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纠纷激增,超千人成老赖!为什么这些开奔驰、宝马的人却还不起贷?
车贷纠纷激增,超过1000人成了老赖,这主要讲的也是梅德塞斯奔驰与部分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车主之间的纠纷,目前这些车主都被奔驰公司起成被强制执行的老赖。这些开奔驰和宝马的人还不起贷款的主要原因也是没有收入,而且再加上违背了签订的合约,自然最后也就会成为老赖。
对于许多人来说,如果年轻的时候就能够买到一辆奔驰或者宝马,这是相当有面子的事情。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合同形式出现却导致许多人因为还不起贷款而成为老赖。目前奔驰公司和超过千人的车主之间的纠纷就是一个典型代表,目前我们许多人都觉得这些车主在购买的时候就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种问题最后也就酿成了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恶果。
一、车贷纠纷激增,超千人成老赖:融资租赁买车风险大
融资租赁买车是一种新的形式,按照奔驰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协议,他们之间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一开始车主只需要给很低的首付,到后来的时候只需要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给予货款的义务即可。但他们的这种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最后车子的归属是车主,但是也有一些比较严苛的条款,那就是经过催告仍然不还钱的时候,车子将会被收走,而且车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目前这些车主的车子被收走,而且他们也成为被执行人就是出于这样的原理。
二、开奔驰、宝马的人却还不起贷的原因:没收入+违约
开奔驰和宝马的人不一定就还得起贷款,最为主要就是这些车主目前是没有收入的,由于他们收入受到了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所以最后就还不起车贷。再加上融资租赁合同对于买卖双方的要求是比较高的,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是必须极为谨慎的,一旦违约就有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汽车抵押贷款了没钱还怎么处理?
用汽车做抵押贷的款无力偿还,如车辆价格可以抵扣贷款价格,则贷款公司将车开走就可以,如果车辆价格不足以偿还借款,则仍需补足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
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里有车贷纠纷分吗
有。民法典里有车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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