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1400万要交100万保证金,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有什么用?
严格意义上讲,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是为了确保借贷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一般来讲,当一个人需要贷款的时候,这个人的现金流肯定是出现了问题,不然也不会找银行申请贷款,但这个人贷款的时候,银行要确保这个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不然也不会轻易放出这么多钱,因为银行也要承担风险。
贷款1,400万元竟然需要先交100万的保证金。
这个事情发生在杭州,杭州一名男士在2015年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1,400万元的贷款竟然需要先交100万的保证金,这名先生觉得银行贷款不能以保证金的名义来收取客户的所谓保证金。道理也非常简单,因为他觉得自己实际只贷到了1,300万元,有100万元已经提前还给银行了。
这种方式涉嫌高利贷。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一个用户去银行贷款的话,银行不能够给这个用户足额的贷款,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个人根本就没有贷到这么多钱,但是却需要偿还这么多钱的本金和利息。这个道理可能有点拗口,我们可以好好理解一下这个思路,在我个人看来,银行不能以收所谓的保证金的名义来让客户提前出线。
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是为了确保偿还能力。
如果我们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的话,银行设置保证金账户主要是为了确保这些借贷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从负面角度来想的话,银行这样做也能够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利润,因为它实际并没有放款给用户那么多钱。我觉得用户在贷款的时候资金非常紧张,如果能交出100万的保证金,确实可以证明用户的偿还能力,但这并不能成为银行提前收取本金和利息的原因。
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开几个
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开1个。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
“按揭”降低了购房门槛,从而在一定程序上刺激了房屋需求量的进发,使开发商受益匪浅,同时保证金担保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了第二还款来源,对于维护银行的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保证金账户可以冻结吗
贷款的保证金能否冻结一直是贷款界永恒的话题,事实上,保证金能否冻结主要是看保证金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保证金账户可以冻结,但是有的保证金特定化了,就不能被冻结。
一、保证金的来源和意义。
保证金是贷款人在进行贷款时,汇入银行账户作为担保的一笔金额,一般企业在银行都会有特定的账户,所以当保证金汇入账户以后,这笔钱依旧属于企业所有。其次保证金账户的开设,不仅保障了贷款人的权益,也给了银行一个保障,所以保证金在贷款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二、保证金在特定化以后无法冻结。
保证金在特定化以后,意味着这笔资金已经成为了动产质押,银行和法院不可以随意冻结这笔资金。但是如果这笔保证金没有特定化,就不是动产质押,银行还是可以冻结保证金账户的。
三、法院有权冻结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是贷款人用于贷款的一种质押物,所以保证金的性质是质押财产,这是对公司或者企业贷款的一种担保。一般来说,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欠款首先就由保证金来还款。所以当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选择冻结保证金账户。在实际情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冻结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对于借款双方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值得引起重视。其次,保证金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途径,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保证金账户就有可能被冻结,这也是情理之中的。
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法院可否冻结
法院有权冻结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保证金特点,担保保证金属于质押财产。该质押财产是针对担保公司所开展的全部担保业务的质押财产,其质押担保的比例是债务总额的五分之一,贷款方对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按债务总额的五分之一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视实际情况冻结保证金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法律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有明确规定,而对银行信贷担保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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