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如何办理学费补偿代偿?
学费补偿代偿应该填写《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必须从大学生预征报名网站填写。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部分的填写:“应缴学费总金额”指应缴纳的学费总金额,不含住宿费、其它杂费等。若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到学校财务处落实后填写;“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指已向学校缴纳的学费总额。
其他部分应该这样填写:《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必须从大学生预征报名网站填写好后下载打印,一式两份。
毕业生登入预征报名网站的“实名注册”栏填写个人信息,并在“学信档案”中核对个人学籍信息,进行实名注册;毕业生通过预征报名网站,填写报名信息进行网上报名;毕业生在线填写并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本表共两页,第一页为同学自己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有效,第二页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中“隶属关系”一栏选根据学校实际隶属级别填写;
在校期间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部分的填写(仅限贷款的毕业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银行名称”“贷款银行地址”请到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后填写;“贷款银行还款账户”指贷款合同上所填写的账户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请按照签订的生源地贷款合同填写相关内容。
向本人补偿学费方式部分的填写:向本人补偿学费方式需咨询学校学生自主部门,按其要求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要求填写到具体开户的银行名称,不能只填写“中国××银行”,要具体到“支行”、“储蓄所”或“信用社”。
填写好以上内容后,需依次至学校财务盖章、学生资助中心盖章、学校办公室,再将其中一份表格交至学校留存,一份带回到当地武装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后随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寄至原就读学校的资助管理中心。
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征兵生源地贷款代偿怎么填
首先,登录全国征兵网个人帐号。其次,点击“学费补偿代偿”,在线进行填写。注:“应缴学费总金额”填已在校就读期间应缴纳的学费总金额(住:不含住宿费),“实际缴纳总金额”处填写已缴纳的学费总额,一般与“应缴纳学费总金额”一致,如因特殊原因申请了学费缓交,则按照实际缴纳情况填写;“学费减免金额”即因国家相关政策无需缴纳或已减免部分学费。如不清楚自己本专业“应缴学费总金额”,可咨询班主任、辅导员,或校计财处。
“学费补偿”与“助学贷款代偿”只能二选一进行补偿。如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勾选“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并如实填写“校园地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贷款”相关信息,不可同时勾选“助学贷款代偿”与“学费补偿”;如不涉及助学贷款,则勾选“学费补偿”。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生源地贷款代偿条件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六千元。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六千元的,按照每年六千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六千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高校需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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