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1000万元以上:1-2%二、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上述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3、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100-2000元/小时。
4、对于涉及财产的借款纠纷案件,委托人要求实施风险代理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
5、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民间借贷案中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有哪些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民间借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借款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贷款纠纷案件属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如下:1。财产案件收费不超过1万元(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按比例支付),每件50元;1万至10万元,按2、5%按2支付;10万元至20万元%交纳;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按1支付;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支付;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9%按0支付;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8%按0支付;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7%按0支付;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6%支付;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2、申请保全措施的,按实际保全财产金额按下列标准支付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元支付%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支付。4、依法申请宣传通知的,每人支付100元。
法律客观: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法律解析: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首先,适用法律的问题 目前,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有;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 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针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民间借贷市场乱象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其次,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司法实务中难以把握。 再者,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部分有效三种情形,对于无效行为较易认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需要认真把握。而对于有效认定。只要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应当予以认可,在此前提下,具体视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处理。对于部分效力认定。主要是指对合同基础效力予以认可,应予调整至合法合理程度。 第四,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由于现实中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证据保全意识不够,在借贷形式上较为简单和随意,没有书面借据或书面合同,使得查明案件事实较为困难。出借人应当对 借款合同 关系的成立、借款支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 合同纠纷 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同关系,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以其他方式的证据。对于没有书面证据的,出借人应当陈述其借款经过以及实际已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的事实。首先,借款人要认可借贷关系的,应当对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及还款金额举证证明。其次,借款人不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在出借人已经尽到上述举证责任的,借款人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抗辩。 第五,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确定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也可不约定利息。对利息未作明确约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对于有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其计算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第六,提交确认债务非法性的相关证据。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多见的情形。少数投资 公司 、担保公司,专业从事资金出借,出示的证据比较规范,看不出高利息的痕迹。并且一般在资金出借前,出借人已要求借款人以现金形式支付高利息或者直接先扣除利息。 第七, 民事纠纷 与刑事犯罪嫌疑交叉使案件审理更为复杂。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非法集资案件的形式外观也表现为被告或原告同一的民间借贷系列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在所受理的大量原告或被告同一的民间借贷系列案件中区分出 高利贷 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与非法集资案件存在一定难度。 第八,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就不能产生借贷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审理借贷案件首先应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这是正确审理借贷案件的前提。司法实践中,由于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较少,法官在审判中往往只沿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对借贷关系怎样保护的思路,尤其是在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时候,容易忽视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容易造成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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