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可以申请贷款买车吗?
大多车贷都不需要房产证,只需要准备所需材料即可。只有很少一部分车贷公司需要房产证,而且审核很严格;你可以多逛几家,找最适合自己条件的公司贷款。
办车贷需要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地区常住户口及有效居住身份。
3、车辆按揭贷款人必须有正规单位职业且有长期稳定收入。
4、车辆按揭贷款人无刑事不良记录及贷款资信不良记录,社会信用良好。
5、车辆按揭贷款人需已昏年龄在22周岁—55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扩展资料:
按揭买车
按揭买车是指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先付一部分首付,剩余部分由贷款人向购车者分期发放贷款。
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2.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4.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当你提供了这些按揭买车的手续后,你还需要达到一些其他的条件才能申请买车: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5.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合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按揭买车 百度百科
农村不动产证能不能向银行贷款?有何依据?
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质押。缘故有三:一是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要求:以下资产不得抵押:……(二)农村宅基地、责任田、自留山等全民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是法律法规能够抵押的以外……。大家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一切单和本人不可除外。二是债务无法实现。农村住宅在金融企业抵押借款,贷款人没法还款时,借款人在处理质押物农村住宅时,受制于农村百姓"一户一宅"限制,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作为适格转让行为主体,处理抵押的农村宅基地受制于法律法规而无法转现。
2015年逐渐我国逐渐提农村产权抵押借款,就是以乡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村住房使用权开展抵押借款。部分银行回应国家的政策,开发了农村产权抵押借款并且在部分作出了示范点。恰好自己负责了本行这“两权”抵押借款的产品研发工作中。但我所在的地方负责的是土地经营权抵押借款,有三四个地方是承担农村住房使用权质押。同行业临时没听说谁在开发设计这个产品。所以大多数人说的不能也是能理解的,如果题主急需用钱,可以私信说一下部位,我觉得在吗本行示范点范围之内。
农村土地确权之后,有一些要求中说,农村住宅房产使用证可用作房产抵押贷款。可是,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农村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性质从源头上并没有变,依旧是团体的土地,并没民营化。农村集体的土地是不能够随便买卖的,仅这一规定就限制它质押“特性”,由于金融机构没有权利竞拍农户抵押的土地资源、农村宅基地及其农村宅基地里的房子。倘若金融机构以此作为质押物放款,
而贷款户逾期不还得话,金融机构也无法竞拍质押物,岂不还把质押物“砸”到了手上而不能转现?而金融机构要质押物做什么用呢?俗话说得好,不可以变现的“资本”就不是资本。金融机构做为趋利行业来说要这样的“资本”有什么用呢?退一步讲,农村集体的土地又一文不值,就算可以变向,也变出不来要多少钱来,因而,金融机构拒绝接受这种质押。因此,邻居大哥说,银行的苦处他了解。用农村住宅房产使用证去银行做抵押借款是行不通的。
农村的房屋产权证能不能抵押贷款买车
国家从2015年开始开展农村房屋产杷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任务
(一)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三)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调动和增强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五)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增强试点效果。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统称指导小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本意见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试点,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二)选择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原则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试点县(市、区),经指导小组审定后开展试点。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分别或同时申请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严格试点条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行为公开规范,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二是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具备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
(四)规范试点运行。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本意见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意见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区成立试点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试点条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支持政策,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送指导小组备案。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做好评估总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快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试点县(市、区)应提交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送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报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六)取得法律授权。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国务院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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