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市南部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20%
12月8日,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明确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缴纳土地出让金、容缺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方面予以支持。
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方面,《措施》提出,自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对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医护人员、人民教师、农民工、引进人才、新就业的大学生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等购房群体,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同时,自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2016年1月1日后生育)或三孩(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家庭,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按照规定,以上补贴名额累计不超过3000名。
此外,自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凡在县城规划区购买地下车位(车库)的购房人给予补贴3000元/个(对小区外业主出售须公示2个月),补贴车位(车库)限额3000个。
优化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方面,《措施》提到,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执行20%的政策,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40%下调为30%。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南部县新购住房的,在现行执行标准上分别再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10万元、20万元。即单边缴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60万元、70万元,职工家庭双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70万元、80万元。
对房企而言,《措施》提及,优化缴纳土地出让金。自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同时,自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竞得土地,缴纳50%及以上土地出让金,可容缺办理该宗国有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鼓励企业盘活闲置资产方面,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购买商业用房、车库(位),拓展商业办公、商务酒店运营、智慧停车等业务,推动市场去库存。
四川南充: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6月7日,四川省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提到,将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职工家庭单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从42万元提高到50万元,职工家庭双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从48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公告》提到,支持无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家庭年度提取额不超过1.5万元。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另外,南充市还将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在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金额和申请的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所购住房的总价款。
上述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南充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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