流量如何、负债率如何、是否投资过大、资金是否没有恰当运用、是否经常有催讨资金现象。
根据以上内容的调查,然后综合分析出其目前的客户信用度状况。把握呆帐的预兆。
除非储意的恶意破产与卷逃行为,对于一般企业可能经营每况愈下,出现呆帐的行为的预兆有如下一些内容:
1、经营者是否心情恍惚;
2、财务人员是否急匆匆处理有关银行帐务;
3、上层人员是否突然辞职;
4、是否工资拖欠太久;
5、有关人员是否意见很大;
6、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地大批进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坏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呆账准备金
“贷款呆账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一样吗?
二者概念相同。\x0d\x0a\x0d\x0a贷款呆账准备金一般计提以下三种:\x0d\x0a\x0d\x0a第一种,普通呆账准备金。即按照风险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这和我国现行的按照贷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是相似的。\x0d\x0a\x0d\x0a第二种,专项呆账准备金。即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大多数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同时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我国计提此种专项准备金。\x0d\x0a\x0d\x0a第三种,特别呆账准备金。即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为防范国家风险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就属于这一类,我国计提此种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既定比例计提的,它针对的是贷款的不确定损失。\x0d\x0a\x0d\x0a银行经营贷款,总会有一定的损失,就要有呆账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取的,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损失的,这就使普通呆账准备金具有了资本的性质,可以计入资本基础。但是,普通呆账准备金无法反映贷款的真实损失程度,它只与贷款的总量有关,而与贷款的实际质量无关。真正的呆账准备金是用来弥补损失的,这要求呆账准备金的数量与贷款的真实质量相一致,贷款质量高,呆账准备金就少。相反,则必须增加呆账准备金的数量。专项准备金由于是按贷款的内在损失程度计提的,反映了评估日贷款的真实质量。因此,专项准备金不计入资本基础。它的变动直接与贷款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银行建立的普通呆账准备金制度、专项准备金制度和特别准备金制度共同构成了银行的呆账准备金体系,保护了银行经营的安全性。\x0d\x0a\x0d\x0a贷款损失准备金一般有三种: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x0d\x0a\x0d\x0a一般准备金是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就相当于一般准备金。\x0d\x0a\x0d\x0a专项准备金应该针对每笔贷款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度等因素,分析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规定,专项准备金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按照建议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x0d\x0a\x0d\x0a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特别准备金与普通和专项准备金不同,不是商业银行经常提取的准备金。只有遇到特殊情况才计提特别准备金。
财政部发布《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信贷基金完整,促进国家专业银行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减少贷款风险,准确核算损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呆帐准备金是按银行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用以弥补银行因本规定第三条各款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坏帐损失。第三条 国家专业银行发放贷款实行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由于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贷款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第四条 借款人或者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列作呆帐,各级专业银行应积极负责追回。因银行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不得列作呆帐,除追究个人行政和经济责任外,应在银行的利润留成中逐年冲销。第五条 呆帐准备金按各类贷款年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在年初分别按人民币计算提取。各类贷款计提呆帐准备金的具体比例为:
(一)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为1‰;
(二)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私营企业贷款和个体户贷款为2‰。
(三)进出贸易贷款为1.5‰;
(四)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为2‰。第六条 下列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金:
(一)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二)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贷款;
(三)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
(四)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拆借贷款。第七条 呆帐准备金提取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市)分行(含县支行)、的贷款和省分行、总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分别由地(市)分行、省分行和总行按本规定计提呆帐准备金。
(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要专户存储。当年形成的贷款损失经过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准予核销。
(三)各类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最高累计帐面余额为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比例提取的数额。年终结存的呆帐准备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下年初,各类贷款呆帐准备金余额不足或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计算补提或冲减呆帐准备金。
(四)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的呆帐,应冲回呆帐准备金。
(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在当年的“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专项列支。第八条 呆帐损失的核销,各级专业银行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形成的呆帐损失每笔不满5万元的,可以区别具体情况,由独立核算的地(市)分行会同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二)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笔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各专业银行总行备案。
(三)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笔在10万元以上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所在地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审查意见审查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当年审批核销的贷款损失在呆帐准备金中列支,要在决算中单独列报。
(五)发生外汇贷款呆帐损失,经审查批准核销后,再申请购买外汇额度。如果发生差价损失,可列入当年损益,在决算中单独列报。第九条 各级专业银行核销贷款呆帐,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各经营贷款的基层县、市分(支)行或城市办事处,在申请核销呆帐损失时,应填报“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并附详细说明,按规定的核销权限逐级报上级行审查,同时抄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上级行接到基层行处的“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要组织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本规定条件,事实确凿,材料齐全,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同意的贷款损失可作为呆帐,按核销权限分别处理。第十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以及银行机构的稽核等部门,要加强对呆帐准备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挪用或者滥用呆帐准备金者,都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什么是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是按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以作为核销呆账贷款损失准备的基金。
根据财政部 《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我国银行的呆账准备金按年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为1‰; 农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贷款为2‰; 进出口贸易贷款为1. 5‰; 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为2‰。
下列贷款不提取呆账准备金:①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②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贷款; ③以各种财产 (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 作抵押的贷款;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拆借贷款。
呆账准备金的类型
1、普通呆账准备金即按照风险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这和我国现行的按照贷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是相似的。
2、专项呆账准备金即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大多数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同时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我国计提此种专项准备金。
3、特别呆账准备金即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为防范国家风险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就属于这一类,我国计提此种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既定比例计提的,它针对的是贷款的不确定损失。
呆账准备金的计算步骤:
1、计算所需的专项呆账准备:专项呆账准备金的计算要按照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同的贷款分类按不同的比例计提。可参考的比例为:损失类贷款为100%;可疑类贷款为50%;次级类贷款为25%;关注类贷款为2%。
2、计算普通呆账准备金:贷款即使属于正常类,仍存在损失的可能,因此需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
方法为:
普通呆账准备金=(贷款总额-专项呆账准备金)×规定的比例。
呆账准备金总量=专项呆账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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