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住房公金贷款怎么办理?
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1.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
2.签订合同;
3.办理贷款担保抵押;
4.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离婚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3份。房屋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大房证复印件3份;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原件3份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6.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原件及3份复印件。
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优待政策?
由于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地方公积金账户并不是互通的,因此根据军队公积金相关规定:军人在服役期间没有买房的,在退役时,会将个人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在退役离队前一次性结算发放给个人。这就造成军人退役后回到地方买房时不占优势。
但是,咨询你安置地舟山市在最近几年先后出台了几份涉及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购房的优待政策,比如在2017年11月颁发了《关于明确单位新调入职工(含转业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在这份通知中明确:
因职工工作调动后,其工资组成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单位在计算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口径不同。经研究,现对单位新调入职工(含转业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予以明确:
一、单位新调入职工(含转业军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调入单位发放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单位新调入职工(含转业军人)参照当年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政府绩效考核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含转业军人),如未将政府绩效考核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予以调整和补缴。
2019年6月又颁发《关于退役军人实行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试行)》,在这份最新的通知中明确: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退役军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提取时提供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定金合同》和定金收据,并于十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心经办人员在提取后十个工作日后通过共享数据平台查询该职工的预售房登记情况,并将查房信息结果留存档案。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退役军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退役军人荣获一等功及以上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荣获二等功及三等功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按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5%;
3、贷款发放需要轮候时,优先保证退役军人的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时间减半。
退役军人在办理提取、贷款业务时,应提供退役证件;荣获奖励的应提供立功证书。
因此,就你在退役后想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话,按照上述优待政策前往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即可。
军人退役后还能用公积金贷款吗?
如果军人退役后有住房公积金,它还是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当然,他以前已经贷过款,就另当别论
退伍后能不能用公积金买房
部队退伍之后公积金可以拿来买房。
军人的公积金提取,在退伍或复员时统一结算和提取。因为目前为止军队的公积金还没有和地方的挂钩,只能在退伍时直接办理提取手续。而且义务兵服务结束退伍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购买房屋、修缮自住房屋、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
退伍后公积金还能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现役军官虽然每年也都在上交一定的住房公积金,但这些公积金都只是留在了部队内部,并没有交存地方的各个商业银行,所以,地方的各个商业银行不会向军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理论上讲,军人的公积金上交在何处,该处就应该提供公积金的贷款。
借款人贷款限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一般不可以超过40万元;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超过40万的,按照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与本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此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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