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最多贷多少万
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配偶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
一、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可贷总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
2、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倍。
二、其他额度规定:
二手房按揭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的80%。一手房置换贷款申请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数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扩展资料:
《重庆市职工购房抵押委托贷款试行办法》第九条,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明;
2、经房地产管理登记机关登记认可的预售(购)合同;
3、自筹资金的存款证明;
4、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交存证明;
5、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
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核验借款申请书;
2、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利率;
3、核查抵押物或担保是否合符要求。
三、调查
委托人初审合格后,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
四、审批
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书)。
五、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委托贷款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六、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人连同借款人存入的自筹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参考资料来源: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性规定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购房抵押委托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住改发〔1997〕11号)
重庆公积金政策
一、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限额40万元,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2倍。
(二)贷款成数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60%。
(三)其他额度规定
1、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值的8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60%;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2、缴存职工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二、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目前,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25%;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参贷规定
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贷”),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五、其他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仅受理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申请,不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 “三无”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购买住房套数认定实行“认房认贷”的标准。住房信息以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二)“三无人员”的认定。指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12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啊?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自筹资金的凭据;
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5、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统一为A4标准)两套,申请和签约时需携原件备验。
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步骤:
1、购房职工可通过售房单位,也可到贷款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咨询办理贷款的有关事宜,测算可贷额度和期限。
2、购房人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携原件备验。
3、获得批准的借款申请人接经办人员通知后,按约定的时间到约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
4、办理购房交易、抵押登记手续。
5、已办妥所有手续的贷款由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借款人所购楼盘的售房单位指定的账户。
扩展资料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额度及期限
1、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成数统一按所购房屋价值的80%执行。
2、可贷额度: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参贷后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个人最高可贷额度的1.5倍(60万元)。且实际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借款人家庭月负债(含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3、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还款到期最后时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积金贷款
中国政府网-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答问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重庆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条件是:
1、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心征信要求。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累计逾期6期以上贷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的均可以。
提取公积金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但是对于公积金贷款是有影响的;最直接的就是影响了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公积金贷款认定的标准和提取公积金贷款是无关的,也就是如果要想按照首套公积金贷款买房,必须是(家庭)名下无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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