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是什么意思——白话解释
一、债券置换是债券持有人作出决定卖出一个或多个目前所持有的债券,以交换其他被认为是相同或类似的市场价值的债券的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债务置换大约在同一时间购买和销售,有效迅速地使用旧债券换得一套新的债券。也是政府为解决财政危机使用的一种延长国债到期支付时间的方法。新债券期限更长,收益更高。二、影响债券置换的原因如下几点:在一种债务到期时间之前置换极有可能出现偿还违约的债卷是债务置换行为较为常见的动机之一。换得的债券低于预期的执行额度,甚至可能出现亏损出售。绝大多数情况下,所换得的新债券无法达到之前较为相等的价值,所以不会对预计利润为保底而设立强制解除措施,参考资料:
金融借款合同提前宣布到期,罚息应否支持及如何计算?
01
案例索引
最高法民终1286号(编者注:此为裁判文书网2022年6月7日发布,本案最高法院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有所遗漏),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03
基本案情
威尔登公司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中关于威尔登公司向信达公司偿还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的16807198元罚息的判决,改判威尔登公司无需向信达公司支付罚息 。事实和理由:
(一)《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借款凭证》所对应的债务不应当受《借款合同》有关罚息条款约束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8375万元用于威尔登公司置换交通银行存量贷款,14125万元用于归还实际控制人胡某某借款,2500万元用于归还潮濠公司借款,实际用于威尔登公司的借款仅为8375万元, 但一审判决却将所有借款计算罚息并由威尔登公司承担,对威尔登公司不公。
(二)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未到期,不应当计算罚息 。《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是指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收取的款项。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5年,自首次提款之日即2011年9月2日起计算,届满日期为2026年8月19日。 借款期限没有届满,威尔登公司未逾期还款的情况下,计算罚息的条件未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罚息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止,罚息为16807198元,但对于罚息的计算利率、起始时间、计算罚息的本金标准均没有列明,存在不当。
(四) 一审法院准许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不利于查明本案事实,程序不当。 胡某某作为案涉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死亡后,一审法院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并追加继承胡某某财产的继承人为当事人。
(五) 信达公司主张的罚息起算日期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 。信达公司主张从2017年10月18日开始计算罚息,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威尔登公司从2011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区支行)借款开始,截至2017年10月18日,仅拖欠利息约90万元,且威尔登公司已经提供价值远超借款本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工行开发区支行应该给予威尔登公司一个合理的还款宽限期, 罚息的起算时间应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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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威尔登公司是否应向信达公司支付罚息。
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2011年8月19日,工行开发区支行(贷款人)与威尔登公司(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中第二部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条款”第8.3条明确约定:“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2017年10月18日,因威尔登公司涉诉、资产被司法查封, 工行开发区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威尔登公司未偿还的所有借款立即到期 。威尔登公司在借款被宣布立即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信达公司作为工行开发区支行权利的受让人有权依约向威尔登公司主张罚息 。
威尔登公司上诉主张《借款合同》约定其所借款项用于归还实际控制人胡某某借款14125万元、归还潮濠公司借款2500万元,该两部分款项并非威尔登公司使用,因此产生的罚息不应当由威尔登公司承担,与《借款合同》的上述约定明显不符。《借款合同》第一部分“借款条件”第2.1条中 关于借款用途或者使用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威尔登公司作为借款人依约承担偿付案涉全部借款本息责任的基本认定 ,威尔登公司的上诉事由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法院准许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是否有误的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本案中,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胡某某去世,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裁定准许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程序并无不当。信达公司( 编者注: 判决中有所混淆,似应为威尔登公司)上诉据此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并追加继承胡某某财产继承人为当事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B市财政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券10亿的分录
2015年5月15日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及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是指省级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地方债,用以置换本地区地方政府相应的存量债务。定向承销方式进一步丰富了地方债发行方式,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高效、便捷地开展存量债务置换。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与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2015年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及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下简称置换债券)中不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部分,仍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发行。
《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共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地针对2015年第1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和相关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操作规程》(《通知》附件,以下简称《规程》),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规程》对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的债券期限、债券承销团、信息披露、定价机制、债权确认和登记托管、流通转让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程》明确,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定向承销方式和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地方债规模之和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2015年本地区地方债限额。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发行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限不得高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浮30%。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纳入部分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可按规定开展回购交易。
什么是存量债务置换
存量债务置换指的是财政部在甄别存量债务后,把原来在融资平台上代表政府的期限较短、利率高的债务、银行贷款或理财产品置换成了成本低、期限长的债务。政府短期的、高利息的直接债务变成了长期的、低成本的政府直接债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关于置换存量贷款和置换存量贷款需考虑哪些方面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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