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借款人,以某一项目向一家银行贷款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其他银行贷款
编者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世行)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鉴于:
(A)借款人对于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世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辽宁省(下称辽宁)实施或促使实施,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将贷款资金提供给辽宁;以及
鉴于世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及世行与辽宁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及其以下需改动部分(下称《通则》),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去3.02节的最后一句。
(b)6.02节的(k)段改为(l)段,新加的(k)段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贷款项下的任何提款同世行协议条款第三条第3节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鞍钢”系指鞍山钢铁公司,它是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鞍山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颁发的第24-24142001号营业执照进行的。
(b)“鞍山”系指辽宁省鞍山市。
(c)“AWC”系指鞍山污水公司,它是经鞍山市计委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鞍山市城市建设局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批准的章程以及鞍山工商局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颁发的第11887158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d)“AWC分贷协议”系指鞍山和鞍山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A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e)“基本文件”系指本节(c)、(f)、(h)、(k)、(o)、(q)、(v)、(aa)和(ee)段提及的章程和规定。
(f)“BDHC”系指本溪区域供热中心,它是按照本溪市计委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批准的章程,以及本溪工商局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颁发的第11966751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g)“BDHC分贷协议”系指本溪和本溪区域供热中心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BDH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h)“本钢”系指本溪钢铁公司,它是按照一九九二年十月的章程,以及本溪工商局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颁发的第11966000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i)“本钢分贷协议”系指本溪和本钢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本钢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j)“本溪”系指辽宁省本溪市。
(k)“BWC”系指本溪污水公司,它是经本溪市计委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本溪城市建设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批准的章程,以及本溪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颁发的第11966839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l)“BWC分贷协议”系指本溪和本溪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B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m)“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设定的提款类别。
(n)“大连”系指辽宁省大连市。
(o)“DSWC”系指大连垃圾公司,它是按照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批准的章程,以及大连甘井子区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颁发的第24319449-5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p)“DSWC分贷协议”系指大连和大连垃圾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DS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q)“DWC”系指大连污水公司,它是按照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批准的章程,以及大连沙河口区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颁发的第24113183-7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r)“DWC分贷协议”系指大连和大连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D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s)“金融机构协议”系指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的附录2第A.3(a)(ii)(D)段的规定,由辽宁环境基金和上述段落提及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
(t)“财政年度”系指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一日止的日历年度。
(u)“抚顺”系指辽宁省抚顺市。
(v)“FWC”系指抚顺污水公司,它是抚顺市计委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其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的章程,以及抚顺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颁发的第11925199-1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w)“FWC分贷协议”系指抚顺和抚顺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F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x)“各实施机构”系AWC、FWC、BWC、本钢、BDHC、DWC、DSWC、JWSC和JGPM的总称;“实施机构”系指其中的任何一个。
(y)“有关的项目实施机构”系指:(i)鞍山,AWC;(ii)抚顺,FWC;(iii)本溪,BWC,BDHC和本钢;(iv)大连,DWC和DSWC;(v)锦州,JGPM和JWSC。
(z)“项目有关部分”系指:(i)鞍山,项目A部分;(ii)AWC,项目AB部分;(iii)AWC,项目A部分;(iv)FWC,项目B部分;(v)本溪,项目C部分;(vi)BWC,项目C(1)部分;(vii)本钢,项目C(2)部分;(viii)BDHC,项目C(3)部分;(ix)大连,项目D部分;(x)DWC,项目D(1)部分;(xi)DSWC,项目D(3)部分;(xii)锦州,项目E部分;(xiii)JWSC,项目E(1)部分;(xiv)JGPM,项目E(2)部分;(xv)锦西,项目F(2)部分。
(aa)“JPGM”系指金城造纸总厂,它是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其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的章程,以及锦州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颁发的第24203000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bb)“JPGM分贷协议”系指锦州和金城造纸总厂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JPGM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cc)“锦西”系指辽宁省锦西市。
(dd)“锦州”系指辽宁省锦州市。
(ee)“JWSC”系指锦州自来水公司,它是按照锦州市建委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批准的管理规定,以及锦州工商局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五日颁发的第12053696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ff)“JWSC分贷协议”系指锦州和锦州自来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JWS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gg)“LEF”系指环境基金,它是辽宁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H.1(a)段建立的。
(hh)“LEF分贷协议”系指辽宁和环境基金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H.1(b)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LEF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LEF分贷款”系指按照“LEF分贷协议”提供的贷款。
(ii)“LEPB”系指辽宁环境保护局。
(jj)“辽宁”系指借款人的一个行政省份。
(kk)“国家排污标准”系指借款人的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第GB8978-88号“污水排放综合标准”。
(ll)“参与企业”系指环境基金准备或已经提供污染控制分贷款的企业。
(mm)“排污费”系指污水排放的收费,它是按照LEPB、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财政厅联合颁发并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的第〔1993〕87号文关于污水排放收费的决定来征收的,该决定可随时修改。
(nn)“污染控制项目”系指项目G部分中的一个具体的开发项目,由参与企业使用污染控制分贷款资金实施。
(oo)“污染控制分贷款”系指环境基金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参与企业用于污染控制项目的贷款,其资金来源于按照LEF分贷协议提供给环境基金的部分贷款。
(pp)“《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辽宁同一天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项目协定》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qq)“各项目市”系指鞍山、本溪、大连、抚顺和锦州的总称;“项目市”系指其中的任何一个。
(rr)“各分贷协议”系指AWC、BDHC、本钢、BWC、DSWC、DWC、FWC、JGPM以及JWSC分贷协议的总称;“分贷协议”系指其中任何一份;“分贷款”系指按照分贷协议提供的贷款。
(ss)“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提及的账户。
(tt)“元”系指借款人的货币单位。
第二条 贷 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一千万等值美元($110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世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值的提款金额总额。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i)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中A、B、C、D、E、F和H部分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ii)环境基金已付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付的)参与企业在污染控制分贷款中的提款,以支付污染控制项目中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这类费用应从贷款账户中提款。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在一家为世行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关账日应为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世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1%的1/2)。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尽快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世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世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世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世行的投资;(B)世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若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则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1%的1/2)。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和八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在不受制于或不限于只履行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辽宁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辽宁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安排将贷款资金提供给辽宁,包括——但不仅限于此——以下条款:
(i)将由辽宁偿还的本金数额按照等值美元(以从贷款账户或专用账户付款的日期或有关日期确定)计算,其价值等于用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费用的货币或多种货币值,
(ii)以上述条件提供的本金偿还期为十五年,包括五年宽限期,
(iii)对于不时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以上述条件提供的本金,将按照本协定2.05节不时确定的适用于本贷款的利率的70%,交付利息,以及
(iv)对于尚未提取的以上述条件提供的本金,将按照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交付承诺费。
3.02节 为促进项目目标的实现,借款人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鞍钢应实施一项世行接受的按时间划分的行动计划,改进其生产工艺,以提高其用水效率,降低其设施排放到空气和水中的废弃物的水平和浓度。
3.03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4节 借款人与世行特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辽宁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以及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以及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辽宁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为其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辽宁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环境基金金融机构协议或者任一分贷协议的任一签约方未能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d)�疚募�恍薷摹⒅兄埂⒎现埂⒊废�蚍牌��斐墒抵噬虾头疵娴赜跋烊魏问凳┗�孤男蟹执��楣娑ǖ挠泄匾逦竦哪芰Α?/p
(e)借款人、辽宁或任何具有司法权的政府采取任何行动解散或撤销任何实施机构,或者中止这些实体的运作。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或(c)段所述的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d)段或(e)段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分贷协议已由各签约方执行。
(b)辽宁已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第二部分的规定雇用了咨询专家,以实施项目的H(1)和H(2)部分。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辽宁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辽宁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各分贷协议已得到其签约方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上述签约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贷款通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第二章 贷款种类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世界银行有向中国企业提供贷款吗?
世界银行及其贷款运作特点
王华 发表于:《深圳金融》1995年第3期
就其宗旨来说,世界银行是全球最大的政策性银行。世界银行的宗旨具有较浓的开发和援助色彩:通过组织和提供长期信贷与投资,解决成员国恢复和发展经济的长期资金需要。
一、世界银行的成立背景及组织机构
世界银行实际上是一个世界银行集团,它包括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constructlon and Develop-ment-IBRD)、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la-tion-IDA)、国际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等机构所组成。而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世界银行则主要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它是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所签定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12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的国际金融机构,1946年6月正式开始营业,其后一年起成为联合国的一个金融业务机构,也是联合国属下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并在巴黎、纽约、伦敦、日内瓦、东京、联合国总部设有办事处,此外,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设有代表处和常驻代表等派出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国际开发协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际开发协会成立于1960年9月,它是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产物。世界银行的三个主要机构在贷款与信贷活动中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
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一个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组成,理事和副理事通常是成员国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等高级官员担任,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批准接纳新成员国,增加或减少营运资本,停止成员国资格,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或其他重大问题。世行的常设机构是执行董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办理该行的日常业务。
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于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最初核定资本为100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10万美元,认缴股份愈多,所拥有的投票权也多,美国是认缴股本最多,持有世行股份最多的国家,拥有19.58%的投票权,另外拥有最多投票权的四个国家是日、英、德、法,我国拥有3.5%的投票权,可以单独选派一名执行董事,世界银行此后多次增资,而且还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借款,利息收入等收入筹集资金作为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
二、贷款政策与货款条件:
世界银行贷款是世行对发展中成员国提供的长期贷款,主要面向政府即由政府担保的项目贷款,资助一些建设周期长,利润率偏低但又是该国经济和发展必需的建设项目。
世界银行贷款只贷给其会员国,参加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员国必须是联合国成员国,并且必须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世界银行贷款主要分为“硬贷款”和“软贷款”两大类。所谓“硬贷款”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有息贷款,它所筹集的绝大部分资金都是要求付息的,因此其贷出的资金也收取利。“硬贷款”是以美元计,已经货出部分收取利息,签定协议而尚未支取部分,每年收取0.75%的承诺费。“硬贷款”的年利率大约为7%左右,并且随国际资本市场利率每半年浮动一次,世行贷款利率变动滞后于资本市场利率,化也较平缓。而所谓“软贷款”是指国际开发协会的免息信贷,“软贷款”以特别提款权(SDR)计,每年只收取0.5%的手续费,它只借给贫穷的会员国政府,人均国民收入在410美元以下。人均国民收入在410?835美元之间的会员国,可提供混合贷款,既有“硬贷款”又有“软贷款”。
世界银行的贷款的政策与贷款条件同样是严密的,是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开发协会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一般准则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通则等规定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贷款政策和条件主要体现在如下数点:
1.仅限于对有偿还能力的会员国,无偿还能力国家,世界银行不考虑对其贷款。而对非会员国贷款对象只为政府,贷款需要有会员国政府及中央银行或世界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担保,确保本金的偿还以及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付。
2.贷款必须用于特定工程项目,也就是说,世界银行贷款是与工程项目相关连的,而这些项目需经严格挑,借款国需向该行提供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有关的政治、经济和财政状况。并且申请国或项目要确实无法以合理条件从其它渠道取得贷款时,世界银行才对其申请作出考虑,或者提供贷款保证。
世界银行对项目的贷款通常只贷给项目投资的50%左右,而另外一半的投资则需要由借款国用国内配套资金(含劳务折算投资)自行解决,世界银行向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的贷款中,通常项目单位只能拿到40%的外汇,其余部分由世界银行直接支付给了项目招标采购中的物资供应商和劳务承包商。
3.监管程度严密:尽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遍布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然而世行对项目监管的严密是举世公认。世界银行已形成一套严谨、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和与此相对应的项目周期,贷款只能用于批准的项目,不能挪作别种用途。而对工程项目的监管细致到工程的进度、管理和物资的保管等等,世界银行定期派遣专家到项目现场监管,这些专家不仅包括金融财务专家,更包括各种熟悉项目内容的工程技术专家,听取项目单位意见,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要求借款国提供一些有关的实际资料。世界银行有权建议工程项目作出修改。
4.支用方便:世银贷款允许任选货币支用,可在所有成员国和授赠国瑞士进行自由采购。这比使用其他贷款和出口信贷自由灵活得多,进口物品引入技术的选择余地也很大。世界银行对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和供应商接情况使用不同的贷款货币。一般按所属国的货币作支付,但是如果承包或供应商采购的是进口物资,则以物资出口国的货币作支付。
5.非军事性和非政治性;世界银行不会对军事项目和以政治为目的的项目提供贷款。
三、世界银行贷款特点:
世界银行贷款具有期限长、利率低、支用方便。但手续严密而需要与特定工程项目相联系等特点。
1、贷款期限长:世界银行的硬贷款最长期限达二十年,平均为十七年,宽限期五年。从第6年开始每年还本及付息,而前五年只付息不还本。软贷款最长期限长达五十年.宽限期为十年。即首个10年毋须还本,而从第11年开始才每年分两期偿还。具体期限视乎借款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而定。由于贷款期限长,借款国的资金调度灵活性很大,相应的可以降低资金流动比例利于提高资金的增值能力。
2、贷款利率低: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来源于会员国实缴股本,但是绝大部分是在资本市场上所发行的中长期债券,由于该等债券的信用等级高,而筹资成本又较其他银行为低,因此,贷款利率便相应较低。
3、贷款的支付方式独特;世界银行贷款支付方式有一套完整的规定方法,以确保贷款不会挪用。贷款支付方式虽多,总的归纳起来分为报帐提款申请支付和特别承诺申请支付两种,贷款工程项目都需设立周转金帐户。当项目获得批准后,世界银行预先支付一笔几百万美元在周转金帐户(世行并不要求此帐户开在哪家银行,但要求所在的开户行提交一封保证信,保证世行贷款不被转作别的用途并按客户指令保证付款)。项目实施单位则根据工程进度和进展情况,按世行与项目单位事先确定的类别,将工程有关单据分类汇总,填好特定格式的支付信,由被授权人签字,向世行报帐提回款项以回补周转金帐户,对于项目建设中的大宗物资和劳务,均采取国际或国内竞争性招标。在符合经济、有效的原则下,世行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使供货商或承包商之间达到充分的竞争,使借款人能以较低的价格取得高质量的商品或工程。并能有效防止工程或物资采购中的营私舞弊行为。如果是借款国的供货商中标,可以给予价格上的优惠,以鼓励借款国发展本国的工业。
4、贷款手续严密:贷款只借给会员国政府,或其担保的公私机构。款项申请至取用,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前期工作包括先由会员国进行项目规划选宁、并将各铁项目报世界银行,得到世界银行初步认可,即可着手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分析.世界银行对项目的管理科学性之一,是项目周期阶段的划分。世界银行通常将项目周期分鉴定、准备、评估、谈判签约、执行和总结评价等六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特定的要求、目标和工作程序。世界银行对其贷款的管理,实质上就是对项目的管理,即在工程、支付、采购、咨询等方面与贷款人一起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当然.在项目的不同进展阶段上.管理的内容和重心不相同.六个阶段构成了项目的全过程,通常称之为项目周期。诸如国内立项、鉴定、准备、预评估、评估、谈判、签约、生效、中期调整、完成、评价、还款、项目终结等。虽然世界银行管理的重点是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监督项目执行,但由于每一阶段都要从不同角度参与管理.且有机联系、互相补充、故称之为周期管理。
四、世界银行与中国
中国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发起国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后.世界银行的席位为国民党政府占据,1980年.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1980?1981年世界银行计对中国的经济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考察,并写出了一份长达百万字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考察报告。1981年6月,世界银行董事会批准了我国的第一个贷款项目一重点大学发展项目。从此开始了对我国提供长期开发性贷款业务.世界银行贷款也是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据财政部统计,截止1994年底,世界银行已批准对中国贷款项目148个.承诺资金达203亿美元左右,其中有息贷款120多亿美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无息贷款80多亿美元,约占贷款总额的40%。这些项目几乎履盖了中国大陆除西藏和台湾省以外的所有省份和自治区,涉及工业、农业、能源、交通、社会发展、金融等行业和部门。世界银行提供给中国大陆的贷款重点是农业,主要用于农业开发、水利灌溉、土壤改造、果林副业、畜牧水产、扶贫事业等等.可以说是项目受益面最广的部门。贷款额约占世行对中国货款承诺总额的25.6%.其次是交通项目,占总额的21.5%,为中国的铁路、公路、港口、尤其是近几年的高速公路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社会发展项目内容广泛,包括各类教育、卫生。供水、城建住房等等,金额占总额的19.2%。
另外中国还与世行达成技术援助协定项目.中间金融机构转贷项目.中国还引进世行资金用于工业.林业发展.已显示出良好的效益。
目前,中国已有四十多个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竣工.一百多项正在执行当中,其中有一些也接近尾声、世界银行管理部门认为,中国是利用世行贷款效益最好的国家之一。
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4年马德里召开的年会上宣布,将于1997年9月在香港举行联合理事周年大会,届时香港主权刚回归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又成立不到三个月,有包括上百个国家政府要员,国际财经界巨子及全球媒介云集香港。这对新的特区政府是一个考验,也是对香港顺利过渡的检阅。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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