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助学贷款好办理吗,贷款条件有哪些
只要符合条件,很好办理,贷款条件如下:
一、在家乡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中间教育、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普通专科学校和专科学校正式招生的,获得真实、合法、有效的高校新生、在读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录取通知书;
4、学生入学前的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牧区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户籍贫困家庭;
(2)孤儿、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损失严重,负担不起学费的;
(4)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的;
(5)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丧失工作能力;
(6)没有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幼、边缘、贫困、偏远农村牧区贫困家庭;
(8)父母一方或双方都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注意事项:
(1)借款人应仔细阅读合同,认真履行借款人的一切义务。
(2)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国家开发银行和各级补贴中心有权在未经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
(4)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将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接入全国网络。不良的信用记录将对个人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5)借款人还款后,应及时与市、县教育局助学管理部门及办理银行核对账目,防止出现问题。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
从1999年至今,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和评析,分析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并为我国学生贷款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论探讨。
一、我国学生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萌芽阶段(1986~1999)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学基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6年7国务院于月批转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高校中实行学生贷款的改革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端。这一学生贷款制度,是建立在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尽管当时的贷款额不能解决学生的各种消费之用,但毕竟可以解决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用,所以,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其作用是明显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99~2003)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八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
1.担保助学贷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规定》规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通过原有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政策获得资助外,还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虽然这一学生贷款制度已经突破前期的学生贷款制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担保制度制约了学生贷款,一方面,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另一方面,学校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学生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的结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越难以申请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学贷款(2000年2月)
面对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立即终止执行不利助学贷款发展的相关条款,并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闲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为广大贫困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补充意见》将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见》中对逾期不还贷款学生,公布其介绍人、见证人姓名的规定。
3.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阶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中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三考核":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机构统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8.6亿元,共有100.5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阶段(2004~至今)
1.新机制助学贷款
2003年下半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银行大面积停贷,致使全国大范围内许多2003级的贫困生无法获得贷款。针对以上问题,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
(1)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将原规定的整个合同期间国家给予50%贴息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2)贷款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须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3)还贷政策的改革。从原有毕业之日起还贷、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招标时确定,不超过15%),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5)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按在校生总人数20%的比例来发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高校应当积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助学贷款的详细情况
(1)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具备以下条件:学生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读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要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2)有关规定:①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 ,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②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③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④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 不上浮;⑤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 ,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收罚处息;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巾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⑦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⑧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人民币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贷款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度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 5.担保方式:信用的方式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五、《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六、《督促还款承诺书》; 七、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学生通过所在学校与签订业务合作关系的我行网点联系。 2.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学校对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贷款行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②受理及审批。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学校是否已签署初审意见、贷款总量是否未超过相应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核定给该学校的贷款控制总量。将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学生。 ③发放。经审批同意贷款的,由学校组织学生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 ④贷后管理。借款人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出国、被取消学籍等原因离校,应在离校前与贷款行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后,学校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贷款行须取得借款人离校后的联系方式。借款人毕业、结业、肄业的,贷款行应取得其工作单位的相关信息。 ⑤贷款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可以与贷款行约定还款账户定期扣款或到贷款行营业网点偿还贷款。对于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建设银行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建设银行的规定的有关手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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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中国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系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所在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用于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信用贷款。一、贷款对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二、借款人条件: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三、贷款申请:高校与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在协议有效期内,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原则上采取在校学习的学生一次申请并签署借款合同、 经办银行分学年发放贷款的办法;申请借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校的高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校可以分批次为申请借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四、提交资料: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交以下资料:(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3)经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五、因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请您申请贷款时详询当地经办机构。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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