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银行原行长受贿千万判14年,贿赂者会被判刑吗?
上海一银行原行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为银行客户单位提供贷款、下属工作调动、职务晋升业务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送予的现金及财务,贿赂款物共折合人民币1242.34万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那么贿赂者会被判刑吗?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是犯法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同时,我们需要知道,《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企业或者单位工作人员行贿,数额5千元以上,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罪后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们常用“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来形容行贿受贿的现象。确实,苍蝇总会叮有缝的蛋,但有缝的蛋被苍蝇叮,根本的原因正于蛋有缝,而不在于苍蝇的习性。
判决书:华融湘江银行一支行原行长受贿获刑,中介获利超千万
继湖南华融湘江银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副厅级)被判刑之后,该行一支行原任行长苏建新也因受贿被判。
4月9日,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苏建新案二审裁定书,苏建新因张建国打招呼,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放贷,并收受数十万元贿赂。
苏建新案判决书披露了该案中诸多借贷业务的套路:贷款中介人通过银行高层打通关系,支行行长运作违规放贷,中介人获利上千万元;而银行行长利用其借贷业务中的信息优势,泄露客户贷款信息,帮助第三方拉过桥资金业务,以便第三方获取高额利息。
上司打招呼,违规放贷数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于2010年10月,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合并的一家注册地位于长沙市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77.5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不久,2010年12月,苏建新跟随张建国从中信银行跳槽到了华融湘江银行,在长沙分行任业务五部负责人。
公开简历显示,张建国于2003年4月至2010年10月,历任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行长、长沙岳麓山支行行长;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历任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常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长沙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华融湘江银行行长助理,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6年9月任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
而自2011年至2018年间,苏建新先后担任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业务五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长沙分行金星路支行(以下简称金星路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湘江新区分行金星路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湘江新区分行市场拓展五部总经理、三部总经理。
2019年7月24日,官方通报华融湘江银行常务副行长张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苏建新也于2019年9月11日被湖南益阳市赫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接受调查。
法院判决认定:苏建新在任职期间,时任长沙分行行长的张建国给苏建新打招呼,苏建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向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公司)、湖南坤宇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公司)、湖南双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翼公司)发放贷款。判决显示,苏建新违规放贷的资金达数亿元。
同时,苏建新为从事过桥资金业务的唐某提供需要在苏建新任职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湖南格林泰科绿色建筑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泰科公司)、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公司)、湖南华源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庆公司)的信息,帮助唐某从事资金过桥业务获取高额利息。苏建新非法收受肖某、韦某、李某、蒋某、唐某所送的现金,金额共计288000元。
审批通过假合同贷款,中介获利千万
判决显示,苏建新在张建国打招呼后,实际上是帮助了贷款中介人肖某,明知贷款材料中有假合同仍审批通过,中介人获利超千万元。
在苏建新案中,肖某以一名证人出现。肖某称,他经张建国打招呼,认识了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业务五部的经理苏建新。自2011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他分别帮朱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1.4亿元,帮谭某以九峰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1亿元,帮魏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0.8亿元。苏建新作为上述每笔贷款的具体审批人,明知贷款资料中的材料供应合同是假的,仍审批同意了贷款,并向贷款具体经办人江黎、廖某打招呼,让他们关照造假资料顺利通过。
苏建新供述称,2011年张建国介绍肖某到长沙分行办理贷款,要他关照,2011年至2015年期间,在肖某帮朱某、魏某、谭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他明知贷款资料中供货合同等资料是假的,没有为难肖某,审批同意了贷款。他还跟分行信审部的工作人员和行里的其他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忙通过了银行内部审批和审贷会,及时审批同意并放款。
朱某、魏某、谭某证言称,因经肖某帮助贷款,他们分别按贷款金额的4%-5%支付给肖某费用,其中朱某支付肖某费用540万元,魏某支付肖某费用200万元,谭某支付肖某费用650万元左右。三笔贷款办理成功,肖某获利1390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5年间,上述肖某帮助朱某、魏某、谭某的贷款共计3.2亿元,为感谢苏建新在办理贷款上的关照,肖某在2011年至2016年的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以拜节的名义,先后15次在苏建新的办公室送给苏建新现金,每次4000元,共计60000元。
泄露客户贷款信息,运作资金过桥业务
判决显示,苏建新利用其银行行长的信息优势,泄露客户贷款信息,帮第三方拉过桥资金业务,以便第三方获取高额利息。
相关专业人士介绍,过桥资金通俗地讲,其实就是垫资,比如,某公司在银行有借款,到了还款日却暂时无法还款,为了能够继续在银行贷款,这家公司于是找一家“贷款公司”垫付之前欠银行的贷款,还清后就继续可以再银行贷款了。等第二次银行贷款款项下来后,这家公司再用这些款项去还“贷款公司”,这个过程就是过桥,而“贷款公司”垫付的钱就是过桥资金。
法院查明,唐某以原长沙顺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科公司)的名义,从事提供过桥资金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中介业务。2014年下半年,唐某为拓展业务,到金星路支行的办公室递名片时认识了行长苏建新,之后与苏建新吃饭、打麻将成了朋友,于是要苏建新关照他的业务。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苏建新分别向他提供了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庆公司需要短期借资金还贷或需要办理承兑保证金,且银行会顺利放贷,可放心出借资金的信息。苏建新介绍唐某与上述公司联系,由唐某与上述公司商定操作借款还贷或交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具体细节,唐某获取高额利息300余万元。
操作资金过桥业务也有“套路”。在双翼公司续贷操作案中,证人蒋某称,经苏建新介绍唐某给双翼公司提供归还贷款资金后,他与唐某谈好借款利息、借款方式、归还方式等,唐某提出续贷受托支付到顺科公司。他做了一份双翼公司与顺科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交给唐某盖章签字,原件撕毁将复印件交给银行。苏建新也明知该合同是虚假的,没有真实贸易,但仍放款受托支付到唐某提供的账户。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双翼公司向唐某借款还贷或交银票保证金,都是按上述模式操作。
苏建新供述:2015年至2018年期间,他将在他们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庆公司的详细情况告知唐某,并介绍唐某与上述公司联系,让唐某放心借款给上述公司还贷款或交银票保证金。这些公司因贷款需要有求于他,就会选择找他介绍的唐某借款,实际上唐某与这些公司并没有真实贸易。他们银行放款会同意受托支付到唐某指定的贸易公司,唐某收回借款获取利息就没有风险,确保了唐某的借款资金回笼并赚取利息。唐某每次赚钱后,都会送现金表示感谢。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苏建新7次收受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19万元。
2021年2月3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苏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苏建新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益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三天,2021年1月2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融湘江银行总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副厅级)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公开宣判:张建国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9年,张建国受贿406.32万元;2011年至2014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7亿元,造成损失2407.37万元。
某银行一支行原行长受贿获刑,中介获利超千万,如何遏制这种不良风气?
怎么遏制?咱们总不能在每个公职人员身上都配一个工作记录仪,每天数十个小时不间断记录。一来这么大的数据谁愿意看?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谁看得懂?又是否会造成泄密?
无论怎么号召、提倡、防范和监督,最终落实到个人身上的着力点总是很小的。要想彻底或尽量杜绝贪污腐败和以权谋私,最重要的还是加强公民个人素质教育。
毕竟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你肚子里那点小九九除了自己知道,其他人可一无所知。社会只会看一个人的文化素养和专业能力,对于探测一个人的内在品质是无计可施的。
所以除了加强素质教育和监督力度,笔者认为现阶段并无其他解决办法。
回顾事件经过:支行行长受上级所托,帮助客户违规放贷
其实这就是个老套到掉牙的案件,湖南某银行的支行行长苏建新,因为受到上级——总行常务副行长张建国的授意,要他利用职务便利对指定客户违规放贷。
后面的事情用脚趾头都想得到,苏建新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同时自己的贪腐堕落欲望作妖,迅速与上级领导同流合污,向客户朱某、魏某、谭某违规审批贷款文件,同时授意他们拿好处费给自己,先后共计获利1300余万。
这一操作,就是整整13年。后续法院对外披露的信息,也令人惊掉大牙:
2006年至2019年,张建国受贿406.32万元;2011年至2014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7亿元,造成损失2407.37万元。
这就是一个支行行长被自己贪腐欲望控制以后,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转造成的危害。违规操作长达13年的时间,一方面是无人敢举报,另一方面是他及其相关同伙竟然敢如此猖狂,背后的关系网实在是令人不寒而栗。
论不良风气的遏制:人情关系社会的丑陋面遗留
人情关系其实没有好坏之辩,这是中国几千年文化和历史造就产生的东西。从某种程度上,人情社会也非常具有研究价值。
但笔者认为,人情关系之所以被打上越来越多负面的标签,与法制化社会的进程密不可分。
社会法制化,就要求人们脚踏实地、公正廉明地去干每一件事,这从根本上来讲是与人情社会截然不同。
但长痛不如短痛,人情社会的运作模式如果一直迟迟得不到解决,或者表面上解决了背地里还在阴暗面作妖,同样也会对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产生阻碍。
人情社会的好坏是个非常复杂的议题,笔者没有能力去做如此宏大的阐述。只有一点需要所有人都知道,在社会运转的关键命脉领域,绝对不能有人情社会的负面残留。
写在最后:在警醒中不断健康良性发展
要不是在因为苏建新的上司——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当地停职调查,这个涉案金额上亿的案子,还不会如此快公布在世人面前。
而根据法庭的最终判决,两名涉案的主要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十五年,并处一定份额的罚金。这个案子到这里看似已经了了,但背后留给世人的警醒却值得每个人好好思考。
社会总是在不断向善、向良性去发展的,希望我们都能用自己的力量,将自己的未来建设的愈发风顺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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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银行行长受贿1.36亿,东窗事发后被判无期,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上海一银行行长受贿1.36亿,东窗事发之后被判无期徒刑。这件事件的经过主要是该行长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行长职务时接受了他人的贿赂,并且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办理融资贷款、项目配资、承担工程等一系列的事宜,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大概1.36亿元,所以说就被判无期徒刑。
银行行长被判无期徒刑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原行长顾国明在担任行长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于是就管理了信贷等一部分的工作。并且帮助一些单位和个人办理融资贷款项目配资等一系列的事情。不光光参与这样的事情,而且还收受贿赂,并且数额巨大。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之下就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且如果说行长不能够做好相关的规范的话,那么也很难让银行健康的发展下去。尤其是自己责任重大,那么就应该做好榜样。但是该行长却没有秉持自己应该遵守的原则,所以造成很严重的社会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就必须得受到相应的惩罚。
加强银行的管理
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的金融机构,一方面有很多的钱,尤其是大型银行。另一方面通过自己合理的去进行借贷服务的话,也能够帮助企业发展。但是如果银行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导致有价值的企业借不到钱,企业借钱之后还要承担巨额的贿赂成本的话,那么就会严重的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会造成一些就业岗位的损失。所以加强银行方面的监管才能够促进社会正常的运转,并且让钱流动到该流动的地方,让企业的生产充满活力。
总结
在哪一个位置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去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所以通过对相关人员的处罚也能够起到很强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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