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政策,本着安全、有利、服务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提供贷款,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企业),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第四条 中国银行办理贷款,必须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加强贷款管理。第五条 中国银行对企业办理下列贷款:
一、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贷款方式分为:
(一)中短期贷款;
(二)买方信贷;
(三)银行贷款;
(四)项目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企业在商品生产、 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贷款方式分为:
(一)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
(二)临时贷款;
(三)活存透支。
三、现汇抵押贷款。中国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备用贷款。根据企业申请的特定用途,经中国银行审查同意安排待使用的贷款。第六条 贷款货币分为本币和外币两类。本币即人民币;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港币、联邦德国马克以及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
二、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如数缴纳,并经依法验资。
三、企业董事会作出借款的决议和出具授权书。
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由计划部门批准。
五、企业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第八条 贷款期限的计算,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还清全部本息和费用之日止。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七年,个别特殊项目经中国银行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期结束前一年。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一条 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国营企业贷款利率执行。
外币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综合利率执行;也可以由借贷双方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协商确定。使用外国买方信贷和其他信贷的利率,以其协议利率为基础加一定利差确定利率。第十二条 人民币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外币贷款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提出借款申请书,并根据所需借款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二、中国银行对企业的借款申请书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查评估,经审核同意后,借贷双方协商签订借款合同。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和用途使用贷款。第十五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中国银行认为需要担保的,必须提供经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第十六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提供以下担保:
一、信用担保。企业向中国银行提供由资信可靠、有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单位出具的保证偿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二、抵押担保。 由企业将其财产和权益抵押给银行, 做为偿付中国银行贷款本息的保证。下列各项可以抵押:
(一)房产、机器设备;
(二)库存的适销商品;
(三)外币存款或者存单;
(四)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及票据;
(五)股权及其他可转让的权益。第十七条 抵押担保贷款,企业须与中国银行签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抵押物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足额保险。
中国银行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供信用加抵押担保。第十八条 企业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之后的净现金收入,应当首先偿还固定资产贷款。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借款合同规定的企业,中国银行有权根据借款合同,视违约情节,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护权益:
一、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二、停止发放贷款;
三、提前收回贷款;
四、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的异同
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的异同
一、借款人不同
1、卖方信贷的借款人是承包商(卖方)
2、买方信贷的借款人是业主(买方)委托的银行(借款银行)
二、担保情况不同
1、卖方信贷是业主委托银行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直接给承包商开出还款保函或信用证
2、买方信贷是借款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然后由第三家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或所在国家财政部)再进行担保
三、付款方式不同
1、卖方信贷相当于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期付款,建设期工程承包企业从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是人民币,业主的还款是外汇
2、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就是现汇项目
四、融资风险管理情况不同
1、卖方信贷存在利率风险(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情况调整)、汇率风险(人民币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企业难以承受)、收汇风险(对于非承包商责任业主和担保银行到期不还款,中国出口信贷保险公司赔付率为90%,剩余10%要由承包商承担)
2、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不存在上述风险,或上述风险发生对企业影响不大(出现不还款情况,承包商要协助银行和保险公司追讨)
五、前期开拓工作量不同
1、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是由承包商直接与业主谈判,所有融资条款都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
2、买方信贷是由承包商协调和安排业主指定的借款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谈判贷款合同
六、对项目的控制程度不同
1、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以及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确定后,承包商顺理成章地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2、买方信贷则存在业主公开招标的可能性
七、倾向不同
卖方信贷业主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担保还款即可,操作简便,且融资条件双方可讨论变通,如利息可计入合同总价中等。业主一般倾向卖方信贷的方式融资
买方信贷业主要委托两家金融机构介入,工作难度大,银行费用高,既要支付担保费,又要支付转贷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卖方信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买方信贷
什么是买方信贷?
卖方信贷主要指外贸银行或商业银行对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以支持出口商开拓和争夺国际市场。在一个国家出口信贷发展的初期起步阶段,卖方信贷往往占有主要地位,其原因主要是提供信贷的银行和申请信贷的出口商都在同一国度,操作比较方便。�
一、出口信贷可以向卖方即出口商授信,也可以向买方即进口商或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授信。二者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差别,但在促进出口方面是共通的。相比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被应用得更多。下面就看一看买方信贷的操作是怎样进行的。
二、操作和便利
(一) 操作
买方信贷涉及的当事人常有四类:出口商、出口国银行、进口商、进口国银行。
现在有一项大型生产设备的国际进出口贸易要开展。首先,出口商与进口商要坐在一起谈这项贸易,洽谈的内容包括了使用买方信贷问题。当双方对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必要的准备工作就绪后,便签定贸易合同。然后,进口商要交纳15%左右的现汇定金。这是必要的。这15%很可能最终成为付款的一部分。买方信贷最多会达到总贸易金额的85%,所以进口商肯定要先付部分款项。第二、进口国银行和出口国银行之间签定一个贷款协议。在此之前两家银行要与各自的买卖当事人接触,洽谈。了解审查该项贸易。贷款协议将以贸易合同为基础。同时具有独立性。第三、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贷款,进口国银行再向进口商贷款,进口商以此向出口商支付现汇货款。为避免不必要的周折和因此的风险,这笔款项实际是由出口国银行直接交给了出口商拿走。然后由进口商来还。第四、出口国银行向本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利差补贴。因为出口国银行此项贷款的利率根据其本国法律或政策将低与一般商业市场贷款利率。这个利差由政府以补贴的形式填补。另外出口国银行还要将其该笔出口信贷的回收风险投保。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经营出口信贷保险业务。种种措施都是出于促进本国出口的战略目的。第五、进口商按贷款协议向其本地的进口国银行分期归还贷款、进口国银行再分期还款给出口国银行。直到还款完毕。
有时买方信贷的当事人只有三方。其中缺少了进口国银行。虽然在操作上有些不同,但在基本的法律关系方面与四方当事人结构的情形并无甚大区别。实际上,四方当事人结构的买方信贷是更多见的,下面的分析也可看出,进口国银行的介入是很必要的。
(二)便利
买方信贷被认为对当事人有如下的好处:
第一、对进口商有利。进口商可以先取得并使用货物,价款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分期支付,同时能享受到低廉的利率。有关信贷问题由本国的银行出面与出口方面洽谈,其谈判能力要比自己强(在卖方信贷中,信贷问题是由出口方银行与进口商洽谈的);同时自己则可以集中精力就贸易的商务、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谈判。
第二、出口商也高兴使用买方信贷。因为出口商实现了快速回笼资金的目的。而且也不会象卖方信贷那样在其会计报表中造成大额的“应收帐款”——因为这可能引起外人对企业的一种不好的印象。同时相比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对出口商来说剩去了很多计算、考虑并转嫁各种费用的麻烦。卖方信贷中,银行是把款项贷给出口商的,所以向银行分期归还贷款的事也要由出口商做,还的款项里当然包括了各种费用如手续费、保险费等。这样在定约之时,出口商要充分地考虑这些费用的转嫁问题——当然是转嫁给进口商。方法是提高货价。然而,在买方信贷中,贷款在名义上是贷给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的,还款也是由他们向出口国银行归还。出口商卖出货物,收回现汇即可。大可不必为费用的转嫁问题费脑筋了。
第三、对银行方面也有利。信贷问题由两个银行坐在一起谈,很多事务会容易处理得多,同行好说话嘛。另外出口国银行把款项贷给进口国银行,进口国银行有还款义务,这样的贷款更加保险。而且进口国银行与进口商在同一国家或地域里,彼此容易沟通和接触,更加了解彼此的资信情况。所以风险也就小了很多。
三、法律关系结构及基本条款
(一) 法律关系结构(如图)
出口国A 进口国B
出口商☻ ☺进口商
出口国银行 进口国银行
如图关系(1),是一种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一份贸易合同。卖方是出口商,买方是进口商,自不待言。关系(2)是借贷关系,表现为一份信贷协议。贷款方是出口国银行,借款方是进口国银行。关系(3)表示进口国银行把这笔款项转贷给进口商。
以上三种关系的建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最根本的是(1)所表示的买卖关系,在它的基础上,才会产生(2)这一借贷关系。同时借贷关系又是转贷关系(3)的基础。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谈判和签约过程当中。实际上,出口国银行为了维护其利益,减小其收款风险,会非常强调贷款协议的独立性。这样,进口商不履行向进口国银行的还款义务并不能成为进口国银行不履行向出口国银行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同样,进口国银行也将非常重视它与进口商之间的转贷协议的独立性。
图中(4)所示为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行为。款项完全不必经过进口商的手再交给出口商。实际上,在进出口双方银行之间定有“买方信贷总协议”的情况下,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请的其实是一个买方信贷的额度。取得这个额度,就可以完成该贸易,并取得货物了。而出口国银行那边随之就替它向出口商支付了货款。(5)反映的是出口国银行向出口国有关部门申请该项买方信贷的利差补贴,同时投保出口信贷保险。
(二) 基本条款
买方信贷是政府推动本国出口的重要贸易策略。长期一段时间中买方信贷的实务操作并无规范。全靠各国国内的贸易政策。为了避免过度贸易竞争的负面效果,70年代末期,发达国家在买方信贷的国际规范方面达成了一致。这便产生了一个被称为“君子协定”的文件(全称《关于官方支持出口信贷指导原则的协定》,由于该协定只是表明一种道义上的承诺,故称“君子协定”)。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8年定立的。由于在国际贸易领域,OECD的这些“富国”常常是台上的主角;所以该“君子协定”便逐渐地成为国际出口信贷领域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从目前的买方信贷操作的一些基本条款上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该协定的影响。
下面是买方信贷一些基本的条款。
1、专款专用。买方信贷是以促进出口为目的的优惠性的政策贷款,所以,贷款方一定会要求进口商将这笔款项用于购买贷款银行所在国制造的货物。这一贷款用途限制是严格的。
2、贷款比例。出口国银行所提供的贷款额占该项进口所需资金的比例越大,表明买方信贷越优惠。“君子协定”把该比例最高额限定在85%。所以,进口商至少要自筹15%的货款。
3、定金。这15%现汇要求作为定金付给出口商。而且合同中常常要求,只有此定金付清,才能提取贷款用于支付货款。
4、利率。合同中对利率将有详细约定。“君子协定”将不同的国家进行了区分,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富有3类,并分别规定了利率的最低限。
5、还款期。这也是重要的条款。“君子协定”按不同种类的标的和金额的大小,对还款期也作了规范。
6、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承担费、保险费等。该费率合同中应有约定。承担费用的人一般是进口商,有时也不排除出口商承担一些信贷业务中的费用。
四、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银行面临的风险包括这样一些:
1)缔约前的商业风险。主要源于信贷关系的建立要以贸易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比如贷款合同已经缔结,甚至款项已经划出,但由于贸易合同具有某些合法性的缺陷,或者干脆就没有成立、生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2)缔约后因进口商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如进口商破产、无力还款或不还款等。造成银行收款困难。这种风险在三方当事人结构中将由进口国银行面临,在四方当事人结构中由出口国银行面对。
3)缔约后因进口国银行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在四方当事人结构中,进口国银行也可能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对出口国银行来说是重要的商业风险。
4)政治风险。如进口国的战乱、暴动使收款变得困难或不可能;汇率风险;进口国或出口国实行贸易管制,影响贸易的继续等等。
防范如上种种风险措施很多。
对于授信者——出口国银行来说,需要注意的方面大致有:
1)注重事前对贸易当事人,尤其是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对贸易项目的各方面进行论证,作好该笔信贷的风险评价工作。
2) 缔约时注意信贷合同与贸易合同的关联。在贸易合同生效之前慎重对待信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3) 缔约过程中,重视事前的法律消费。不要忽视法律专家在谈判和起草合同中的作用。
4) 与进口国银行签定贷款协议,采用四方当事人结构的操作模式,或采用签定买方信贷的总协议等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商业风险的。
5) 投保出口信贷保险几乎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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