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网贷新政策是什么
十二月一日开始,网贷平台跨省开展业务,属于违规放贷的行为。举个例子,如果说你借的这个网贷平台总部在广东,而你现在却在西南地区。那么这种情况他们属于违规放贷。所以说,咱们之前签订的跨省份合同有可能会成为一份无效的合同。所以说你想一想,对方他拿着一份无效的合同到法院去起诉你,法院会受理吗?第二,很多网贷平台喜欢异地起诉,通过诉讼来追缴欠款,目的就是让欠款人不能如期到庭,然后顺理成章的达成这个缺席审判。那么这个对负债人是非常不公平的。那么假如我们被异地法院起诉了,到底该怎么办?首先收到传票之后,只需要向法院递交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驳回对方的起诉就可以了。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去起诉必须要到被告人经常居住和户籍所在地去起诉。你明白了吗?第三,相关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网贷清偿力度也是越来越大。前一段时间,相关部门就关停了五千多家没有金融牌照的网贷平台。所以你现在赶紧去查一下你的这个贷款平台,这家平台它到底有没有金融牌照,直接说就是看看上没上征信。如果说他们连这个合理合法的金融牌照都没有,那就是属于违法贷款的行为了,可以不用去偿还了。如果违规贷款到法院去起诉你。同样的法院肯定不会受理,你明白了吗?网贷平台一直都很杂样,许多人不知道什么该还,什么不该还,也不知道该怎么去处理和协商,导致我们很多债务人吃了很多亏。
如何看待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个人贷款余额不超30万?
首先,个人网络小额贷款不得超30万的规定从何而来?此新规为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其次,这一规定对老百姓有何影响?有人错误地理解为个人贷款限额不得超过30万,或者说通过网络(比如手机APP)申请贷款都不能超过30万。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这管理办法针对的主体有两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网络方式,第二个特征是小贷公司放的贷款。同时达到这两个属性的主体,放贷给个人资金不能超过30万。
比如说各大型银行发放的贷款是不受影响的,依然可以超过30万元的限额,只要按照原来的方式贷款就行。但互联网公司的贷款业务,放贷主体是小额贷款公司,那么就必须按照这一规定来执行,个人贷款不得超过30万元。
最后,为什么要推出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一方面是为了防范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其实也是为了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放太多贷款,最终收不回来,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面临倒闭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引发其他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客户的权益,现在网络贷款很方便,办理时间短,效率高,有些互联网公司可能会诱导客户贷款进行过度透支消费,甚至有些客户通过贷款的方式去炒股、投资等,给客户产生更大的风险,这必然会使客户陷入无穷无尽的债务泥潭中,最终无法自拔,通过对贷款额度进行限额,可以限制客户过度消费和不当贷款,避免老百姓过度负债。
因此,此次《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良性发展,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昨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办法》设置了13条红线,明确实施备案管理制、对借款人进行限额管理等,被业界认为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条例。在分析人士看来,《办法》的下发,将促使平台正视监管新规带来的业务模式的变化。
祭出13条红线 债权转让受限制
《办法》采用负面清单制的监管方式,提出了13条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共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去年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新增加“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开展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债权转让是网贷平台主流的资产来源渠道之一,主要为解决大额借贷需求的供需匹配和时效性问题,在行业发展之初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和问题。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监管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明确禁止了债权转让行为。不过,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指出,这一条对比互金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到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把所有债权转让的行为全部禁止。
此外,《办法》禁止网贷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有人士指出,这意味着目前一些定位为金融超市的平台或许有违规之嫌。薛洪言指出,按照《办法》规定,只要获得出借人授权,行业内的活期理财和智能投顾等业务创新都是合规的。
实行备案管理 网贷平台属地监管难度大
和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的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并执行备案管理。其中,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而对于银监会和地方监管层的具体职责,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银监会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产品登记、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他称安排地方政府对P2P进行机构监管的原因是“P2P作为一个非存款类机构,注册在地方,地方政府有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打击非法的.资源”。
《办法》中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实行备案制管理,且备案制的执行者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法》提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许可)。
李均锋表示,地方金融办备案的办法正在制定,备案登记和牌照管理是不同的管理方式,备案管理是没有前提条件的,如果设了很多条件,会形成“玻璃门”,备案的资料信息要作为事中事后主要的信息源,要求P2P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后,到备案登记机关去登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属地监管难度较大。东方汇总裁胡玉君表示,监管有效落地问题,不同于小贷公司,P2P网络借贷虽然类似于线上小贷公司,但其业务并不局限于平台所在地区,借款人和出借人来自全国各地。网络借贷的跨地区性质,决定了其属地监管的实际难度较大,由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尺度的不同,如何有效防范网贷风险的跨地区传递,如何协调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权益,未来仍需进一步规定细化。
最严网贷监管 多数草根平台面临消亡
坚持信息中介、明确13条禁令以及借款人的限额管理等规定,《办法》也被业界认为是史上最严的网贷监管条例,不少业内人士直呼,按照正式版细则,“平台要么改,要么死”。
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银监会相关人士提到,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此外,《办法》仅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比征求意见稿的18个月缩短。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行业洗牌潮真正来临。胡玉君表示,由于这个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平台达到数千家,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洗牌潮来临。
事实上,《办法》提出了很多平台难以达到的要求。比如,银行资金存管可能会是一个最大门槛,目前真正有能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屈指可数,且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极其严格,有高额的资本金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股东背景要求、交易模式合规要求等,而且存管相关费用也不菲,绝大多数平台很难达到。
银客理财创始人林恩民表示,小额借贷平台会成为焦点,或将成为大型P2P平台的收购对象;其次,车贷、信贷、消费金融再次受热捧;再次,行业成交量放缓,因为接下来一段时间大额借款项目将会逐步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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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网贷无力偿还2022年新规出来了
欠款无力偿还2022新执行办法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 二、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我国居民负债总金额达到200万亿,人均负债达到14万。让我国一下子从储蓄大国变成了负债大国。而导致这一局面的主要因素包括物价高、超前消费流行、创业贷款需求大等等。就好比说贷款买房,分分钟欠下百万贷款和利息,需要长达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去偿还。按理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今年新规发布,有几类欠债可以不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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