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容易吗?
生源地助学贷款理论上没有名额限制,但是据我所知,学校有,教育局给每个学校学生贷款总额,根据贷款总额,不难算出学生贷款人数。到暑假你尽快去生源地教育局办理贷款手续吧,晚了真的很难说。另:我们学校每年100多人贷款,总有1、2个学生贷不了,我分析和时间有关系,学校有名额,教育局也有名额吧,不可能无限制贷款。早去早得。
本人的户口已经迁到学校,想回原生源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问题是:贷款要户口,我应该怎么弄?
今年秋季起,省教育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本着“应贷尽贷”的宗旨,积极做好受理学生申请工作,确保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困而辍学。 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的是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该项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承办南昌、赣州、宜春、抚州、新余5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农村的县(市、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期限长达14年,在校期间的利息由政府承担,无论高校新生老生、本科专科、公办民办、省内省外就读的学生,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获得每学年1000元至6000元贷款。 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醒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供所在地村乡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学校开具的证明、学生和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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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金额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 1000 元,不超过 12000 元。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六条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承办南昌、赣州、宜春、抚州、新余 5 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承办九江、上饶、吉 安、景德镇、鹰潭、萍乡 6 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贷款学 生可通过江西农商银行“e 百福”app 线上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学生可通过国家开发 银行学生在线系统()进行贷款申请。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流程:
1.首次贷款的学生,需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 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携带借款学生 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 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 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中心办理。
2.续贷的学生,请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 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 任何一方携带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 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 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根据提示办理。
3.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帐户,用于贷款的发 放和本息回收。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流程:
1.首次贷款的学生需登录“e 百福”,进入“贷款专区”,点击“百福助学贷”,填写相关 信息,并提交申请。首次贷款需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 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前往当地县(市)资助中心进行现场确认。《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教体局窗口提供纸质表, 学生本人填写、签名并按手印。
2.续贷学生只需登录“e 百福”线上申请,由当地县(市)资助中心线上审核。
3.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农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贷 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四章 贷款审核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学生由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 份。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学生,在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后,系统将发送短信提醒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分别登录“e 百福”,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学生必须在银行规定的贷款有效工作期内,携带《受 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同时将《受理证明》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学生就读省内院校的由高校资助中心录入电子回执,当地县(市)教育 局资助中心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指定 帐户或借款人的个人帐户。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的(开户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由学校资 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的(开 户银行为农村信用社),由学生本人自行按照学校财务处要求缴纳学费。
第五章 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5 年确定, 最长不超过 22 年,最短 6 年。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 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六章 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 每年 12 月 20 日为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年为 9 月20 日)。学生应自毕业当年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在 5 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 息,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 1 至 10 月及 12 月,每月 15 日(含)前可申请 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当月 20 日。1-9 月,每月 15 日之后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次月 20 日。10 月 16 日至 11 月 30 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 12 月 20 日。可选择一次结清一份或 多份《借款合同》尚未偿清的所有助学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也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 金(必须为人民币 500 元以上,且是 100 元的整数倍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如需在校期 间提前还款,请于毕业当年 8 月 15 之前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除 11 月外,每月 20 日前都可以进行逾期还款。开始偿还利息后,如当 年12 月 20 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开始偿还本金后,还将对逾期本金计 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当期利率的 130%。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相应罚息。具体金 额可在每月 1 日至 19 日(除 11 月外)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 5 年。未按约定 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县级资助中心联系的同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将 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要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要继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进 行毕业确认并在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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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承办南昌、赣州、宜春、抚州、新余5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承办九江、上饶、吉安、景德镇、鹰潭、萍乡6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期限长达14年,在校期间的利息由政府承担,无论高校新生老生、本科专科、公办民办、省内省外就读的学生,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获得每学年1000元至6000元贷款。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供所在地村乡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学校开具的证明、学生和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 贷款申请流程 第八条 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新生、在校生,本省、外省就读生)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前,可从互联网登录江西省教育厅网()进入政务公开点击学生资助栏目,进行网上操作。所有网上申请的学生都需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将于5月1日开始启动办理) 第九条 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具体登录办法为,今年暑期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均使用高考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和考生号进行登录,进入系统后按照申办要求填写贷款申请表。在校生如果忘记了当时参加江西省普通高考时的考生号,可以通过点击登录页面上的"找回考生号",通过填写相关确认信息,获得考生号。为保证贷款及时准确发放,如果登录系统后显示的学生本人邮编、地址、电话等信息不准确,请在输入框中自行修改。如果考生的身份证号码在系统中重复,需本人到所在县(市、区)资助中心现场办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确认提交后所有信息不能再修改。 第十条 借款学生应提供的材料: 1、加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两级行政公章的困难证明材料,应包括家庭年收入状况、家庭人口数、家庭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书写; 2、身份证明材料:(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可以使用军人证或武警证);(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如证明材料:低保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孤儿等可用于证明符合八种重点照顾对象的相关材料。 四 贷款审核 第十一条 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 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份。 再次申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可持共同借款人(或借款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携带回执单和借款合同到校报到。回执单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签章确认手续,借款学生20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回执单寄回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报到后 30个工作日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视学生撤销借款申请。借款合同交该生所在学院,由各学院贷款经办老师负责采集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采集完毕后将数据库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存档。 第十三条 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五 贷款审核 第十四条 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助学贷款专用账户或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的,由学生本人自行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六 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七 贷款回收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于提前还款日前 30天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即可。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每月 20日为逾期贷款还款日。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借款人在下一个 20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到下一个 20日的罚息。县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银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银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1、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2、将违约学生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3、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4、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5、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八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相关工作。在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要及时通知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继续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宣传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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